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76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智凱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23
2、7633、7953、7954、8239、8750、8751、8752、9060、9349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781、9
783、10121、10620、10623號、111年度偵字第611、629、871、
872、1205、1438、1439、1440、2294、2295、2296、2523、252
4、2525、2526、2527、36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3380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5324、5325、6861、7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智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楊智凱可預見犯罪集團經常以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作為詐欺、 恐嚇取財犯行取得不法金錢之重要方法,又對於提供帳戶予 他人使用,有被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且受詐騙人匯入 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竟基於縱使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恐 嚇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 0年5月27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000號房內, 與彭鏡濂(未據起訴)約定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對價 ,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帳戶(下稱國泰帳戶)、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帳戶(下稱土銀帳戶)提供予彭鏡濂使用,復依彭 鏡濂指示開通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功能,並將彭鏡濂指定之 其他金融帳戶設為約定帳戶後,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均交付彭鏡濂,而容任
與其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得恣意使用上開帳戶。上開帳戶之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嗣經犯罪集團取得後,該集團成員即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 騙附表「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致附表「被害人/告 訴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 匯款或轉帳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並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據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起,使用暱稱為「 櫻子」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帳號與鄭宇傑聯繫,佯 稱與之交往進而取得鄭宇傑所拍攝之裸照,復向鄭宇傑恫稱 :若未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前述土銀帳戶,則將公布其裸照等 語,以此加害他人名譽之事施行恐嚇,致鄭宇傑心生畏懼, 因而報警處理,且未依指示匯款,犯罪集團因此未獲取財物 而未遂。
二、嗣經鄭宇傑於110年6月1日至警局報案稱遭恐嚇且犯罪集團 指示其將款項匯入土銀帳戶、吳佳燁於110年6月3日1時11分 至警局報案指稱遭詐騙而將詐欺款項轉帳至土銀帳戶內,因 而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均同意作 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266、268-27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二、證明力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266、278-281頁),核與證人彭鏡濂於警詢之證述(見簡 字卷第21-34頁)、告訴人鄭宇傑於警詢之指訴(見偵33卷 第21-22頁)、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指訴相符,並 有國泰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存款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見警15卷第87-90頁反面、98-108頁)、土銀帳戶存款戶相 關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警15卷第188-199頁) 、告訴人鄭宇傑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見偵33卷第25-29頁 )、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 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 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 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 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參照)。被告將本件國泰 帳戶及土銀帳戶資料交與他人使用,係使犯罪集團成員得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他人財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對附表各編號之人施以詐術,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各將款項轉入上開帳戶內,藉此詐騙財物得逞,並由不詳 車手提領款項而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故該等犯罪 集團成員就此部分所為均屬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另犯罪 集團成員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對告訴人鄭宇傑實施恐 嚇取財行為,惟因鄭宇傑最終未匯款至土銀帳戶,自未產生 特定犯罪所得,而可供恐嚇取財正犯進行移轉、變更、掩飾 、隱匿、收受、持有或使用之洗錢著手行為,是恐嚇取財正 犯本身並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或第2項之洗錢既、 未遂罪,就此部分所為係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而本案雖無 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欺取財、洗錢、恐嚇取財犯 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其提供前述帳戶資料由犯罪集團成員 使用,使該等犯罪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 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 恐嚇取財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 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 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對告訴人鄭宇 傑所為另構成幫助洗錢罪,惟此部分告訴人鄭宇傑既未匯款 至犯罪集團所指定之土銀帳戶,依前所述,被告亦無從論以 一般洗錢未遂罪或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移送併辦意旨此部 分尚有誤會。
