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899號
KSDM,111,簡,1899,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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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宗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7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宗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補充為「111年3月1 日14時53分許至15時14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宗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於民國111年3月1日14時53分許至15時14分許,在被害人家 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鳳山分公司,先後竊取如附件附表所示 之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於刑事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即恣意竊取他人 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 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並由被害人之 代理人洪淑倩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見警卷第 25頁),足認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徒手竊取賣 場貨架上商品的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如附 件附表所示)與價值(共計新臺幣1,347元),暨被告於警 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 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 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 然已發還並由被害人之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259號
  被   告 周宗良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宗良於民國111年3月1日14時53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之家樂福鳳山門市內,接續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 得手,並藏放於其身著襯衫內。嗣於同日15時14分許,周宗 良未結帳即離開上開商店,遭上開商店店員洪淑倩發現並攔 阻,立刻報警處理,警察到場後,於周宗良身上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已發還洪淑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宗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洪淑倩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每日損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忠孝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扣押物照片2張及現場 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 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侵害同



一法益,目的單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請 論以接續犯。至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已實際合法 發還予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爰 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聆嘉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義美好食瓶脆花生 1瓶 148元 2 L-PS05光觸媒雙效耳扒 1組 75元 3 單把陶瓷立栓水龍頭 1組 213元 4 綜合巧克力禮盒 1盒 315元 5 李施德霖口腔噴霧 2盒 398元 6 無調味腰果 2包 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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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