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362號
KSDM,111,簡,1362,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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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世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世揚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黎世揚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 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 事,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 照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 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竟未能 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所 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並影響其所服 勤務之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之管理制度,所為殊值 非難;復審酌被告自述之犯罪動機、擅離職役之期間、如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已有2次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而經法院判刑之前科素行;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465號
  被   告 黎世揚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世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苓雅分隊之替 代役役男。黎世揚明知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 不得無故擅離職役逾7日,竟仍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 於110年7月5日上午8時起,逾假未歸,直至110年7月16日上 午9時止仍尚未返回,擅離職役時間累計已逾7日。二、案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世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報 請核定因案停役人員名冊、高雄市107年第V195梯次替代役 徵集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110年7月19日出具之 高市警苓分治字第110724820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於110年7月13日出具之高市消防人字第11033532500號函文 暨其所附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單、 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出入登記簿、工作紀 錄簿、勤務分配表等資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男無故 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檢察官 蕭琬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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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