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90號
KSHM,111,聲,990,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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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代號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代 理 人 林夙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萬霖



選任辯護人 張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代號0000000000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所犯之違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8第1項第3款、第5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即 告訴人代號00000000000(下稱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 屬同條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 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 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 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明 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 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 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 法第455條之40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判決後,現上訴繫屬於本院審判 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之意見,並斟酌本案件 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後,認為准許 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 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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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