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瑞琴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瑞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瑞琴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