二、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幫助洗 錢、恐嚇取財未遂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 前段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 交簡字第16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8月22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281頁),其執 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而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卻仍於 5年以內再犯本案,顯然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前罪之徒刑執 行已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已屬薄弱,並無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文所示情形,本院認依刑法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並無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 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已自白洗錢犯行,業如前述,應依上揭規定減輕 其刑。
五、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之。六、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
⒈有罪判決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基礎 ,故凡與適用法令有關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必須於犯罪事 實欄詳加認定,明確記載,始足為適用法令之依據。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係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 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 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原判決 事實欄就被告之幫助洗錢行為,僅記載「基於幫助他人……一 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該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各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分別為下列行為……」,惟就本案取得被告帳戶資料之犯罪集 團成員係如何洗錢、究係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條何款之洗錢 行為隻字未提,已難謂適法。
⒉本案已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前案科刑執 行完畢之情形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原審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已主張被告為累犯(見原審卷 第105頁),且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亦就被告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有所主張(見本院卷第282頁) ,被告復不否認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及執行 結果為正確(見本院卷第281頁),而被告於前案公共危險 案所處刑罰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犯行,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判決徒以「檢察官 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 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認無從以卷內證據認被告有累犯加 重其刑之情形,尚有未洽。
⒊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幫助詐欺被害人温仕寶、告訴人柯孟妤 、蕭媺臻、曾郁婷及此部分幫助洗錢之犯行,亦有未合。 ㈡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雖無理由,惟檢察官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及未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不當,非無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以期適法。七、爰審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視,亦未正視交 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為賺取不法利益,竟以4萬元 之對價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予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 犯罪之工具,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 經濟損失,金錢去向、所在不明,有害社會經濟秩序,所為 實有不該,被告復未能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惟念及被告 犯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 本院自承高中畢業、無業(見本院卷第281-282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八、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 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始應予以沒收。本件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錢罪 之正犯,復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 行為,是本件關於被害人所匯入被告帳戶內之款項經移轉、 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犯 行沒收。另證人彭鏡濂雖於警詢時證稱:楊智凱共收到報酬 4萬元,25,000元是轉帳的,15,000元是現金給他,匯款我 是請一起喝酒的朋友(不認識)幫我轉帳給楊智凱指定的帳 户,我再現金給那位朋友,總共匯款3次金額分別是1萬、1 萬及5,000元;5月29日我在飯店把現金15,000元交給楊智凱 等語(見簡字卷第26頁),然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始終 否認因本案犯行而取得報酬(見原審卷第105頁、本院卷第2
