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639號
TNHM,111,上訴,639,20220826,1

1/5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恩岱
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
9年度訴字第453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284號、108年度偵字第22
81號、第24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孫恩岱所處之刑及沒收部分撤銷。
孫恩岱,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件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月18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 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 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 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本案係於上開規 定修正施行後之111年5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本院卷第3頁) ,且並非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3條所規定仍適用修正前 規定之案件,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現行刑事訴 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合先敘明。
二、上訴審理範圍:
  原審於111年2月2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判處被告孫 恩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 有期徒刑1年1月。併諭知扣案如附件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 ,均沒收之。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14萬8,0 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查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人即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已陳明被告僅針 對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且依被告上訴之意旨為承認此部 分犯罪,惟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為緩刑諭知而上訴;對於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爭執,並同意本院依照原 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為基礎,僅就量刑為調查及 辯論(本院卷第359頁)。依據前述規定,被告顯僅就原審 判決關於量刑、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 含原判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證據、罪名部分),均不予爭



執,亦未提起上訴,而該量刑、沒收部分與原判決事實及罪 名之認定,依前開新修正之規定,可以分離審查,本院爰僅 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孫恩岱之量刑、沒收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至原判決關於被告孫恩岱因係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 稱展陞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對該法人展陞公司處罰金15萬 元部分,其負責人即被告孫恩岱並未對此部分上訴業經確定 (並經其提出111年5月20日繳納該罰金之郵政匯款資料在卷 ,本院卷第273頁),此部分即非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
三、經本院審理結果,因上訴人即被告孫恩岱表示僅就原審對其 判決之量刑、沒收部分提起上訴,業如前述,故本案關於被 告孫恩岱部分犯罪事實、證據、論罪部分之認定,均如第一 審判決書所記載(如附件一)。
貳、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以:本案原判決以被告未繳納犯罪所得、尚有 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 彰化地院)審理中,而認不宜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諭知。然 而被告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理由如下:㈠被告未繳回犯罪所 得部分:查被告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能繳回犯罪所得11 4萬8,000元,實係因被告當時之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能力湊 足該筆費用,然於此段期間,被告業已竭盡所能地湊齊該筆 費用,並願於上訴審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是以,被告實已 有具體悔悟之表現,懇請鈞院能加以審酌,給予被告緩刑宣 告之機會。㈡被告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部分:查被告 雖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案件繫屬於彰化地院,然該案件 並未審結,判決之結果如何及被告是否確實構成犯罪等情節 皆尚未可知,況於該案件中,被告係屬受害者,原審卻以此 一尚未確定之案件作為不宜給予被告緩刑宣告諭知之理由, 實非妥適。是以,本案是否應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實 應以被告於本案之犯後態度為主要審酌之基準,且倘若被告 於另案仍經判決有罪,此應僅係日後是否符合應予撤銷緩刑 之情形,而非用以作為被告於本案中是否應予諭知緩刑宣告 之考量。㈢再者,被告目前係於保境有限公司、泰灣通運有 限公司擔任要職,被告對於此二間公司之營運實為不可或缺 之角色,倘今被告未獲緩刑宣告而需入獄服刑,此二間公司 之經營恐受到嚴重之影響,且被告目前之工作尚屬穩定,但 若因本案入獄後,其將來出監後恐無法再覓得適宜之工作機 會,而對於其社會銜接將有極大之影響,恐滋生社會問題, 此實為短期自由刑之弊害;此外,被告亦有三名未成年子女



