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畯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畯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畯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及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及1年,確定後送執行,受刑人並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業經本院審核附卷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