81-282頁),且與被告於同一時期出售金融帳戶予彭鏡濂之 另案被告楊悰崴亦尚未因提供帳戶而取得對價等情,業經楊 悰崴於警詢時供稱:「王陽明」在通訊軟體跟我說1個帳戶2 萬元,但是因為現在流程還沒跑完,所以還沒拿到錢等語明 確(見簡字卷第50頁),是本院考量與被告同屬提供帳戶者 之楊悰崴實際上亦未取得提供帳戶之報酬,則被告辯稱其尚 未取得報酬等情,尚非無據,是卷內既無其他客觀證據足以 補強彭鏡濂上開所述為真,被告是否確已獲取報酬,實屬有 疑,則依罪疑惟輕,利於被告之原則,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 罪所得,而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肆、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 3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英俊、謝雯璣、許景森移送併辦,檢察官廖俊豪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本判決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轉入金額 (新臺幣) 收款帳戶 相關證據 1 吳彥霖 (提告) 於110年5月中旬,自稱「林敏婕」利用交友軟體聯繫吳彥霖,向其謊稱:透過「TRADING」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5月31日 10時41分 30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吳彥霖警詢證述(見警16卷第24-26頁反面) ⒉吳彥霖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紙(見警16卷第29頁) ⒊吳彥霖提出之「TRADING」網站網頁截圖1紙(見警16卷第32頁) ⒋吳彥霖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16卷第33-46頁) 2 柯佳輝 (提告) 於110年5月22日利用9monsters交友軟體結識柯佳輝,再使用LINE,以暱稱「期待」之帳號,向其謊稱:「Allianz」APP可以投資美金外匯以獲利云云,又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謊稱:需轉帳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且需繳稅始能贖回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5月31日 10時56分 ①10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柯家輝警詢證述(見警10卷第14-16頁) ⒉柯佳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Allianz」APP畫面截圖及中國信託客服對話截圖各(見警10卷第23-34頁、第35-36頁) ② 110年5月31日 10時59分 ②10萬元 土銀帳戶 3 孫珮嘉 (提告) 於110年4月28日,自稱「李明俊」以Instagram(下稱IG)、LINE聯繫孫佩嘉後,佯稱:於「眾信金融」APP投資虛擬貨幣方式可獲利云云,致孫珮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指定帳戶 110年5月31日 11時4分 39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孫佩嘉警詢證述(見警9卷第11-13頁) ⒉孫珮嘉所有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9卷第43頁) ⒊孫佩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眾信金融」APP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見警9卷第26-42頁、第44-45頁) 4 蔡宗儒(提告) 於110年4月19日起,自稱「陳心悅」,利用IPAIR交友軟體、LINE聯繫蔡宗儒後,向其謊稱:透過「Fxtrading.com」券商外匯交易獲利豐厚云云,再以前述券商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若需領回獲利金額需繳稅金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5月31日 14時1分 60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蔡宗儒警詢證述(見警1卷第48-49頁) ⒉蔡宗儒提出之新店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見警1卷第53頁) ⒊蔡宗儒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份(見警1卷第71-81頁) 5 賴又菱 (提告) 於110年4月30日前某時,自稱「Gene」利用tinder交友軟體、LINE聯繫賴又菱,向其佯稱:透過「Max」平臺投資貨幣獲利豐厚云云,再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若需領回獲利金額需繳稅金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5月31日 14時53分 28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賴又菱警詢證述(見警11卷第1-6頁) ⒉賴又菱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11卷第33-39頁) ⒊賴又菱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見警11卷第45頁) 6 李淑虹 (撤回告訴) 於110年4月14日起,自稱「李杰」利用Facebook(下稱FB)聯繫李淑虹後,向其佯稱:以「bithumb」APP投資比特幣獲利豐厚云云,再以「bithumb」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需補齊稅金才能取回本金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5月31日 15時16分 70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李淑虹警詢證述(見警7卷第26-30頁) ⒉李淑虹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翻拍照片1張(見警7卷第38頁) ⒊李淑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見警7卷第39頁) 7 王唯吉 (提告) 於110年5月中起,使用Paktor交友軟體(下稱Paktor)、LINE聯繫王唯吉,自稱「陳玲」,向王唯吉謊稱:可使用「LCG資本」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再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若欲領回獲利金額,需另匯款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5月31日 17時4分 3萬2940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王唯吉警詢證述(見警3卷第1-2頁) ⒉王唯吉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交易明細影本(見警3卷第31頁) 8 劉宣甫 (提告) 於110年3月初起,自稱為「LOVE」,使用「派愛族」交友軟體、LINE聯繫劉宣甫,向其佯稱:可操作外匯獲利,然需繳納稅金方能贖回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1日 13時27分 142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劉宣甫警詢證述(見警2卷第34-37頁) ⒉劉宣甫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存簿內頁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見警2卷第53頁) ⒊劉宣甫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卷第54-60頁) 