、年邁之父母需其扶養,其等之生活實仍需倚賴被告之工作 所得,是以,懇請鈞院考量上情,並參酌緩刑制度旨在以暫 緩宣告刑之執行,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新,藉以救濟自由刑之 弊,被告所為雖顯不足取,然被告於原審已坦承犯行,後續 亦有積極處理廢棄物之具體作為,並於上訴審中竭盡所能湊 足所應繳回之全部犯罪所得114萬8,000元,並願意繳回,足 見被告確實已徹底反省,且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 已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㈣綜上所述,懇請鈞院考量被 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屬良 好,且被告對於其違法行為坦承不諱,且今亦願繳回全部犯 罪所得114萬8,000元,於此祈盼鈞院能夠給予被告緩刑之宣 告之機會,而被告亦願接受法治教育或提供義務勞務等作為 緩刑宣告之條件以啟自新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希望可以 緩刑,也願意繳回犯罪所得。另外,被告雖於彰化地院、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還有案件在審理中,然被 告現在才知道有涉及詐欺的事情,應是與對方的債務糾紛, 我們仍希望鈞院合議庭給予被告緩刑機會,如果將來被判刑 ,檢察官仍得撤銷緩刑,被告對此都是清楚等語,為被告量 刑及沒收部分辯護。
二、量刑及沒收部分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本案關於被告孫恩岱部分量刑斟酌刑之減輕事由部分: ⒈原審關於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與否之說明:被告孫恩岱犯後 雖坦承犯行,可認有悔意,其先前復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此有其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然其為展陞公司之負責人 ,並實際掌控公司之營運,於本案所居之犯罪地位顯非如同 案被告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胡自健等人所能 比擬,是原審審酌其犯罪情節,認並無倘處以法定最輕本刑 仍有情輕法重之情況,自難邀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寬典之適 用等語。
 ⒉按刑法第59條就法定最低度刑酌量減輕之規定,乃立法者賦 予審判者之自由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刑之 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其既非常態,適用上 自應審慎,所具之特殊事由,猶需使一般人咸認有可憫恕之 處,尚非得恣意為之,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2 號判決參照)。又是否適用上揭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 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裁量權之行使並無濫用 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 57條所列各款事項,並未逾越法定範圍或未濫用其職權,即 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56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原審已審酌被告本案犯罪之情狀,難 認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而有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 ,而未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是原審此部分之職權 裁量,核並無違背法令或恣意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情事。 ㈡原審以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且就量刑部分,已斟酌前開量 刑斟酌刑之減輕事由,認無符合刑法第59條法重情輕之減刑 規定,固非無見。惟查: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 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 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 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 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 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刑法第57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所 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均攸關於 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而查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將 未扣案犯罪所得114萬8,000元(犯罪所得之計算詳後沒收部 分所述)自行於111年7月18日向本院繳納已畢,有本院收費 通知單(收受不法所得)、收據各1紙在卷(本院卷第331至3 32頁),其本案所獲之利益全數繳交而扣案,可見被告已無 再坐享犯罪成果之情形,利得沒收之目的即已達成,此部分 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嗣後已繳回犯罪所 得情形下而為量刑,並就未扣案犯罪所得114萬8,000元諭知 沒收及追徵部分,已有未洽。被告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 及沒收有可議之處,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環境之維護為全體國民之共同 責任,廢棄物如未經適當之處理即予以傾倒或存放,對附近 之居民之生活環境及身體健康皆將造成相當之困擾與隱憂, 不可不慎,被告孫恩岱就同案被告張嚴尹等違法申報方式而 得之本案事業廢棄物從事違法清除、處理之行為,造成環保 主管機關對廢棄物產出、流向、處置管理之正確性,及對環 境衛生產生一定危害,所為誠屬不該,然慮及被告孫恩岱能 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期間自行向本院繳納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且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遭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本案廢棄物亦非有害事業廢棄物 ,對環境衛生所造成之危害性非極其嚴竣而肇致無法回復之 侵害,然而被告堆置上述事業廢棄物之所在之①展陞公司位



