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18號
TNHM,111,聲,618,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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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永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永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永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8340號核准假釋,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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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