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1年度,145號
KSHV,111,勞上易,145,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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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被 上訴 人 林耀志
莊明宗
謝國隆
蔡添章
詹煜基
劉明
李金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
月1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1年7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均受僱於上訴人,並均自附表「舊 制年資結清轉換日期」欄所示日期與上訴人結算舊制退休金 年資。因被上訴人任職期間,皆有參與上訴人全天候24小時 輪班制度,按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三班或兩班輪流作業, 各班工作性質均相同,僅服勤時間不同,上訴人均對實際輪 值大、小夜班之員工發給夜點費,屬被上訴人固定、常態所 得預期之工作報酬,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應 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惟上訴人未將夜點費計入被上訴人之平 均工資,致被上訴人結算領取之退休金,分別短少給付如附 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下稱系爭短少金額),且 上訴人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下稱起息日),對被上 訴人分別負給付遲延之責,自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本息等情。爰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民國89年9月2 5日廢止,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84條之2及勞工退休 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等規定,聲明:上訴人應分 別給付被上訴人系爭短少金額,及各自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夜點費係源自上訴人設置台灣油礦探勘處,於 38年3 月1 日由該處處長簽准以夜間膳食津助,依發放沿革 係考量值夜班之勞工有進食必要,本於體恤值夜班勞工辛勞 之目的,補貼相當於餐費額度之恩惠性、勉勵性給與,且夜 點費額度調整之次數、金額幅度與薪資無關,原本僅發放與 大夜班值班人員,為獎勵勞工配合公司輪班制度,嗣後增加 小夜點費制度,發放夜點費與中班人員,亦證屬恩惠性、勉 勵及獎勵之給與。夜點費發放目的未因時空更迭變動,並非 附加於勞工值夜提供勞務而額外給與對價給付,亦非經濟部 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下稱系爭 給與表)之平均工資計算項目,不應計入平均工資。且小夜 點費以中班人員為主,工作時間(下午4時15分至11時15分 ,於本院改稱係下午2時至10時)、環境與早班人員無異, 亦非危險工時,又參以加油站早班環境不比中班優良,並比 較百貨公司、便利商店、速食店、大賣場之薪資條件,亦僅 有跨零時之大夜班人員時薪較一般時段人員增加,依社會通 念,夜間11時前之工作環境不會對勞工構成任何特殊工作環 境與時間,不具勞務對價性,工資不應較日班為多,夜點費 之發放非因輪班所增加之勞務辛勞與負擔。又每位員工職等 、年資、薪資內容不同,工資應依勞務提供內容不同而有差 別,即同工同酬、不同工不同酬,否則違反薪資平等原則, 而上訴人夜點費為固定金額,歷年調整時間與幅度不一,幅 度並參考國內差旅費中之膳雜費及物價指數,非關員工薪資 結構,與勞務提供非必然相關。縱認大夜點費與夜間勞務提 供之工作條件與時間有關,亦未排除其原有恩惠性之目的, 則大夜點費於相當小夜點費或一餐食物之價值範圍內,仍應 認定係上訴人單方面恩惠性質之給付,不具勞務對價性,不 應將之計入平均工資以計算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等語置辯。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並依職權及附條件准、免執行。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被上訴人現均受僱於上訴人,並均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退 休金年資,依勞基法施行前、後計算之退休金基數如附表「 退休金基數」欄所示。被上訴人結清前3個月、6個月經上訴 人核發夜點費之平均金額如附表「平均夜點費」欄所載。 ㈡上訴人工廠作業方式為24小時全天候開工,採日班、小夜班 、大夜班,三班或二班輪流作業。各班工作性質相同,服勤 時間不同,被上訴人均需輪班。
㈢上訴人按實際值勤員工輪值發給之大、小夜班夜點費,於97



年1月1日分別調整為400元、250元。員工如有調職代班或請 假,夜點費則歸代班人領取。
㈣上訴人發給之夜點費,每人每日金額相同,不因員工作業種 類及職等而有差異。
㈤上訴人前發給被上訴人之退休金並未將系爭夜點費計入被上 訴人之平均工資,如夜點費屬平均工資之一部,則被上訴人 短少之退休金差額如附表之系爭短少金額及自起息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
五、兩造爭執事項為:㈠夜點費是否係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 之工資?應否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㈡被上訴人請求 上訴人補發如附表所示系爭短少金額及自起息日起之法定遲 延利息,是否有據?茲分述如下:
 ㈠夜點費是否係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應否列入平 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 
⒈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 有明文。次按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至於 其給付名稱為何,現金或實物,則非所問。又所謂經常性之 給與,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 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具經常性者,均得 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而所謂對價性,則著重於勞方 所付出之勞力與資方之給付是否有對價平衡關係,是以夜點 費是否為工資之一部分,自應以夜點費是否為勞工給付勞務 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與為判斷依據。再工作時間及場所等 為工作環境之一部分,均與勞務提出間有密切相關,故如一 般觀念可認為是彌補勞工提供之勞務本身之特殊辛勞與負擔 ,而直接對勞工所提出勞務附加地為更進一步之報償,應可 肯認其為工資。
