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52號
TNHV,111,重上,52,202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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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王金爐
盧宗瑋
盧金清
盧淑芬
王水池
王世安
唐凰鳳
王中志
王中男
王惠
王志文
王李連續
王瑞文
朱文世
王春桂
余美娟
余明進
余啓榮
余美蓮
吳水田
吳水溝
吳志雄
吳秀玉
吳明昌
吳明晃
吳明爾
吳金塗
吳青木
吳俊郎
吳政毅
吳國運
吳源豐
呂俊民
呂清蓬
呂媽景
李招陸
李昌明
李榮宗
李麗珠
汪世賢
周興國
易嘉川
游秀鳳
林盈亨
林炳辰
林泉吉
林忠義
林東達
林照堯
侯丙丁
侯西東
侯定江
姚川務
洪建清
洪耀川
胡森元
徐兆甫
高竹福
高坤永
康金盛
張俊和
張紡
張淑芬
張淑玲
張耀
莊春廷
許宏宗
許金標
郭慢來
陳志昌
陳志明
陳東誼
陳武
陳建政
陳茂仁
陳茂雄
陳國良
陳許月
陳瑞成
陳滿堂
陳藻華
黃永昌
黃志榮
黃海山
黃萬修
黃譯瑩
楊按察
温新禧
葉秀美
劉許錦
劉聰文

劉鐘林
蔣永發
蔡文祥
蔡坤樺
蔡明賢
蔡明勳
蔡建信
蔡春榮
蔡秋
蔡瑞
蔡裕豐
蔡嘉峰
蔡維德
蔡銀常
蔡錦源
蘇麗蘭
鄭啟吟
鄭婉婷
鄭婉如
賴通海
蘇文俊
蘇廷揚
蘇宗榮
蘇明男
龔裕光
李青
王璧瑶
吳紹威
林秀娟
孫大琦
張仁智
張淑貞
陳建榮
陳洽㨗
黃浩然
楊明
劉順治
謝淑琪
謝復業
黃瑞汝
林子珊
林聖
林莉柔
蔡志豪
鄭敦仁
蘇錦堂
王世宏
王清松
余昇奮
余秋燕
余璧岑
吳志強
吳明義即吳尚宏
吳明興
吳秉爵
吳金定
吳俊霖
吳勝樹
吳建文
吳茂吳建泰
吳政勳
吳淑貞
吳堯鴻
吳棍凉
吳雅萍
吳漢鍵
吳慶恩
吳適欣
吳憲清
呂茂坤
呂麗雲
李月嬌
李四川
李位哲
李秀偵
李秀麗
李依芬
李芳蓁
李佩蓁
李建國
李界亨
李美秀
李振明
李佳昱即李素美
蘇淑燕
李智偉
李蓓雯
李安妮
李智富
李慧君
李輝明
李曉婷
李蕙宜
沈欽林
沈欽斌
周天郁
周明金
林秀惠
林佳慧
林明宏
林芳志
林門成
林建賢
林紫菀
林嘉玲
林耀崑
林銘墻
侯信佑
侯盈志
姚淑津
許秋月
施俊良
段岱君
施貴森
柯証元
洪建榮
孫兢優
栗林宏
高天助
高崇欽
高嫦蘭
張世銘
張國枬
張福吉
張氶濃
許文仲
許東隆
許金敏
許財順
許舜宇
許榮
陳士傑
陳文選
王金花
陳明
陳明利
陳明宏
陳明福
陳明璜
陳炎賜
陳俊廷
陳建瑶
陳建鵬
陳政雄
陳秋雅
陳莉娜
陳重文
陳連彰
陳崑玉
陳嘉駿
陳榮堯
陳榮謀
陳麗燕
陳顯照
陸婉柔
曾逢俞
曾進明
曾寶源
賁俊平
黃和
黃正雄
黃榮郁
      黃文洲
黃川和
黃正吉
黃秀蘭
黃信文
黃建民
黃純寶
黃基彰
黃朝煦
楊金龍
楊清溪
楊富美
温錦賢
温釱旺
廖健甫
廖經和
趙文巍
劉佳玲
蔣宗道
蔡仁義
蔡秀娟
蔡依穎
蔡侑倫
蔡忠霖
蔡明凱
蔡炎山
蔡金塗
蔡俊華
蔡守璿即蔡健華
蔡莉莉
蔡湘君
蔡順良
蔡煌裕
蔡爾塘
蔡爾豐
蔡福興
蔡蒼義
蔡慶
蔡耀賢
鄭宏暉
鄭麗
蕭連興
賴乙安
謝淑琴
顏素芳
蘇綉惟
魏秋蘭
沈暖
蘇偉正
蘇志強
蘇宥如
蘇昭銘
蘇玲虹
蘇崑富
蘇清河
蘇惠絹
蘇瑞祥
許萬來
王郭錦雀
王姿雁
王鑑維
林熿洽
許行芳
許金和
許金獅
許義男
陳蘇碧月
陳彥宏
陳薇
陳美合
陳志文
陳春田
陳鮑馥貞
陳耀輝
黃天
黃勇誌即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
黃偉
黃順發
黃德義
葉芳男
蔡山野
賴永飛
陳俊宏
陳素春
陳諭滿
陳素野
陳素玲
李黃簟
許玉蕙
吳俊頴
吳俊旻
吳旆慈
蔡和
吳金滿
許政次
吳彩雲
林惠明
林淑女
林如玉
林佳明
陳慧敏
何東和
何依蓮
何依香
陳世賢
蔡勝富
施月琴
吳媖媜
吳婉綾
蔡麗香
鄭彗伶
鄭凱謙
鄭婷文
林子煌
王聖鑫
王子云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汪景蘭
全體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施裕琛律師
邱皇錡律師
柳柏帆律師
洪千雅律師
康志遠律師
陳信村律師
蔡金保律師
嚴天琮律師
邱榮英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陳威延律師
上 訴 人 黃于真即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
黃仙惠即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上訴人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被上訴人 陳丁章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2月2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黃金象於111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勇誌、黃 于真、黃仙惠,有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可稽,本件自 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黃勇誌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黃于真、黃仙惠則由本院 裁定為承受訴訟人。又其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被上訴人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應予准許。二、本件上訴人主張: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186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就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有公司)之財產進行拍 賣,於民國106年3月1日拍定,於同年7月26日製作分配表( 下稱系爭分配表),並定於同年8月31日實行分配。上訴人 等對萬有公司有如起訴狀附表之勞動債權存在,依104年2月 4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下稱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系爭勞動債權與抵押權等別除權係立於同一受償順 位,應優先受償。上訴人已於106年1月16日聲明參與分配, 並提出雲林縣北港鎮調解委員會105年度民調字第181號調解 書(下稱系爭調解書)為執行之名義。系爭分配表未將系爭 勞動債權列入優先債權分配,致上訴人未受分配,顯有未當 ,上訴人於同年8月28日具狀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因被 上訴人為反對陳述,上訴人乃於106年9月8日依強制執行法 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向雲林地院陳報起訴證明 ,求為判決:㈠確認上訴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債權為與第 一順位抵押權併列為優先債權。㈡系爭分配表之【表1】分配 次序6分配予被上訴人力興公司之金額,應更正為將上訴人 第一項之債權金額,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併列為同次序優先 債權,按債權比例重新分配。分配次序7至9分配予被上訴人 力興公司第二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均應剔除。㈢系爭分配 表之【表2】分配次序6應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一項之債權於【 表1】分配不足之金額,與被上訴人力興公司於【表1】分配