在彰化縣○○鄉○○路00號廠房,案發後之清除狀況為「該公司 109年2月12日發生火災前尚無清除紀錄。目前隨同火災灰燼 ,仍遺留廠區内。」「後續則由地主『達暉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本縣○○鄉○○路0號)』於109年12月間因火災後依規定申 報拆除並清除。另與本案堆置廢光纖電纜有關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罰鍰部分,該公司已於108年3月7日繳清。但查該公司 仍有違反相關環保法令罰鍰共新臺幣122萬8000元未繳。」 等情,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09年9月29日彰環廢字第109005 6600號函、111年7月1日彰環廢字第1110040054號函暨附件 工廠火災後清除前後照片、尚未繳清環保罰鍰清冊在卷供參 (本院卷第269、289至303頁)、②承租之雲林縣○○鎮○○○路00 號之土地,案發後之清除狀況為「遭非法堆置土地之廢棄物 皆尚未清理,且行為人亦無提出處置計畫」等情,有雲林縣 環保局111年6月29日雲環衛字第1111020415號函暨附件稽查 工作紀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83至287頁),是被告犯後 並未積極回復原狀,以彌補犯罪肇致環境侵害之影響,自應 於酌定被告孫恩岱之刑度時,就此些情狀一併納入考量,兼 衡被告孫恩岱自稱其學歷是大學畢業,現已離婚,與前妻育 有3名子女,並由前妻擔任子女之親權人,現在是自己1個人 住,並從事環保顧問之工作,每月薪水約3萬元等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 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件二(原判決關於被告孫恩岱沒收部分係製作「扣 案物」附表二所示,雖誤載為附件二應予更正,然本判決仍 將被告孫恩岱沒收部分另製作附件二如後所附)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為被告孫恩岱所有,衡諸被告孫恩岱之說法,該 些物品均與其所為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有關(原審 卷三第6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為沒收 之諭知。至於扣案如附件二編號1 、5 所示之物,欠缺刑法 上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 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孫恩岱經營展陞公司因從事本案犯行,共 計由被告孫恩岱獲取287萬元之犯罪所得,為被告孫恩岱自 承明確(原審卷三第16頁、原審卷四第349頁),本應全數 宣告沒收並追徵價額,然考量被告孫恩岱經營公司,本即有



營運成本之支出出,現在工作所賺取之報酬甚微,謀生並非 容易,此觀被告孫恩岱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原審 卷五第239至248頁),其自105年起至109年止,每年之收入 各為118萬1,204元、118萬3,780元、76萬6,462元、10萬5,4 90元、4萬7,600元,確實呈現收入逐年遞減之情形,是本院 同原審所認,倘就被告孫恩岱本案犯罪所得全數宣告沒收及 追徵價額,將使其無以維持最低限度之生活條件,故本案應 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酌減犯罪所得沒收數額」規定之適 用,並依據被告前述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同原審所認 ,以酌減至5分之2,即沒收114萬8千元為適當,嗣被告於本 院審理期間,已自行向本院繳納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114萬8 千元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之。
三、宣告緩刑與否之說明:
  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宣告緩刑,惟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 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 ,固為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明定;然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 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 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孫恩岱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固合於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要件,然並非謂一但合於該條款之要件,即應 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仍須判斷被告所受宣告之刑,是否有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本院審酌被告孫恩岱為展陞 公司之實際經營者,於本案獲有不法利益,於本院審理期間 已將上述估算之本案犯罪所得全數繳交扣案;然其非法處理 事業廢棄物,對環境之破壞已生影響,所得利益非低,而迄 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其對犯罪所生之危害並未積極回復 原狀,且案經警查獲(107年9月17日警至被告堆置所在雲林 縣○○鎮○○○路00號内會勘場内所堆置之廢棄物,見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時 間:107年9月17日;督察地址:雲林縣○○鎮○○○路00號), 偵6284號卷第19至23頁)迄今已逾3年有餘,仍未積極清理 案發土地二址上堆置事業廢棄物以回復原狀,已如前述,實 難僅以其坦承犯罪,即認其犯後態度甚為良好,難認被告有 悛悔之實據,再者,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 ,被告孫恩岱目前尚有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而分別 繫屬於彰化地院110訴字第645號案件審理中、南投地院111 訴字第153號案件審理中,是否可已彰顯其並無「無再犯之



