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841號
TNHM,111,上訴,841,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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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樹山


賴明志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逸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
訴字第293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73號、第4740號、第4741號
、第4743號、第47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賴樹山賴明志為父子關係,賴樹山經營位於雲林縣○○市○○ 路0號之○○雕刻廠,從事對外購買木材,用以雕刻神像工作 多年,賴明志則任職○○雕刻廠負責切割木材。緣張士彪於民 國110年1月2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前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稱林務局)嘉義 林區管理處(以下稱嘉義林管處)所管領之嘉義縣阿里山事業 區第000林班地(以下稱000林班地),持鏈鋸將該處倒伏之 牛樟木裁切成至少18塊(除其中3塊材積各為0.04m³、0.04m ³、0.02m³外,其餘15塊之長、寬均為8寸,約24公分,高為 1尺4寸,約42公分,材積各為0.024192m³),而竊取森林主 產物貴重木得手,並先藏放妥當,分次於附表二編號2、3所 示時間駕駛車輛,搬運附表二編號2、3所示數量之牛樟木下 山,再邀友人曾永隆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間,一同 載運附表三編號1、2所示數量之牛樟木,前往○○雕刻廠販售 ,賴樹山賴明志均明知牛樟係屬臺灣地區特有珍貴一級樹 種並業已瀕臨絕種,林務局自78年間起停止森林砍伐牛樟、 紅檜等針、闊葉一級珍貴樹種,並自99年間起停止標售牛樟 及嚴加管理維護,另因現存牛樟樹群極大部分聚落均分布在 我國國有林地內,屬高海拔國有林班地之特殊物種,為森林 之主產物,業已禁止砍伐、標售,故市面販售之牛樟木材若 未有林務局合法證明,均應屬盜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 賴樹山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賴明志則基於幫助故買贓物



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時間,由賴明志在○○ 雕刻廠內,協助賴樹山針對張士彪曾永隆所運來之牛樟木 丈量尺寸、查驗品質、搬運木材,再由賴樹山決定以附表三 編號1、2所示之價格,購入張士彪曾永隆運來牛樟木,並 依約支付附表三所示價金。嗣經警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 之搜索票,於附表四至九所示之時間、地點執行搜索,並扣 得附表四至九所示之物,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嘉義林管處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以下 稱保七總隊)第七大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 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 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 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 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 前提。