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87號
KSHV,110,重上,87,2022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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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87號
上訴人 林文山



被上訴人 恆欣基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翠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
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核定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275,74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9,30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
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
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
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
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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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欣基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