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鐙山
指定辯護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22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鐙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