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02號
KSDM,111,單禁沒,302,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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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家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參零壹肆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藥鏟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家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吸食器1組及藥鏟1支,分屬違禁物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檢察官依 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61、15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 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3014公克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民國110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執聲卷第1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 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另扣得之吸食器1組及藥鏟1支,係被告所



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 查中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之。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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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