9 吳芸菕 (提告) 於110年5月間,自稱「steve」使用LINE聯繫識吳芸菕,佯稱:透過bscionvip博奕網站進行投資獲利豐厚,並帶領其進行投資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1日 13時39分許 75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吳芸菕警詢證述(見警12卷第1-4頁) ⒉吳芸菕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1紙(見警12卷第17頁) 10 謝欣蓉 (提告) 於110年5月17日,自稱「周豔揚」利用HER交友軟體、LINE聯繫謝欣蓉,向其佯稱:可使用GTM 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入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1日 15時17分 ①5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謝欣蓉警詢證述(見警10卷第37-40頁) ⒉謝欣蓉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5張(見警10卷第48、50、51頁) ② 110年6月1日 15時18分 ②5萬元 國泰帳戶 ③ 110年6月1日 15時47分 ③5萬元 土銀帳戶 ④ 110年6月1日 15時48分 ④5萬元 土銀帳戶 ⑤ 110年6月1日 17時2分 ⑤10萬元 土銀帳戶 11 黃穎慧 (提告) 黃穎慧於110年5月25日23時許,自「嘉信理財投資」網站下載並安裝「JX」投資軟體,進行投資。詐欺集團成員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院向黃穎慧謊稱:若欲領回獲利金額,需另匯款繳納稅金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1日 18時44分 ①5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黃穎慧警詢證述(見警17卷第6-8頁) ⒉黃穎慧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影本(見警17卷第27-29頁) ⒊黃穎慧提出與JX客服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17卷第11-12頁) ② 110年6月1日 18時44分 ②5萬元 土銀帳戶 12 呂丞翰 (提告) 於110年4月初,自稱「蘭」利用PAIRS交友軟體、LINE聯繫呂承翰,向其佯稱:透過「FX TRADING」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豐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1日 18時45分 ①5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呂丞翰警詢證述(見警13卷第21-26頁) ⒉呂丞翰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13卷第45-47頁) ⒊呂丞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13卷第49-58頁) ⒋呂丞翰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紙(見警13卷第62頁) ② 110年6月1日 18時47分 ②5萬元 土銀帳戶 ③ 110年6月2日 18時51分 ③5萬元 土銀帳戶 13 方佳琪 (提告) 110年5月5日起,自稱「JX」,利用「高歌」APP聯繫方佳琪,向其佯稱:透過「嘉信理財集團」網站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入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1日 19時8分 ①1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方佳琪警詢證述(見警6卷第1-3頁) ⒉方佳琪所有之中華郵政新莊丹鳳郵局存摺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6卷第58頁) ⒊方佳琪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警6卷第108、110頁) ⒋方佳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6卷第81-103頁) ② 110年6月1日 19時10分 ②2萬4725元 土銀帳戶 14 李尚倫 (提告) 於110年6月1日前某日,以Pairs交友軟體、LINE聯繫李尚倫,向其佯稱:透過「富達外匯」網站進行貨幣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1日 19時31分 ①1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李尚倫警詢證述(見警19卷第6-7頁) ⒉李尚倫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3張(見警19卷第9頁) ⒊李尚倫提出之「Loner」、「富達外匯」客服LINE首頁截圖3張(見警19卷第8頁) ② 110年6月1日 19時32分 ②1萬元 國泰帳戶 ③ 110年6月1日 19時34分 ③1萬元 國泰帳戶 15 林月霞 (提告) 110年5月初某日起,自稱「彭俊杰」,使用通訊軟體Linkdln、Whats APP聯繫林月霞,向其佯稱:透過「GKFX」網站投資外匯獲利頗豐云云。再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謊稱:須匯款以進行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1日 22時12分 1萬3807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林月霞警詢證述(見警23卷第4-8頁反面) ⒉林月霞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23卷第20頁) ⒊林月霞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23卷第17-18頁反面) ⒋林月霞提出之GKFX網站交易畫面截圖1份(見警23卷第23頁正反面) ⒌林月霞提出之Whats APP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3卷第23頁反面-25頁) 16 曹珮婕 (提告) 於110年5月間,使用社群軟體HelloTalk、LINE聯繫曹珮婕,分別偽以「洋」及「彩金客服」身分,向曹珮婕謊稱:透過藍馳投資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獲利豐厚,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1日 23時3分 ①5000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曹珮婕警詢證述(見警20卷第6-7頁) ⒉曹珮婕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紙(見警20卷第16頁) ⒊曹珮婕提出之「彩金客服」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0卷第18-20頁反面) ② 110年6月2日 13時36分 ②2萬5000元 國泰帳戶 17 劉祖佑 (提告) 於110年5月25日,自稱「一隻蟬兒」,以LINE聯繫劉祖佑,向其佯稱:於「LCG資本」平台進行投資比特幣買賣獲利豐厚云云,再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匯款儲值以進行投資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1日 23時53分 4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劉祖佑警詢證述(見偵18卷第7-15頁) ⒉劉祖佑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紙(見偵18卷第101頁) ⒊劉祖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份及「一隻蟬兒」個人主頁截圖1紙(見偵18卷第81-93頁) 