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李權桓
訴訟代理人 謝銘恩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玉敏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