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秀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秀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秀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