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78號
KSDM,111,單禁沒,278,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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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翔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肆貳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翔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 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 重0.142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4月19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681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 度毒偵字第1051號卷第2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 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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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