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黃恩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李粉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0年度
重訴字第256號)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00號),並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 度重訴字第256號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本 院111年度上字第200號)。聲請人因在監執行無收入、財產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已據提出原審法院110年度重訴字 第256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為證,且依卷附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上訴人名下並無財產,財產總 額為0元,其於民國108年至110年之給付總額,分別為0元、 60,202元、43,404元,別無其他所得。又依原審判決所載兩 造攻擊防禦之內容為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提起之上訴案件( 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00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 依前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顏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