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 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122至129頁、第373至374頁), 且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有證據能 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賴樹山賴明志固坦承張士彪曾永隆於附表三所 示時間,先後2次載運如附表三所示數量之木材,前往○○雕 刻廠變賣,先由被告賴明志丈量尺寸,最終由被告賴樹山決 定價格,購入張士彪曾永隆運到○○雕刻廠之木材,並支付 價金等情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故買或幫助故買贓物之犯行 ,辯稱張士彪曾永隆所載運至○○雕刻廠之木材為一般樟木 ,並非牛樟木,被告賴樹山亦非以附表三所示價格向張士彪 購買,僅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9,000元向張士彪 購入一般樟木云云;辯護人亦為被告2人辯護稱:公訴意旨 認被告2人有收受贓物之證據,僅有張士彪曾永隆證詞,



與110年1月21日、同月25日蒐證影片顯示曾永隆張士彪將 木材自車上搬到○○雕刻廠,惟被告賴樹山張士彪曾永隆 交易者若為牛樟木,員警何以不依現行犯逮捕被告賴樹山並 扣押贓款、贓物,且蒐證員警距離交易地點數10公尺,根本 無法聞到香味,如何認定交易物品為牛樟木,再者嘉義林管 處回函明確表示,無法從影片或照片判別張士彪曾永隆搬 出來之木材為牛樟木或一般樟木,因此本件僅有出售木材之 對向犯證詞,別無其他足資補強之證據證明張士彪曾永隆 證述屬實,但曾永隆既然是與張士彪共同載運木材前往○○雕 刻廠販售給被告之人,卻對於交易木材數量及金額證述均不 清楚,原判決僅以張士彪單一指述,無其他證據補強情形下 ,逕採為對被告2人不利之認定,顯然不當。況且,張士彪 盜伐牛樟木後,先將牛樟木帶回家,員警搜索張士彪住處除 搜到牛樟木外,還搜到許多香樟木,張士彪搬運盜伐牛樟木 後,是隔天才開車到○○雕刻廠,無法證明張士彪載到○○雕刻 廠販售的是盜伐而來的牛樟木。再者,一般購買牛樟木,目 的轉售、加工再製、自行收藏或擺飾,員警既已跟監多時, 卻未發現任何被告販售、再製、擺飾、運送、藏匿牛樟木之 證據,110年2月4日員警搜索○○雕刻廠時查扣的179根木材, 搜索單位及嘉義林管處均認為並無任何牛樟木,可見被告賴 樹山當時購買的不是牛樟木,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 110年1月25日至同年2月4日間,被告2人曾將牛樟木處理掉 或運走之事實,可證被告2人並未收購牛樟木,而無本件故 買或幫助故買贓物犯行。此外,木材價格並非只取決於種類 ,尚取決於大小、品質、保存狀況等各種因素,不能僅以單 次交易金額認定被告賴樹山張士彪交易物品是否為牛樟木 。而被告賴明志於案發時僅因張士彪曾永隆前來○○雕刻廠 兜售香樟木,被告賴樹山正好外出,被告賴明志聯絡被告賴 樹山至工廠交易,並於等待期間初步目視木材數量,未進一 步鑑定及辨識木材,交易完成亦僅協助搬運,盡為人子女孝 道,焉能以此認定被告賴明志為幫助犯云云。經查:㈠、被告賴樹山賴明志為父子關係,賴樹山經營位於雲林縣○○ 市○○路0號之○○雕刻廠,從事對外購買木材,用以雕刻神像 工作多年,賴明志則任職○○雕刻廠負責切割木材,張士彪曾永隆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間,先後2次由張士彪搭載 曾永隆,將張士彪所持有如附表三所示數量之木材運往○○雕 刻廠,出售給被告賴樹山,被告賴明志於交易過程中,均陪 同在場等情,業據被告賴樹山賴明志於警詢、偵訊、原審 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他卷第237頁、第241至244頁、 第285至288頁、第381至383頁、第417至419頁;2473號偵卷



