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1年度,3號
KSDM,111,自,3,202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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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劉慶福

劉慶煌

劉芳妤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王仁聰律師
被 告 翁碧


選任辯護人 江采綸律師
石繼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案因薛順德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天守公司)間返還股權之民事訴訟,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而本件自訴意旨所指被告翁碧霙共同背信罪嫌是否成立, 亦係以薛順德名下天守公司股權之所有人是否為自訴人劉慶 福、劉慶煌劉芳妤3人,及薛順德與自訴人3人間就薛順德 名下天守公司股權是否成立委任關係之民事法律關係為前提 ,而於主文所示之日裁定停止審判,有上開裁定可參。惟薛 順德與天守公司間返還股權之民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於111 年8月3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裁判確定,有該民事裁 定在卷可佐,則本案原裁定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 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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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