虞」可言,甚有疑義,依此,尚無從認定其本案所受宣告之 刑,衡諸刑罰之特殊及一般預防需求,因認並無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之情形,故不宜為緩刑宣告,故被告孫恩岱及其辯護 人此部分之上訴主張核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孟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件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嚴尹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被   告 鄭仲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鄉○○000號之0          居雲林縣○○鎮○○○○街000○0號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王秀珍 住雲林縣○○鄉○○000號之6          住雲林縣○○鎮○○○○街000○0號被   告 劉志宗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樓  楊邵合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巷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兼 代表人 孫恩岱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0樓之0 居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0號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周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街00號
兼 代表人 謝明和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之0
被   告 胡自健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蘇志忠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巷00號上 四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284號、108 年度偵字第2281號、第2461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續字第5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嚴尹】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扣案如附件三編號1 至10、12、13、1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鄭仲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志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邵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



元。
【孫恩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件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立虛偽證明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貳佰參拾陸元,沒收之。【謝明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立虛偽證明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胡自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立虛偽證明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扣案如附件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蘇志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張嚴尹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巷00號之台亞環保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台亞公司,領有臺中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  物清除許可證)之前登記負責人,並為台亞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許竣傑(許竣傑及台亞公司均另行審結)之同居女友,鄭  仲佑、楊邵合、劉志宗則受僱於台亞公司,而為台亞公司之  員工,其中鄭仲佑、楊邵合係負責台亞公司廢棄物分類及清  除工作,劉志宗則擔任車牌號碼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  00號之廢棄物載運車輛司機,蘇志忠則為台亞公司之前任司



  機及甲級廢棄物清除環保專責人員。謝明和係址設高雄市○  ○區○○○街00號之周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周辰公司  ,分別領有高雄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  )之負責人,胡自健則係周辰公司之經理。孫恩岱係展陞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陞公司)之負責人,並承租使用雲  林縣○○鎮○○○路00號之土地。張嚴尹、謝明和、胡自健  、蘇志忠均明知廢棄物之清理,應將廢棄物之產出、清除、  處理等實際情形,向主管機關據實申報,不得為虛偽申報,  又謝明和、胡自健身為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之人員,亦明知  不得未依法處理廢棄物卻開立不實之處理證明文件;張嚴尹  、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孫恩岱皆明知不得非法清理廢  棄物,孫恩岱同時亦明知不得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竟  為下列行為:
一、張嚴尹、蘇志忠、謝明和、胡自健及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  各公司之廢棄物申報業務專責人員高義良、張萬枝、王健華  、姜義金、蘇裕家、吳維修、謝志明、葉亞青、林文瀧、林  世昌、馬家敏、劉珍佑、管星宇、楊金龍、黃盈智、張清雲  、顏偵合、曾珮鈺、楊上志、巫能懿、許紋魁陳青芳、李  國輝、陳慧芳楊勝淵、鄭傳坤(下稱高義良等26人,均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 不實申報之犯意聯絡,謝明和、胡自健亦同時基於未處理廢 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之犯意聯絡,於台亞公司、周辰公司分 別與附表一所示公司簽訂相關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等 契約文件,委由台亞公司、周辰公司負責各該公司之混合五 金廢料、廢電線電纜、廢光纖電纜之清除、處理業務後,高 義良等26人即逕將行政院環保署所核發並由其等負責保管之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交付給許竣傑 、張嚴尹,由許竣傑、張嚴尹於附表一編號1 至27「不實申 報期日」欄所示之日,先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各該公 司之名稱、清運日期及清運時間、廢棄物代碼、重量等節, 輸入上開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而產出①如附表 一編號1 至27「不實申報之三聯單編號」欄所示之事業廢棄 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②事業端及處理端之條碼 ,再刷取事業端條碼、蓋用「台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承辦 人:蘇志忠」之申報聯單專用章後,將GPS 軌跡系統之時間 鍵入申報系統,俟載運廢棄電線電纜、廢棄光纖電纜之清運 車輛抵達周辰公司後,由司機以手機拍攝車頭及周辰公司招 牌合照,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回傳至台亞公司公務手機以證 明清運車輛有抵達周辰公司,再刷取處理端條碼,並將上開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所顯示之時間告知胡自健,