18 劉佳欣 (提告) 於110年3月26日利用FB,偽以「林志強」身分,與劉佳欣聯繫,向其謊稱:透過華聯國際娛樂網站(Chat.bbin389.com)進行投資獲利豐厚云云,再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匯款繳納保證金以贖回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號 110年6月2日 10時21分 20萬3706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劉佳欣警詢證述(見偵28卷第7-8頁、第11頁) ⒉劉佳欣提出之HAdmin後台管理模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28卷第81-91頁) ⒊劉佳欣提出之「林志強」Messenger首頁截圖1張(見偵28卷第81頁)、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見偵28卷第93-99頁) 19 許佩珊 (提告) 許佩珊於110年4月15日起,在「國聯資本」投資平臺投資。詐欺集團成員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匯款繳納保證金以贖回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13時3分 35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許佩珊警詢證述(見警14卷第1-3頁) ⒉許佩珊提出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影本(見警14卷第13頁) 20 陳若君 (提告) 於110年5月23日,自稱「Ella/李娜娜」利用Lesbian Singles交友通訊軟體聯繫陳若君,向其佯稱:透過「ITK-ex」網站投資虚擬貨幣獲利豐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2日 13時8分 ①3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陳若君警詢證述(見偵17卷第49-51頁) ⒉陳若君提出之網路郵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紙(見偵17卷第57-58頁) ② 110年6月2日 13時13分 ②3萬元 國泰帳戶 21 孫旋 (提告) 於110年6月5日,自稱「沈峰」使用Pactor、LINE聯繫孫旋,向其佯稱:可於「ICE」平台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14時12分 2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孫旋警詢證述(見偵19卷第7-9頁) ⒉孫旋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9卷第65頁) ⒊孫旋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19卷第65-71頁) ⒋孫旋提出之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沈峰」之FACEBOOK頁面截圖(見偵19卷第61-63頁) 22 張秋蓮 (提告) 於110年5月30日,自稱「林濤」用FB聯繫張秋蓮,向其佯稱:可代為在「GTC」線上投資平臺從事美金投資以獲利云云,在以前述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繳款方能贖回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2日 14時24分 ①5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張秋蓮警詢證述(見警15卷第38-42頁) ⒉張秋蓮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紙、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見警15卷第79頁、第83-84頁) ⒊張秋蓮提出其所有之玉山銀行北投分行帳戶存摺影本與內頁交易明細、配偶曹育愷之聯邦銀行北投簡易分行帳戶存摺影本與內頁交易明細、紘華工程行之聯邦銀行北投簡易分行帳戶存摺影本與內頁交易明細、配偶曹育愷之郵局存摺影本與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15卷第64-69頁、第74-75頁) ② 110年6月2日 16時41分 ②3萬元 土銀帳戶 ③ 110年6月2日 19時21分 ③3萬元 土銀帳戶 ④ 110年6月2日 19時26分 ④3萬元 土銀帳戶 ⑤ 110年6月2日 19時28分 ⑤3萬元 土銀帳戶 23 謝綺華 (提告) 於110年5月20日,以FB自稱「NIE AN」聯繫謝绮華,向其謊稱:透過「BY」線上博奕網站投注可獲利云云,再以暱稱「BY CUSTOMER SERVICE」之LINE帳號,向其佯稱:需匯款始能領回彩金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15時18分 1萬3841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謝綺華警詢證述(見警22卷第4頁正反面) ⒉謝綺華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見警22卷第18頁) ⒊謝綺華提出之「BY CUSTOMER SERVICE」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2卷第13-17頁) 24 陳盈臻 (提告) 於110年5月24日,自稱「高晉」透過FB、LINE聯繫陳盈臻,向其佯稱:可協助其操作「Swedbank」APP投資外匯以獲取高額報酬云云,再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入金參加活動、繳交保證金以解鎖帳號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2日 15時54分 ①1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陳盈臻警詢證述(見警4卷第7-16頁) ⒉陳盈臻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警4卷第20-21頁) ⒊陳盈臻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4卷第22-27頁) ② 110年6月2日 16時19分 ②5萬元 土銀帳戶 ③ 110年6月2日 16時42分 ③5萬元 土銀帳戶 ④ 110年6月2日 16時49分 ④1萬元 土銀帳戶 25 李正傑 (提告) 於110年3月8日起,自稱「奕彰老師」使用LINE與李正傑聯繫,向其佯稱:於「仰德金融理財」操盤下單獲利豐厚云云,再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取預納保證金,始能領回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2日 16時4分 ①5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李正傑警詢證述(見警1卷第88-91頁) ⒉李正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警1卷第96-112頁) ② 110年6月2日 16時5分 ②5萬元 國泰帳戶 26 周伶霓 (提告) 110年5月20日,自稱「張浩」使用FB、LINE聯繫周伶霓,向其佯稱:透過藍馳創投網站投資獲利豐厚云云,再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取匯款以進行投資云云,致其因而陷於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17時8分 5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周伶霓警詢證述(見偵30卷第21-23頁) ⒉周伶霓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截圖1張(見偵30卷第39頁) ⒊周伶霓提出之「藍馳創投」投資網站交易截圖2紙(見偵30卷第41、45頁) ⒋周伶霓提出之LINE對話記截圖4張(見偵30卷第43頁) 