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伍肆公克,均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捌貳肆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富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3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76、14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8年4月6日及6月29日均分 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 前所犯,為上開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並經高雄地檢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撤緩偵字第64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2號 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 該案扣案之粉末檢品3包及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 1037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6月28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689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8年度偵字第 7045號卷第61頁;110年度撤緩偵字第64號卷第41頁)存卷 可參,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 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
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