⒉經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廠區作業方式為24小時全天候開工 ,按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之輪班作業,上訴人則按實際值 勤員工輪值發給大、小夜班(即中班)夜點費,不因員工之 職階或工作內容而異,佐以被上訴人每月雖因值班天數多寡 而領取之夜點費有所消長,惟多數月份均大約額外領取數千 餘元一情,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工作人員薪津表在卷可參(見 原審卷第57至63頁),及兩造不爭執真正之附表平均夜點費 欄所示可稽,顯見被上訴人在職期間輪值大、小夜班已具有 常態性,與因應臨時性之業務需求,偶而為之者有間。是夜 點費既在特定工作條件下,形成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 與,制度上具有經常性,且為實際輪值大、小夜班之勞工所



獨有,以勞工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與勞工提供勞務有密切 關連性,具有勞務對價性。故被上訴人因輪值夜班而領取之 夜點費,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依勞基法第 2條第3款規定,應屬於工資之性質,為工資之一部分。其次 ,夜間工作因違反人體正常生理時鐘運作,將導致勞工作息 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人身安全 ,屬危險工時,乃屬於眾所周知之事實,又中班結束時間已 至晚間10至11時,已超過一般正常上班時間,勞工通常亦不 願意在此時段服勤,然就上訴人即雇主而言,如能採取日夜 輪班制作業,亦有助於其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 多利益,惟致被上訴人於輪值中班(即兩造所稱之小夜班) 或大夜班期間,生活作息或較常人稍晚,或甚而影響日夜作 息時間,自較不利其等生理、生活及健康,則上訴人特別針 對特定工作條件下之中班或大夜班勞工,就相同工作給予與 日班不同之待遇之夜點費工資,即屬衡平合理,並無違勞基 法第25條之規定意旨。又夜點費既具備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 ,屬於工資一部分,自不因工作型態是否為輪班制而有差異 。從而,上訴人以現今商業型態,抗辯夜點費非屬特殊工作 條件,且不具勞務對價性,並非屬工資云云,即屬無據。 ⒊上訴人雖辯稱:夜點費發放係源於考量值夜班勞工有進食之 必要,本於體恤勞工辛勞,補貼餐費額度之恩惠性給與,歷 次調整幅度不一,均參考膳雜費及物價指數,與薪資無關, 小夜點費之發放實為勉勵、鼓勵配合輪班制度,故夜點費僅 屬恩惠性質給付,不具勞務對價性云云。惟勞基法第2 條第 3 款就工資所為定義,只須符合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縱使夜點費之沿 革係由餐食、點心實物給與方式,改為現金而來,然兩造於 成立勞動契約時,就被上訴人而言,認知其若輪值大、小夜 班,即可領取此項夜點費給付,上訴人亦認知在被上訴人提 供大、小夜班之勞務時,即有給付義務,雙方就此給付已有 共識及合意,且屬經常性提供勞務對價,即屬於工資。再就 工資之給付,一般而言,雖可能因工作性質、學歷、經驗、 年資或職級等因素而有差別,但就工資結構而言,就某類不 具有區別實益之項目,仍得為相同數額之給付,如伙食津貼 及交通津貼等,自難以夜點費之給付調整與薪資無關等情, 逕認屬恩惠性給與。另上訴人辯稱現行便利超商、速食店、 大賣場百貨公司等薪資條件,只有大夜班時薪才較一般時 段增加,與勞務提供有關,中班人員或大夜班中相當於小夜 點費或1 餐食物價值範圍內,仍屬恩惠性給付云云,惟審酌 上開超商、賣場百貨公司之店員,有採「時薪制」,有採



「月薪制」,部分店員亦有為兼職工作,受僱勞動條件未必 與上訴人相同,本難比附援引,況上訴人核發予被上訴人輪 值中班或大夜班之夜點費,符合工資之性質,如前所述,自 不得援引超商賣場等計薪方式,為有利於己之論據。從而, 上訴人執前詞抗辯夜點費為恩惠性給與,並非勞務對價,不 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等語,均無足採。
⒋上訴人又辯稱勞基法施行前,系爭給與表即未將夜點費列為 平均工資計算項目,是夜點費不應計入平均工資云云(見本 院卷第61頁)。惟夜點費之發放,該當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 給與之要件,應屬工資之一部分,如前所述,不因在勞基法 施行前即開始發放夜點費,即影響本件夜點費屬工資之認定 。再者,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 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條 規定即明,是國營事業管理法(下稱國管法)及經濟部所屬 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下稱退撫辦法)之規定,或 退撫辦法作業手冊所附系爭給與表未將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 之給與項目,均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若有所牴觸 時,應依勞基法規定為據。況國管法或退撫辦法等法規,僅 在確保勞工可獲得工資之計算基準,並不排除其他依法令可 獲得之工資之適用,自不得將同屬工資性質之夜點費排除於 平均工資外,逕予推認勞工已同意捨棄將夜點費列入平均工 資之範圍,是尚難因系爭給與表未將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之 給與項目,即為上訴人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亦 無足採。
⒌綜上,夜點費之給付因具有勞務對價性、經常性,而應屬被 上訴人工資之一部分,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堪以 認定。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補發如附表所示系爭短少金額及自起息 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 
