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540號
KSHM,111,上訴,540,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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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紹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
字第37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澎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紹強(下稱被告)前因犯多件竊盜案 ,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104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於民國104年12月1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被告自107年12月起至108年7月30日止期間,長期利用個人臉 書、臉書社團「基督教弱勢關心教會_福音佈道_關懷弱勢」 及臉書粉絲專頁「李紹強佈道團」等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張 貼名為幫助弱勢之訛詐訊息,並利用通訊軟體LINE,誘騙王 興隆張聖彥劉雅萍、馬琪銓、張明煌、莊游麗香、黃薇 溱、陳蕙君蔡崇霖賴勁宇郭竹熒、鄭碧周施郁如江瑞協吳思琳陳奕妃葉雅鳳葉紹緯李怡葶林崇 慧、胡呈宜劉家麟等人,寄送民生物資至被告位於澎湖縣 ○○鄉○○村○○00號住處,或現金捐款至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 或透過不知情之澎湖縣馬公市永吉米店」負責人黃耀宏接 受各縣市不特定人匯款,再由黃耀宏依匯款金額售出店內民 生物資並運送至被告上址住處由其簽收,而被告收訖各方捐 助物資後,即假藉基督教禮拜日傳道之名,宣稱到場者可購 得便宜物資予以利誘,待外垵村民許澄美許清雄李秀戀林月綢、許大、洪秀赺、盧秀鑾、薛貴欲、李愛華、許朱 文、劉錦鳳李淑女、呂拿、呂玉壺、劉素娟許淑貞、盧 秀群、洪麗花曾天寶李盧素珠呂天寶盧天福等人至 其住處後,被告先播放影片予村民觀看,再要求村民依被告 指示做出動作並錄影拍照,藉以張貼在臉書社團、粉絲專頁



上作為取信捐助者之用途,惟被告未將王興隆等人捐助之物 資無償發放予弱勢或貧困人家,反以低於市價或半價之價格 販售予外垵村民,藉此牟取無本暴利。因認被告上開犯行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分別於108年4月15日、4月30日、5月29日及6月24日前之 不詳時間,在上址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興隆(不提告 訴)佯稱:可否為貧苦家庭爭取愛心紅包云云,向王興隆經 營之「繁榮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愛心紅包共計4份,王興隆不疑有他,均陷於錯誤而 如數捐贈,詎被告取得現金捐款4份共計4萬元愛心紅包後, 先後於108年4月15日、4月30日、5月29日及6月24日,僅各 發放1000元予盧克賓羅玉秀、吳美靜、呂占4人,以此方 式詐得現金總計3萬6000元,之後被告再以LINE回傳發放愛 心紅包及致謝函照片以取信於王興隆。因認被告上開犯行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三、經查,被告所犯上開罪嫌,經原審於111年4月13日以109年 度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就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判處罪刑,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詐欺取財罪嫌 則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 審上訴並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原審判決後之111年8月12 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13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 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 ,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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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繁榮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