-以下稱偵卷二-第35至38頁、第44至47-1頁、第51至55頁、 第59至60頁;原審卷一第210頁、第217至219頁、第301至30 2頁、第305至306頁、第309至313頁、第336頁;原審卷二第 82至83頁;本院卷121頁、第392頁、第394至396頁),並據 證人曾永隆張士彪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 見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一-第40至41頁、第43頁;1 182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一第38頁、第47至49頁、第56至58 頁、第153至155頁、第157至160頁、第176至178頁、第180 至182頁、第316至320頁、第323至325頁、第359至360頁、 第364至367頁、第482至484頁;聲羈卷第31至33頁;偵聲卷 第16至17頁;原審卷一第80至81頁、第186頁、第195至197 頁、第301至302頁、第316頁、第319頁、第320頁、第321至 333頁、第337至386頁;原審卷二第53頁、第87至88頁), 另據證人即交易時在場之被告賴明志配偶黃淑雯於警詢與偵 訊時、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林進強於原審證述明確(見他卷 第423至424頁、第449至450頁;原審卷二第56至58頁),復 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雕刻廠蒐證照片、證人張士彪使 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蒐證 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110年12月1 5日保七七大刑字第1100005149號函及所附○○雕刻廠Google 地圖擷圖、偵辦森林法案相片及光碟、原審勘驗110年1月21 日、110年1月25日警方在○○雕刻廠蒐證之錄影畫面筆錄及截 圖照片(見警卷一第57至59頁、第67至81頁;他卷第21頁、 第33至35頁;原審卷一第395至405頁,光碟置於證物袋內; 原審卷二第54頁、第91至107頁、第121至123頁)。此部分事 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張士彪於附表三前後2次出售予被告賴樹山之木材種類、 來源、數量、金額及交易經過情形,業據證人張士彪於警詢 證稱:「(提示0000000,Y:0000000之盜伐點1照片黏貼單, 照片中之牛樟木是否為你前往盜伐?)是。(警方前往發現 現場遺留之鏈鋸、油桶、鐵橇、捲尺及毛巾等物,是否為你 本人盜伐牛樟木所遺留?)是我盜伐牛樟木所遺留的。(你 於何時前往盜伐點1盜伐牛樟木?)110年1月2日下午5時許 。(你是否知道盜伐點1位於何處?)在阿里山第000林班地 。(你於現場共盜伐幾棵牛樟木?)1棵。(你所盜伐之牛樟 木時,該牛樟木成何狀態?)該牛樟木是遺株,已倒在地上 。(你將牛樟木裁切尺寸為何?)長寬均為8吋、高度為1尺4 寸為1塊。(你共計將牛樟木裁切成幾塊角材?)約18至19塊 左右。(你總共搬運幾塊牛樟木角材下山?)約15塊。(你將 15塊牛樟木角材搬運下山,共計搬運幾次?)9至13趟。(你



曾永隆搬運牛樟木角材前往何處銷贓?)斗六○○雕刻廠銷 贓。(賴樹山之子賴明志有無向你收受過牛樟木角材?)都 是賴樹山與我接洽牛樟木買賣,賴明志有時候會在旁邊看。 (賴樹山知道向你收受的是牛樟木角材嗎?)賴樹山知道我 所銷贓的是牛樟木。(賴樹山有無向你索取來源證明?)沒 有。(賴樹山以何價格向你收購牛樟木角材?)每塊3,000至 7,000元不等價格。(為何牛樟木角材分有3,000至7,000元不 等價格?)賴樹山會看牛樟木角材好壞來決定收購價錢。( 你將牛樟木角材裁成每塊8吋*8*吋*1尺4吋之規格,是賴樹 山向你要求收受牛樟木角材的規格嗎?)這是雕刻神明時所 用的角材規格,不是賴樹山特別要求的。(你銷贓牛樟木角 材予賴樹山時,有何人與你一起前往?)曾永隆。(為何曾 永隆會與你一同前往銷贓?)曾永隆知道我要去銷贓,所以 陪我去。(提示偵辦森林法案相片,編號14-16,110年1月21 日上午10時31分,至○○雕刻廠做何事?)我要去銷贓盜伐的 牛樟木角材。(你銷贓之牛樟木角材來源?)就是我自阿里 山000林班地所盜伐的牛樟木。(何時將盜伐點1之牛樟木角 材搬運下來?)我於前一天1月20日晚上就先將牛樟木角材 搬運下來後返家,於隔日再前往銷贓。(何人出面向你收受 盜伐之牛樟木角材?)賴樹山。(你銷贓多少塊牛樟木角材 ?)4塊牛樟木角材。(賴樹山向你收受之4塊牛樟木角材, 獲利價格為何?)25,000元。