⒈按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施行後,仍 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 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保留之工作年資,於 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 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為勞退條例 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次按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 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 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 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前項第1款 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第1項 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勞工工



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 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 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 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 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勞基法第55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3項、第84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工 人退休金之給與規定如左:一、依第5條規定自願退休之工 人及依第6條規定命令退休之工人,工作年資滿15年者,應 由工廠給與30個基數之退休金,工作年資超過15年者,每逾 1年增給半個基數之退休金,其賸餘年資滿半年者以1年計算 ,未滿半年者不計。合計最高以35個基數為限;退休金基數 之計算方式如左:一、按月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3個月平 均工資所得為準,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 分別訂有明文。
⒉經查,夜點費係屬工資之一部分,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結算 前退休金乙節,如前所述。其次,夜點費如應計入平均工資 ,則被上訴人各得領取之舊制結算前退休金差額即為系爭短 少金額,及自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同堪認定。從而,被上訴人依前 開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上開金額及利息,均屬有據。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勞基法第55條 第1項第1款、第3項、第84條之2、勞退條例第11條等規定, 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短少金額及加計各自起息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 判決上訴人敗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附條件免假執行之 宣告,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 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審酌後認並不影響判決結果,爰 不一一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附表:
編號 姓名 舊制年資結清轉換日期(民國)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新臺幣) 應補發退休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林耀志 109年7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 8.16667 結清前3個月 4,900.0000 226,639 109年8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36.83333 結清前6個月 5,066.6667 2 莊明宗 109年7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 10.16667 結清前3個月 5,333.3334 235,936 109年8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34.83333 結清前6個月 5,216.6667 3 謝國隆 109年7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 0.00000 結清前3個月 5,766.6667 196,583 109年8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35.00000 結清前6個月 5,616.6667 4 蔡添章 109年7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 0.00000 結清前3個月 5,433.3334 196,563 109年8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37.50000 結清前6個月 5,241.6667 5 詹煜基 109年7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 12.16667 結清前3個月 4,866.6667 216,538 109年8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32.83333 結清前6個月 4,791.6667 6 劉明政 109年7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 0.00000 結清前3個月 5,716.6667 218,808 109年8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38.50000 結清前6個月 5,683.3334 7 李金進 109年7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 1.33333 結清前3個月 4,933.3334 190,831 109年8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37.66667 結清前6個月 4,891.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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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