27 吳佳燁 (提告) 於110年3月10日,使用「tianqingl314」IG帳號與吳佳燁聯繫,向其謊稱:透過「folio」網站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獲利豐厚云云,再以前述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取匯款以進行投資,且需繳納保證金始能贖回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2日 17時11分 ①5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吳佳燁警詢證述(見警16卷第1-2頁) ⒉吳佳燁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見警16卷第7-8頁) ⒊吳佳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16卷第9-11頁) ② 110年6月2日 17時12分 ②5萬元 土銀帳戶 28 莊瑋慈 (提告) 110年5月23日起,以多個IG帳號與莊瑋慈聯繫,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恒生國際」投資平台、區塊鏈云云,再以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匯款以進行投資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17時43分 1萬5000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莊瑋慈警詢證述(見警5卷第2-3頁) ⒉莊瑋慈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轉帳交易明細影本(見警5卷第20頁) ⒊莊瑋慈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份(見警5卷第22-27頁) 29 江佳靜 (提告) 110年5月27日起,使用LINE,分別以暱稱「李晨」、「TOP Financial e客服」、「Adam」等帳號聯繫江佳靜,向其佯稱:透過Financial IGM網站投資獲利豐厚,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儲值,即可代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18時2分 1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江佳靜警詢證述(見偵31卷第21-27頁) ⒉江佳靜提出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存款往來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偵31卷第29頁) ⒊江佳靜提出之與「李晨」、「TOP Financial e客服」及「Ad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1卷第31-43頁) 30 賴香利 (提告) 於110年5月22日,自稱「趙千愉」利用SweetRing交友軟體、LINE聯繫賴香利,向其佯稱:透過ICE網站投資虚擬貨幣獲利豐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2日 18時53分 ①3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賴香利警詢證述(見警15卷第33-37頁) ⒉賴香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警15卷第51-52頁) ⒊賴香利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見警15卷第49頁) ② 110年6月2日 18時54分 ②2萬元 土銀帳戶 31 曾雅惠 (提告) 110年5月18日起,自稱「顏士广」,使用IG、LINE聯繫曾雅惠,向其佯稱:為共創兩人美好未來,可藉由操作匯率一起投資云云,再以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匯款以進行投資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20時3分 10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曾雅惠警詢證述(見警8卷第2-3頁) ⒉曾雅惠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警8卷第34頁) ⒊曾雅惠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8卷第36-56頁) 32 蔡崇勝 (提告) 於110年6月2日前某時,利用LINE暱稱「雅萍」之帳號聯繫蔡崇勝,向其佯稱:透過其代表之公司進行虚擬貨幣獲利豐厚,且該公司亦有販售盆栽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進行投資及購買盆栽 ① 110年6月2日 20時7分 5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蔡崇勝警詢證述(見警21卷第6-7頁) ⒉蔡崇勝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紙(見警21卷第15頁) ② 110年6月2日 23時26分 3萬元 國泰帳戶 33 林家緯 (提告) 於110年5月24日17時許,利用LINE,偽以「SWK友民」、「仰德金融理財-客服」與「邵飛」等身分聯繫林家緯,向其佯稱:透過網路平台進行比特幣美金投資獲利豐厚,匯款儲值即可進行投資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20時8分 3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林家緯警詢證述(見偵27卷第21-22頁) ⒉林家緯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見偵27卷第33頁) ⒊林家緯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7卷第23-31頁、第35、37頁) 34 廖佳薇 (提告) 於110年5月25日,自稱「徐志東」利用Linkedln交友軟體聯繫廖佳薇,向其佯稱:透過「GKFX PRIMME」交易平臺投資獲豐厚云云,再以投資平臺客服人員身分向其佯稱:需匯款以進行投資,且需繳納保金以解鎖投資帳戶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22時25分 2萬7642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廖佳薇警詢證述(見警18卷第6-8頁) ⒉廖佳薇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警18卷第30頁) ⒊廖佳薇提出其與「GKFXTIME」客服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見警18卷第9-19頁) 35 曾雅綸 (提告) 於110年6月2日前某時,利用通訊軟體Enigma Messenger聯繫曾雅綸,偽以「劉磊」身分,向其謊稱:透過網路平臺「崑崙國際」進行黃金外匯買賣獲利豐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23時0分 1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曾雅綸警詢證述(見偵29卷第17-20頁) ⒉曾雅綸提出之網路郵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偵29卷第47頁) ⒊曾雅綸提出之Enigma 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與「劉磊」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各1份(見偵29卷第39-47頁) 36 陳楹棋 (未告訴) 於110年6月2日,自稱為「FXTM」投資網站之「客服玲玲」,利用LINE向陳楹棋及其女兒陳姿吟佯稱:資金存入「FXTM」網站即可獲得利息回饋,然需繳交稅金始得贖回本金及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6月2日 