(提示偵辦森林法案相片,編 號17-20,110年1月25日上午9時7分,至○○雕刻廠做何事? )我要去銷贓盜伐的牛樟木角材。(你銷贓之牛樟木角材來 源?)就是我自阿里山000林班地所盜伐的牛樟木。(何時將 盜伐點1之牛樟木角材搬運下來?)我於前一天1月24日晚上 先將牛樟木角材搬運下來後返家,於隔日再前往銷贓。(何 人出面向你收受盜伐之牛樟木角材?)賴樹山。為何監視器 影像畫面,係賴樹山之子賴明志與你接洽,並開啟後置物箱 查看之牛樟木角材?)當時由賴明志先跟我接洽,並跟我說 要銷贓的牛樟木角材,材料好不好,事後講價錢就是賴樹山 。(你銷贓多少塊牛樟木角材?)6塊牛樟木角材。(賴樹山 向你收受之6塊牛樟木角材,獲利價格為何?)38,000元。 」等語;復於偵訊時證稱:「(提示警詢筆錄所附警方蒐證 照片編號1-2照片4張,你有於110年1月2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 號0000-00自小客車,進入阿里山事業區第000林班地?)是 。(提示警詢筆錄所附X:000000,Y:0000000之盜伐點1照片 黏貼單,你有承認到這個地方盜伐牛樟木?)承認。(110年 1月2日下午5時許你有去盜伐點1盜伐牛樟木?)是。(你於 現場共盜伐幾棵牛樟木?)1棵,它倒下來後分成三截。(員



警詢問你:『你將牛樟木裁切尺寸為何?』你於警詢筆錄說: 『長寬均為8吋、高度為1尺4吋為1塊。』是否實在?)實在。 (將牛樟木裁切成這樣的長、寬、高,有何特別意義?)就 是神明雕刻要用的尺寸。(當天你共計將牛樟木裁切成幾塊 角材?)約18至20塊左右。(你總共搬運幾塊牛樟木角材下 山?)約15塊。(你將15塊牛樟木角材搬運下山,共計搬運 幾次?)9至13趟。(你從盜伐點1盜伐的牛樟木如何處理? )隔1、2天就載去賣給○○雕刻廠賴樹山。(你於警詢表示都 是賴樹山與你接洽牛樟木買賣,賴明志有時候會在旁邊看? )是。(賴樹山知道向你收受的是牛樟木角材嗎?)賴樹山 知道我所銷贓的是牛樟木。(賴樹山有無向你索取來源證明 ?)沒有問過。(賴樹山以何價格向你收購牛樟木角材?) 漂亮的7,000元,差一點的賣3,000、5,000、6,000元不等。 (為何牛樟木角材分有3,000至7,000元不等價格?)因為它 是伏株,所以有的會有坑洞,有時會凹凸不平。(你銷贓牛 樟木角材予賴樹山時,有何人與你一起前往?)曾永隆。( 提示警詢筆錄所附警方蒐證照片編號6-8共6張,你有於110 年1月19日晚間8時1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進入 阿里山事業區第000林班,並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41分許 離開,對不對?)是。(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你 有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載曾永隆前往雲林縣○○市○○路0 號○○雕刻廠,對不對?)是。(提示警詢筆錄所附偵辦森林 法案相片編號14-16,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31分,你至○○ 雕刻廠做何事?)我要去銷贓盜伐的牛樟木角材。(與何人 前往?)曾永隆。(你銷贓之牛樟木角材來源?)就是我自 阿里山000林班地所盜伐的牛樟木。(當天的牛樟木是何時將 盜伐點1之牛樟木角材搬運下來的?)我於前一天1月20日晚 上就先將牛樟木角材搬運下來後返家,於隔日再前往銷贓。 (何人出面向你收受盜伐之牛樟木角材?)賴樹山。(你銷贓 多少塊牛樟木角材?)4塊牛樟木角材。(賴樹山向你收受之 4塊牛樟木角材,獲利價格為何?)25,000元左右。(提示警 詢筆錄所附警方蒐證照片編號9照片共2張,你有於110年1月 24日下午1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進入阿里山 事業區第000林班,於110年1月24日下午6時47分許離開,對 不對?)是。(你於110年1月25日上午9時7分許,有駕駛車 號0000-00自小客車載曾永隆前往雲林縣○○市○○路0號○○雕刻 廠,對不對?)是。(提示警詢筆錄所附偵辦森林法案相片 編號17-20,110年1月25日上午9時7分,你至○○雕刻廠做何 事?)我要去銷贓盜伐的牛樟木角材。(與何人前往?)曾 永隆。(你銷贓之牛樟木角材來源?)就是我自阿里山000林



