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0年度,88號
KSHV,110,勞上易,88,202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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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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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