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育成
選任辯護人 吳佳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9年度訴字第753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審疏未定期間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