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84號
TNHM,111,聲,584,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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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致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致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盧致維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 人之請求(本院卷第9頁定刑聲請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且審酌附表編號 1至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4年4月,是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 量,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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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