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再字,111年度,39號
TNHV,111,聲再,39,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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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9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NNES)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月6日106年度抗字第31號及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4
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
(一)聲請人於111年8月5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
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
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
、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
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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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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