23時24分 1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陳楹棋警詢證述(見偵16卷第21-23頁反面) ⒉陳楹棋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偵16卷第57頁) ⒊陳楹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16卷第55-57頁) 37 温仕寶 (未告訴) 於110年5月8日利用交友軟體Paris以暱稱「張語嫣」結識溫仕寶,嗣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寰宇智匯」之身分,向溫仕寶謊稱透過寰宇智匯網站進行外匯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5月31日 21時28分 ①7萬5,000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溫仕寶警詢證述(警24卷第2-3頁) ⒉溫仕寶提出投資平台「寰宇智匯」APP頁面截圖4張、「Pairs交友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與「寰宇智匯」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見警24卷第19-52頁) ⒊溫仕寶提出其所有之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見警24卷第53-54頁) ② 110年5月31日 21時34分 ②7萬5,000元 國泰帳戶 ③ 110年6月1日 13時52分 ③6萬元 國泰帳戶 ④ 110年6月1日 13時54分 ④6萬元 國泰帳戶 38 柯孟妤 (提告) 於110年4月間邀集柯孟妤參與投資,向柯孟妤謊稱透過GTC澤匯國際網站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柯孟妤陷於錯誤,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2日 17時26分 ①5萬元 土銀帳戶 ⒈證人柯孟妤警詢證述(見警25卷第22-26頁) ⒉柯孟妤提出與「GTC澤匯國際」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5卷第113-143頁) ⒊柯孟妤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張(見警25卷第147-148頁) ② 110年6月2日 17時28分 ②2萬元 土銀帳戶 39 蕭媺臻 (提告) 於110年5月間,利用臉書及IG以暱稱「馬越」結識蕭媺臻,嗣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sunny」之身分,向蕭嫩碟說稱透過Doo trate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蕭媺臻陷於錯誤,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5月31日 21時28分 ①5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蕭媺臻警詢證述(見警26卷第3-8頁) ⒉蕭媺臻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26卷第11頁) ⒊蕭媺臻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Debby」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6卷第12-14頁) ⒋蕭媺臻提出詐騙集團成員暱稱「馬越」之FACEBOOK頁面截圖、暱稱「yuema373」之IG頁面截圖、暱稱「Sunny」之LINE頁面截圖各1張(見警26卷第14-15頁) ② 110年6月2日 15時36分 ②5萬元 國泰帳戶 40 曾郁婷 (提告) 於110年5月間,利用臉書張貼招募員工之廣告,嗣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威宇」、「風控金流」之身分與曾郁婷聯繫,向曾郁婷說稱透過Financial IG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曾郁婷陷於錯誤,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0年6月2日 21時03分 ①5萬元 國泰帳戶 ⒈證人曾郁婷警詢證述(見警27卷第3-6頁) ⒉曾郁婷提出網路銀行匯款截圖2張(見警27卷第39、47頁) ⒊曾郁婷提出詐騙集團成員暱稱「Adam」之LINE頁面截圖1張、暱稱「Chad Chen」、「風控金流」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投資平台截圖1張(見警27卷第35-37頁、第45頁) ② 110年6月2日 21時09分 ②4,000元 國泰帳戶
全案卷證對照表:
NO 本院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起訴案號: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 7232、7633、7953、7954、8239、8750、8751、8752、9060、93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 警1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23634號卷 2 偵1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232號卷 3 警2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030054789號卷 4 偵2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33號卷 5 警3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50486號卷 6 偵3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953號卷 7 警4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030108343號卷 8 偵4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954號卷 9 警5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00040998號卷 10 偵5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39號卷 11 警6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033756100號卷 12 偵6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50號卷 13 警7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00056702號卷 14 偵7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51號卷 15 警8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新北警淡刑字第11043290142號卷 16 偵8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52號卷 17 警9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北市警中二分刑字第11030136344號卷 18 偵9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60號卷 19 警10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317217號卷 20 偵10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49號卷 併辦案號:嘉義地檢署110年偵字9781、9783、10121、10620、106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1 