由胡自健至上開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鍵入GPS 軌 跡系統所顯示之時間,再由張嚴尹使用經謝明和授權而提供 之周辰公司申報聯單專用章、經胡自健授權而提供之個人私 章,在處理者欄位用印,據以取得「周辰公司有於附表一編 號1 至27『不實申報期日』欄所示之日,收受台亞公司以附表 一編號1 至27『申報車號』欄所示車輛,清除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公司產出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不實申報重量』欄 所示數量之廢棄電線電纜、廢棄光纖電纜(下稱本案廢棄物 ),且由周辰公司進行該些廢棄電線電纜、廢棄光纖電纜之 處理」之虛偽證明,並上傳至行政院環保署網站而為不實申 報。然周辰公司並未依所開具之證明內容收受並實際合法處 理本案廢棄物,而係由台亞公司將本案廢棄物載運至其向不 知情之林紫穎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廠區、 展陞公司之營業處所(址設彰化縣○○鄉○○路00號)及孫恩岱 所承租使用之上開土地堆置、處理(詳下述),最後則由謝 明和向台亞公司以每公斤本案廢棄物收取新臺幣(下同)1. 5 元之代價,授意胡自健配合台亞公司,開立不實事業廢棄 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表示周辰公司已將相關事業廢棄物妥 善處理,周辰公司、謝明和、胡自健並因此共獲取64萬2,23 6 元之利益(嗣由謝明和以周辰公司名義繳回扣案),蘇志 忠則獲有3 萬元之利益(業已繳回扣案)。
二、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均明知台亞公司僅為領有  臺中市政府所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許可  證字號:105 中市廢清字第240-07號),僅可從事一般事業  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不得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業務,  竟與許竣傑共同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明知如附  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之公司業已分別與台亞公司、周辰公司  簽訂相關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等契約文件,而委由台  亞公司、周辰公司負責各該公司之廢電線電纜(清運廢棄物  代碼為D-2601)、廢光纖電纜(廢棄物代碼為D-2603)及混  合五金廢料(廢棄物代碼為D-2527)之清除、處理業務,仍  於附表一編號1 至27「不實申報期日」欄所載之日期,由張  嚴尹指示劉志宗駕駛車輛至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之公司  ,將該些公司所產出之本案廢棄物載運至台亞公司上開廠區  區、展陞公司上開營業處所及孫恩岱所承租使用之上開土地 堆置;所堆置在台亞公司上開廠區之廢電線電纜、廢光纖電 纜等廢棄物部分,則由鄭仲佑、楊邵合以機器將廢電線電纜 、廢光纖電纜之塑膠包覆外皮與其內之鋁、銅、鐵線分離以 進行處理,再由許竣傑、張嚴尹將處理後所得之塑膠皮、鋁 、銅及鐵線轉賣給他人。劉志宗、鄭仲佑則因此各獲有1 萬



元之利益,楊邵合則獲有2 萬元之利益(均未據扣案)。三、孫恩岱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清除、處理 廢棄物之業務,亦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竟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 犯意,與許竣傑約定以每公斤2 元之價格,將展陞公司上開 營業處所及孫恩岱所承租使用之上開土地,供作台亞公司向 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各公司載運之廢電線電纜、廢光纖 電纜等本案廢棄物之堆置場所,孫恩岱並在上開場所將本案 廢棄物打包處理裝櫃後,將廢電線電纜係以台亞公司名義出 口至大陸地區;另與許竣傑先後約定,以每公斤3.5 元之價 格(共計約800 公噸)、以每公斤7 元之價格(共計約10公 噸),將廢光纖電纜以展陞公司之名義夾帶出口至越南、馬 來西亞及香港等地。展陞公司、孫恩岱則因此獲有287 萬元 之利益(未據扣案)。    
貳、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之確認
㈠、按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 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