不足之第一順位抵押權金額併列為同次序優先債權,按債權 比例重新分配。分配次序7至9分配予被上訴人力興公司第二 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均應剔除。㈣系爭分配表之【表3】分 配次序4應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一項之債權於【表2】分配不足 之金額,與被上訴人力興公司於【表2】分配不足之第一順 位抵押權金額併列為同次序優先債權,按債權比例重新分配 。分配次序5至8分別分配予被上訴人台灣金聯公司、被上訴 人力興公司於【表2】分配不足之分配金額均剔除。㈤系爭分 配表之【表4】部分,應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一項之債權於【 表3】分配不足之金額,列為優先債權分配。分配次序4至7 分別分配予被上訴人台灣金聯公司、被上訴人力興公司於【 表3】分配不足之分配金額均剔除。㈥系爭分配表之【表5】 分配次序4應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一項之債權於【表4】分配不 足之金額,與上訴人力興公司之第一順位抵押權金額併列為 同次序優先債權,按債權比例重新分配。分配次序5至7分配 予被上訴人力興公司於【表4】分配不足之分配金額均剔除 。㈦系爭分配表之【表6】部分,應更正為將上訴人第一項之 債權於【表5】分配不足之金額,列為優先債權分配。分配 次序6至8分別分配予被上訴人力興公司於【表5】分配不足 之分配金額均剔除。㈧系爭分配表之【表7】分配次序4,發 還破產財團之金額,應更正將上訴人第一項之債權金額,於 前項【表6】分配不足部分,列為優先債權,重新分配等語 。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參與分配,經最高 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非系爭執行事件合法參與分配債權人 ,系爭分配表之分配內容與上訴人無涉,非適格之當事人; 上訴人主張之系爭勞動債權,係97年12月5日前所發生,並 無修正後之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之適用;上訴人之系爭破產 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不得在本件執行程序參 與分配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 明:同前述判決聲明㈠至㈧所示。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萬有公司於97年11月5日經雲林地院97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 定宣告破產,程序迄今尚未終結。上訴人或上訴人之被繼承 人(下簡稱上訴人)係萬有公司之員工。萬有公司宣告破產 後,其破產管理人即提出大量解僱申請,將上訴人解僱。嗣 上訴人與萬有公司(由破產管理人代表)於105年12月28日 在雲林縣北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簽立系爭調解書,



內容為萬有公司應給付各上訴人如原審重訴卷第101至123頁 調解書附件所載之薪資、不休假代金、加班費、退休金、資 遣費(下稱系爭勞動債權);上訴人對萬有公司其餘民、刑 事請求權(含該件利息請求權)均拋棄。系爭調解書並經雲 林地院北港簡易庭以106年3月7日雲院忠民港甲106港核字第 1號函准予核定。
㈡系爭勞動債權均發生在97年4月之前。上訴人對萬有公司於 9 7年11月5日破產宣告後至97年12月5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 之工資債權部分,經渠等於108年8月7日向雲林地院執行處 陳報之數額均為0元。
㈢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興公司)執案外 執行名義(雲林地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2325號債權憑證、10 3年度司拍字第45號裁定正本等)於104年4月24日聲請拍賣 萬有公司之不動產,經雲林地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爭 執行事件就萬有公司之財產進行拍賣,於106年3月1日拍定 ,雲林地院執行處於106年7月25日製作系爭分配表(原審卷 第53-81頁),並定於同年8月31日實行分配。嗣於106年8月 10日因系爭分配表之表1次序6債權之違約金有誤,爰更正系 爭分配表,惟不影響分配結果(見雲林地院104司執第11863 號卷五第120-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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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