警11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071891309號卷 22 偵11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781號卷 23 偵12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783號卷 24 警12卷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雲警港偵字第1100008773號卷 25 偵13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20號卷 26 警13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232306號卷 27 偵14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23號卷 28 警14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卷 29 偵15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21號卷 30 警15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04131573號卷 併辦案號:嘉義地檢署111年偵字611、6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1 偵16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1號卷 32 偵17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9號卷 併辦案號:嘉義地檢署111年偵字871、8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3 偵18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1號卷 34 偵19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2號卷 併辦案號:嘉義地檢署111年偵字1205、1438、14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5 警16卷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111000009號卷 36 偵20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5號卷 37 警17卷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01149號卷 38 偵21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38號卷 39 警18卷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01731號卷 40 偵22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40號卷 併辦案號:嘉義地檢署111年偵字1439、2294、2295、22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1 警19卷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01735號卷 42 偵23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39號卷 43 警20卷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04294號卷 44 偵24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94號卷 45 警21卷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04288號卷 46 偵25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95號卷 47 警22卷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04290號卷 48 偵26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96號卷 併辦案號:嘉義地檢署111年偵字2523、2524、2525、2526、25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9 偵27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23號卷 50 偵28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24號卷 51 偵29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 52 偵30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26號卷 53 偵31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27號卷 併辦案號:嘉義地檢署111年偵字36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54 警23卷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08042號卷 55 偵32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8號卷 併辦案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偵字338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56 核交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105號卷 57 偵33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803號卷 58 簡字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41號卷 59 原審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卷 60 本院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76號卷 本院併辦案號:嘉義地檢署110年偵字5324、5325、68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70 警24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偵字第1104440171號卷 71 偵34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24號卷 72 警25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17693號卷 73 偵35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25號卷 74 警26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偵字第11100284993號卷 75 偵36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61號卷 本院併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偵字76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76 警27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28472號卷 77 偵37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70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