班地所盜伐的牛樟木。(何時將盜伐點1之牛樟木角材搬運下 來?)我於前一天1月24日晚上先將牛樟木角材搬運下來後 返家,於隔日再前往銷贓。(何人出面向你收受盜伐之牛樟 木角材?)賴樹山。(此次共賣幾塊牛樟木給賴樹山?)6塊 。(你當時將盜伐之牛樟木角材放置車內何處?)後置物箱 ,有1、2塊在後座。(為何監視器影像畫面,係賴樹山之子 賴明志與你接洽,並開啟後置物箱查看之牛樟木角材?)當 時由賴明志先跟我接洽,並且抱怨我載來的木材品質很不好 。(事後講價錢就是賴樹山?)是。價格多少、要不要買, 都是賴樹山決定。(賴樹山向你收受之6塊牛樟木角材,獲利 價格為何?)這次我較有印象是38,000元。(何人將獲利之3 8,000元交給你?)賴樹山先拿給我15,000至20,000元,隔 幾天我再去跟他要。(此次賴樹山有無先把15,000元至2萬元 給曾永隆曾永隆再拿給你?)有。」等語,及於原審審理 時具結證稱:「(提示他卷第37頁相片上、下二張照片,這 是1月2日下午2時,你準備進去盜伐牛樟木,再下二張照片 是1月3日凌晨約3時左右,有被拍到你應該是盜採完牛樟木 之後要離開的照片,這是你第一次1月2日進去森林裡盜伐牛 樟木,你剛剛有回答你那次花比較多時間,你把牛樟木都裁 切成大概10幾、20塊?)是。(提示警卷第69至71頁○○雕刻 廠110年1月21日蒐證照片,這幾張照片,買賣木頭的經過, 你可否敘述?)這個真的不記得了,我去賣了幾趟,中間說 過什麼話,我真的不記得。(後車廂為何會打開?)應該有 載木頭。(這次你去時,是何人跟你接洽的?)賴樹山。(賴 明志當時有無跟你接洽,有沒有講什麼?)聊天聊一下子而 已。(聊什麼?)我打開後車廂,賴明志跟我說木頭醜。(後 來就等賴樹山過來?)是。(你們有無討價還價的過程?) 應該有,他有扣一點錢。(就這幾塊木頭,你開價多少錢? )一顆7,000元。(賴樹山是怎麼跟你殺價錢的?)有時候這 一顆比較醜,就減1,000元、減2,000元都有可能。(1月21日 你跟曾永隆載木頭過去的過程當中,都是誰跟誰在討價還價 ,或是誰跟誰討論這個東西很醜要扣錢?都是誰跟誰在講。 )有時賴樹山直接告訴我,有時曾永隆在旁邊,賴樹山曾永隆說,可是我也有聽到。(你的習慣是去山上搬木頭 下來之後,當天就會去賣,還是你會休息,隔幾天再去?) 我下來時都是凌晨,大家都在睡覺,不可能。(凌晨下來, 再來就是白天了,是同一天嗎?)最快就是隔天。」等語。㈢、觀諸證人張士彪前揭歷次證述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其自000 林班地盜伐之牛樟木,以附表三所示價格出售給被告賴樹山 ,偕同證人曾永隆前往○○雕刻廠交易過程中,被告賴明志



在場陪同,並曾先於被告賴樹山尚未抵達○○雕刻廠前檢視證 人張士彪載運至該處販售之牛樟木品質良窳等情,前後內容 大致相符,並無矛盾齟齬之情形,尚無嚴重瑕疵可指。更何 況證人張士彪前往○○雕刻廠販售牛樟木予被告賴樹山前1日 ,均曾先至000或000林班地,將其先前於110年1月2日下午 前往000林班地盜伐裁切成塊後,暫時藏放附近之牛樟木搬 運下山,再於翌日載運至○○雕刻廠變賣一節,有110年1月2 日至3日、同年1月19日、同年1月24日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110年01月28日阿里山事業區第000林班地現場照片、保七 總隊第七大隊110年01月28日、110年01月31日偵查報告書( 見警卷一第57至59頁、第67頁、第73頁;他卷第3至9頁、第 93至107頁;偵卷一第467至471頁)及前揭○○雕刻廠之監視影 像等可資佐證,證人張士彪證述情節與上開客觀事證相符, 堪信為真。
㈣、而陪同證人張士彪前往○○雕刻廠變賣牛樟木之證人曾永隆於 警詢時證述:「(你於何時至阿里山事業區第000、000林班 盜伐牛樟木?做何用途?)日期我忘記了,大約1-2禮拜前 ,我有去000、000林班地的竹林,但我沒參與盜伐牛樟木, 是張士彪去盜伐牛樟木。(你如何得知阿里山事業區第000、 000林班有牛樟木可盜伐?你如何得知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0 00、000林班的山徑?)我不知道那邊有牛樟可盜伐,我在 家附近遇到張士彪張士彪說要去搬牛樟木...我就跟著他 去山上。(你們所盜伐之牛樟木如何銷贓,請詳述之?銷贓 地點有哪些?)我跟張士彪將盜伐之牛樟木載運至雲林縣販 賣給雲林縣○○市○○路0號○○雕刻廠。