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柯彩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益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74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