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信甫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
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信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信甫因強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