(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 31分,至○○雕刻廠做何事?)我與張士彪要去銷贓牛樟木角 材。(詢據張士彪於警詢筆錄供稱,此次銷贓4塊牛樟木,你 有無意見?)沒有。(何人出面收受盜伐之牛樟木角材?) 賴樹山。(警方蒐證照片8張編號20、21、22、23,顯示你於 110年1月25日上午9時7分許,你與張士彪駕駛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前往雲林縣○○市○○路0號○○雕刻廠搬運牛樟木角材6 塊下車銷贓,現場有賴樹山賴明志黃淑雯在場討論收贓 之牛樟角材,你收取一疊千元鈔票現金後與張士彪一同離去 ,你作何說明?)我跟張士彪拿牛樟木賣給賴樹山賴樹山 拿一疊千元鈔給我,我就將錢轉拿給張士彪。(詢據張士彪 於警詢筆錄供稱,此次銷贓6塊牛樟木,你有無意見?)沒 有。(你與張士彪前往○○雕刻廠銷贓牛樟木時,由何人出面 接洽並收受牛樟木贓物?)賴樹山賴明志都會出面接洽, 但收受牛樟木價格要由賴樹山決定。(為何監視器影像畫面 ,係賴樹山之子賴明志與你與張士彪接洽,並開啟後置物箱



查看之牛樟木角材?)當時由賴明志先跟我及張士彪接洽, 並查看欲銷贓的樹木角材,但事後講價錢就是賴樹山。(賴 明志查看欲銷贓之樹木角材做何用途?)賴明志要先看我們 要銷贓的牛樟木角材尺寸,並分辨牛樟木還是香樟木後,再 由賴樹山看品質及決定收受價錢。(賴樹山賴明志知道你 與張士彪前往銷贓的是牛樟木嗎?)賴樹山賴明志都知道 ,只是我們銷贓牛樟木由賴明志接洽時,會再由他父親賴樹 山到場。(賴樹山賴明志有無向你與張士彪索取銷贓之牛 樟木來源證明?)沒有。(此次係何人將獲利酬庸交給何人 ?)是賴樹山將錢交給我後,再由我將收到的錢交給張士彪 。(為何賴樹山要將收受牛樟木之款項交給你?)因我當時 離賴樹山較近,所以賴樹山就將款項交給我,並主動跟我說 還有差1萬多元,我上車後就將款項全部交給張士彪,並跟 張士彪說其餘的之後再過來找賴樹山拿。(何人將牛樟木自 張士彪之車輛後置物箱搬運下來?)毎次都是我與張士彪會 搬運下來放在地上,或交給賴樹山賴明志接手放在地上。 (你知道張士彪是何時前往盜伐點1盜伐牛樟木的?)110年1 月初。(你為何知道?)張士彪於1月初去盜伐牛樟木後,返 家有跟我說過。」等語;又於偵訊時證稱:「(張士彪於110 年1月2日下午1時29分至同年月3日凌晨2時46分前往阿里山 事業區第000林班地盜伐牛樟木,並將牛樟木裁切好後搬運 下山,你有與張士彪共同一起去將牛樟木賣給賴樹山,有無 此事?)有,張士彪問我要不要跟他一起去,我有答應。( 你知道張士彪這些牛樟木是盜伐來的?)是。(提示張士彪 警詢筆錄所附警方蒐證照片4張編號7、8,110年1月21日上 午10時30分許,你有與張士彪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前 往雲林縣○○市○○路0號○○雕刻廠,對不對?)是。(你和張士 彪去做什麼?)我跟張士彪一起載木頭賣給雕刻廠,較晚到 ,真正決定的是賴樹山。(這次賣了幾塊牛樟木給賴樹山? )忘了。(張士彪說賣了4塊,有無意見?)沒有,他較清楚 。(提示張士彪警詢筆錄所附警方蒐證照片4張編號7下方照 片,照片中,張士彪手上拿了一疊千元鈔票現金,這是什麼 錢?)賣木材的錢。(什麼木材?)牛樟木。(現金是何人交 付給張士彪的?)賴樹山。(為何警詢講是賴明志?)我是 指賴明志先到,拿錢的是賴樹山,是賴樹山決定的。(賴樹 山知道你和張士彪載去賣的這些牛樟木是盜伐來的嗎?)應 該知道。(賴樹山有沒有問你們牛樟木的來源?)沒有。(賴 樹山有向你們要合法來源證明嗎?)沒有。(賴樹山、賴明 志有無問你們木材來源?)沒有。(提示張士彪警詢筆錄所 附警方蒐證照片7張編號10、11、12及13上方照片,110年1



月25日上午9時7分許,你有與張士彪駕駛車號0000-00自小 客車前往雲林縣○○市○○路0號○○雕刻廠,對不對?)是。(你 們去做什麼?)賣木材。(這次是什麼木材?)牛樟。(當天 ○○雕刻廠是何人與你們接洽的?)賴樹山。(賴樹山知道你 和張士彪載去賣的這些牛樟木是盜伐來的嗎?)應該知道。 (賴樹山有沒有問你們牛樟木的來源?)沒有。(賴樹山有向 你們要合法來源證明嗎?)沒有。(從監視器畫面,一開始 係賴樹山之子賴明志與你與張士彪接洽,並開啟後置物箱查 看之牛樟木角材,對不對?)是。(你於警詢筆錄中說:『當 時由賴明志先跟我及張士彪接洽,並查看欲銷贓的樹木角材 ,但事後講價錢就是賴樹山。』是否實在?)實在,那時賴 樹山還沒有在店內,只有賴明志跟他太太在店內。(員警於 警詢時問你說:『賴明志查看欲銷贓之樹木角材做何用途?』 你於警詢時回答說:『賴明志要先看我們要銷贓的牛樟木角 材尺寸,並分辨牛樟木還是香樟木後,再由賴樹山看品質及 決定收受價錢。』是否實在?)實在,但真正決定權是賴樹 山。(此次賴明志也有到後車廂看木材,是嗎?)有。(這次 賣了幾塊牛樟木給賴樹山?)5、6塊。(張士彪說賣6塊,意 見?)沒有。(此次係賴樹山將錢交給你後,再由你將收到 的錢交給張士彪?)是。」等語,前後證述重要情節一致, 且與證人張士彪前開證述相符,堪以採信。
