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25號
KSDM,111,單聲沒,125,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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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寅仔



黃金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9
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未拆封撲克牌陸副、已拆封撲克牌捌拾貳張、骰子壹包、夾子壹包、橡皮筋壹包、賭資及抽頭金共計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寅仔黃金月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未拆封撲克牌6副、已拆封 撲克牌82張、骰子1包、夾子1包、橡皮筋1包、賭資新臺幣 (下同)22,200元及抽頭金7,000元,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 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寅仔黃金月前因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4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未拆封撲克牌6副、已 拆封撲克牌82張、骰子1包、夾子1包、橡皮筋1包、賭資22, 200元及抽頭金7,000元,均為被告盧寅仔所有,並分屬其供 前述賭博犯行所用之物、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



盧寅仔於警詢、偵查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4至6頁、110 年度偵字第8403號卷第40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黃金月、證 人即賭客呂彥澄張依蘋鄧紅娥、方林淑戀李張月美邱麗娟洪孟女李鳳月於警詢之證述均相符(見警卷第12 、14、20、38、56、62、112、124、148頁),並有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 卷可佐(見警卷第169至173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 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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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