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570號
KSDM,111,簡,1570,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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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惠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
撤緩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惠芳犯竊盜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部分),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㈢部分),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惠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分別為 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貨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小港漢民店(下稱寶雅小港漢民店),並以徒手方式竊 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 去。
㈡又於109 年1 月26日18時許,駕駛上開車輛前往寶雅小港漢 民店,並以徒手方式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 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㈢再於109 年3 月2 日16時許,駕駛上開車輛前往寶雅小港漢 民店,並以徒手方式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 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邱惠芳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靖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郭士霖於 警詢之證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共三罪  。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分論數罪而



予併罰。本院審酌被告在客觀上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卻不 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個人之物質需求,即三度於寶 雅小港漢民店竊取店內陳列待售之商品,所為不僅侵害他人 財產法益,更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三 次所竊商品之價值依序為新臺幣(下同)5,120 元、4,209  元、10,291‬元,價值有高低不同,且部分商品並未扣案, 則被告三次犯行於刑責上應予區別,然考量被告於偵查中終 能坦承犯行,且所竊部分商品業經警方扣案並發還予告訴人 鄭靖駦領回,其事後亦以5,513 ‬元買回部分扣案商品,復 以16
  ,539元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告訴人提出之違法案件處理過程 報告書及和解書附卷可查(見警卷第24、25頁、偵卷第37至 43頁),堪認告訴人所受損害已獲相當填補;兼衡被告於審 判中具狀表示其係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民宿相關工作 暨所述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個人身心狀況尚非甚佳等一切 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本院斟酌被告所犯三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 介於108 年11月至109 年3 月,違犯之手段及情節相同,非 難重複程度非低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於前揭時、地所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品,均 屬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其中有部分商品未能查扣並發 還予告訴人領回(各該商品扣案及發還情形,詳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然被告事後既已購回部分扣案商品,並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且其購買金額及所付和解金之總額已逾所竊 商品之總價值,可認被告實際上已未繼續保有犯罪所得,參 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之意旨,本院就此即不再宣告 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竊取之商品及數量 市價(新臺幣) 扣案及發還數量 1 日本利尻昆布染髮護色乳200G咖啡色2個 2,560元(單價各1,280‬元) 2個 2 日本利尻昆布染髮筆20G咖啡色1個 1,280‬元 1個 3 日本利尻昆布染髮筆20G褐色1個 1,280‬元 1個 合計 5,120元 附表二:
編號 竊取之商品及數量 市價(新臺幣) 扣案及發還數量 1 小型環保收納購物袋1個 99元 1個 2 藍色多用途雙肩背袋1個 224元 (未扣案) 3 黑色多用途雙肩背袋2個 448元(單價各224元) (未扣案) 4 保冰袋1個 249元 1個 5 拉桿行李箱提袋M號1個 440元 1個 6 拉桿行李箱提袋S號3個 897元(單價各299元) 3個 7 衣物收納袋3個 507元(單價各169元) 3個 8 零錢包1個 79元 1個 9 長方牌V1手提小包2個 798元(單價各399元) (未扣案) 10 滿福造型布提袋1個 279元 (未扣案) 11 大型環保收納購物袋1個 189元 (未扣案) 合計 4,209元 附表三:
編號 竊取之商品及數量 市價(新臺幣) 扣案及發還數量 1 FINE轟炸機美體錠150錠6包 3,600‬元(單價各600元) 5包 2 FINE卡卡不在乎美體錠150錠5包 3,000元(單價各600元) 4包 3 臺灣製束口袋M號4個 236元(單價各59元) 2個 4 臺灣製束口袋S號3個 147‬元(單價各49元) 2個 5 臺灣製防水化妝包1個 99元 (未扣案) 6 臺灣製多用途包2個 298‬元(單價各149元) 2個 7 簡約多功能收納包2個 598元(單價各299元) 2個 8 三拉多功能收納包3個 1,197元(單價各399元) 3個 9 旅行用輕巧包藏青款2個 278‬元(單價各139元) 2個 10 旅行用輕巧包仙人掌款1個 139元 1個 11 輕鬆收納袋S號2個 400‬元(單價各200元) 2個 12 多功能收納包1個 299元 1個 合計 10,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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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