㈤、證人曾永隆於原審審理時雖結證略謂:「(犯罪事實二㈡的部 分,這次總共賣了4塊牛樟木,價錢是25,000元,這個更貴 ,這絕對不是香樟木,牛樟木價錢比較貴?)我確實有和他 去賣木材沒錯,但是他沒有跟我談價錢,因為我是賣神明木 材的。(你說價錢不是拿給你,但是錢又交給你?)因為他 看我跟張士彪一起去,張士彪木材搬完之後,把車開去外面 ,我跟賴樹山在那邊講時,他說這是張士彪的錢,順手拿給 我,我才拿給張士彪,或許賴樹山也不知道那是張士彪的, 所以才會說是我賣他的香樟木。(所以這次賣的是牛樟木沒 錯?)總共是幾塊我不知道,認定是他來認定。(這次賣的 是否是牛樟木?)我不能以我感覺是或不是,我確定是樟木 ,但是是高山香樟木還是牛樟木,我不敢確定。(那價錢差 很多,不成比例?)價錢不是以塊來算的,是以尺寸。賣香 樟有的都有證件。(這次是110年1月25日就是剛才提示給你 看的照片,你有在場,賴樹山有確認在車後的人是你,那次 賣了6塊,錢賴樹山說交給你,38,000元是否正確?)我好 像記得有2次,我不記得有去第3次,價錢有的是我的,因為 我有很多香樟賣給賴樹山,那是有證件的,我唯一沒有證件 的就是去撿漂流木,這個沒有證件而已。我平常也會載木材



去給賴樹山,所以你說這個錢到底是跟我賣香樟的錢,還是 他要給張士彪的錢,我就不清楚。(起訴書說賴明志跟賴樹 山他們是父子,都是知道買賣的東西是牛樟木,還是一樣二 個共同賣給你,他們都在場?)賴明志在場沒有錯,那是他 們的店,他當然在那裡,賴明志在那裡負責複製雕刻品出來 ,其他木材問他,他一律沒有辦法。(你去○○雕刻廠時,賴 明志都在那邊,他是否知道?)他有在那邊沒錯,因為那天 他父親好像睡午覺比較晚到,可是賴明志他會準時去,他會 到店裡,會跟你哈啦,可是他沒有辦法確定這個木材,這個 木材要確定是要很內行的才有辦法,他確定也沒有用,他沒 有辦法確定這個是牛樟木,好的還是不好的,牛樟木也有不 能雕刻神明的,人家雕刻神明臉會轉的那個,那是木材的關 係,那要很內行的人才可以看得出來。(你們有無跟賴明志 講到你們要賣木頭?)他有問,我說載木材來,他就說要等 他父親過來,就跟我們在那邊聊而已。(在賴樹山還沒有到 雕刻廠之前,賴明志有無說要先看看你們的木頭?)印象中 沒有,因為他看也沒有用。(後來賴樹山來之後,他跟張士 彪是如何接洽的?)說木頭尺寸的問題,我只有聽到這樣。 (多少尺寸,多少價格?他們是怎麼講的?)我沒聽清楚。( 110年1月25日你們在那邊做什麼?)最左邊那一個人我不認 識。(是何人來跟你或張士彪接洽的?)賴明志。(這次你們 去到時,是賴明志跟你們接洽的,接洽的過程如何?)他一 樣說要等他父親來,問我最近在做什麼。(提示偵卷一第57 至110頁,檢察官問你什麼木材,你說牛樟木,後面又再問 了一次『你去做什麼』、『賣木材』、『這是什麼木材』、『牛樟』 ,你講了很多次牛樟,而且你在3月25日的筆錄也是說你們 去賣盜伐的牛樟木角材,為何你當時都這樣說?)我有這樣 說沒錯,是因為檢察官跟我說那是牛樟,所以我就說那是牛 樟。(你如果覺得不是,你可以跟檢察官說不是?)他說你 們就是載牛樟去。(檢察官問你會分香樟和牛樟嗎,你說可 以,你還有解釋味道不一樣等等,你會分嗎?)大概會,沒 有弄水就聞不出來,肉眼是看不出來,如果沒有用心去確定 的話,有時候是高山的香樟也有可能,不是牛樟也有可能。 (檢察官問你『怎麼分辨香樟跟牛樟』、『賴樹山會分辨香樟跟 牛樟嗎』,你回答『當然可以,不然他怎麼跟人買木材』,檢 察官又問『賴明志會分辨香樟跟牛樟嗎』,你回答『也會』,當 初為何這樣講?)我的意思是應該也會,以我的想法,這樣 問我時,我想他在那邊這麼久了,應該要會才是,但是有時 候去,他的分析都是錯的,我不能確定他會不會。」等語, 就其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陪同證人張士彪前往○○雕刻廠販售



之木材是否為牛樟木,及被告賴樹山賴明志是否能分辨牛 樟木與香樟木等情,所述與其在警詢、偵訊時證述內容非但 相互歧異,更有模稜兩可、含糊其辭等迴護被告2人之嫌, 且依員警蒐證時所攝錄之影像,顯示被告賴明志在被告賴樹 山未到場前,會先行檢視證人張士彪所載運之木材品質,且 在交易過程中會協助丈量、搬運,證人曾永隆於陪同張士彪 販售木材過程中,持續與被告賴樹山交談,證人張士彪前述 證詞亦指證人曾永隆與被告賴樹山多所商議,並非證人曾永 隆所言對交易內容不清楚。又證人曾永隆於警詢、偵訊時即 已證稱證人張士彪交易前已告知本案盜伐牛樟木來源係採自 000林班地,本案案發後證人張士彪更曾邀約證人曾永隆共 同前往000或000林班地,且於110年1月29日證人曾永隆更幫 忙搬運證人張士彪盜伐之牛樟木一情,亦據證人曾永隆、張 士彪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卷一第38至39頁、第49 至51頁、第160至162頁、第183至184頁、第326至328頁、第 360至362頁、第367至369頁),並有上開保七總隊第七大隊1 10年1月28日、110年1月31日偵查報告書可稽。此外,被告 賴樹山曾於108年6月間向證人曾永隆購買牛樟木涉犯故買贓 物罪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除據證人曾永隆張士彪證 述如上,復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629 4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原審眷一第173至176頁),且 被告賴樹山於警詢證稱:「(你是否有向他人購買牛樟木? )不曾購買過牛樟木,牛樟跟香樟的味道有很大的差別,我 分辨得出來。(你有辦法分辨牛樟木及香樟木嗎)有,聞味道 就知道,2種香味不同。(賴明志有無辦法分辨牛樟木及香樟 木?)可以,賴明志可以分辨出來,這是最基本的。」等語( 見他卷第240頁;偵卷二第46頁、第48頁),參以被告賴樹山賴明志於交易時,曾將證人張士彪運往○○雕刻廠之木材放 上鋸臺裁切等情,經被告賴樹山於警詢自承:「(提示警方 蒐證照片編號3,是否為○○雕刻廠?下方照片你是否在現場 ?你在現場作何事?)是。我在現場。我在鋸臺上裁切木頭 。」等語(見他卷第238頁),並有原審勘驗報告及截圖22 、23可憑(見原審卷二第102至103頁),故被告賴樹山、賴 明志於交易時既已裁切木材來查驗交易標的之品質,其等定 能依據木材之味道、紋理,確認證人張士彪所販售者為牛樟 木及品質良窳。從而,被告賴樹山賴明志、證人曾永隆均 具有辨別牛樟木與其他種類樟木之能力,且於交易時對於證 人張士彪所販售者即為牛樟木心知肚明。是證人曾永隆於原 審審理時,避重就輕證述其本身不清楚證人張士彪出售給被 告賴樹山之木材種類是否牛樟木、被告賴樹山無能力辨別樟



木種類及被告賴明志僅係與渠等閒聊,詢問近況云云,顯與 客觀事證相左,而難憑採。
㈥、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1、證人張士彪出售予被告賴樹山之木材究為牛樟木或香樟木, 固然僅有販售之證人張士彪及陪同交易之證人曾永隆證述, 屬直接證據,然證人張士彪曾永隆之證述,有上述卷內其 他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屬實,當可採為認定被告2人犯罪事 實之證據,本案並非如被告2人及辯護人所述僅有所謂對向 犯之證人張士彪曾永隆指證,而無其他足資補強證據,被 告2人及辯護人所辯,難謂可採。更何況被告賴樹山於偵訊 中供稱:其與被告張士彪曾永隆均無仇恨或金錢糾紛等語 (見他卷第286頁),核與證人張士彪於原審延押訊問時證 稱:其與被告賴樹山賴明志仇恨、嫌隙或金錢糾紛等語 (見偵聲卷第14頁),及證人曾永隆於偵訊時供稱:與賴樹 山、賴明志沒有仇恨或金錢糾紛等語等語(見偵卷一第363 頁)相符,而被告賴明志於警詢時供稱:不認識證人張士彪 ,證人曾永隆有看過幾次,因為曾看過證人曾永隆載香樟來 賣給被告賴樹山(見他卷第382頁),則證人張士彪曾永隆 與被告賴樹山賴明志間並無任何糾葛或衝突不快,證人張 士彪、曾永隆要無任何設詞誣陷被告賴樹山賴明志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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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