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604號
TNHM,111,上訴,604,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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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維明
選任辯護人 柯佾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浩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田雅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天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佑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
第249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216號、109年度偵字第306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蔡維明附表編號㈠①事實一㈠⒈、事實一㈡⒈、事實一 ㈡⒉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邱浩煒有罪部分之罪刑均撤銷。二、蔡維明犯如附表編號㈠①事實一㈠⒈、事實一㈡⒈、事實一㈡⒉所示 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㈠①事實一㈠⒈、事實一㈡⒈、事實一㈡⒉ 「本院撤銷改判」欄所示之刑。
蔡維明其他上訴駁回(含沒收部分)。
  蔡維明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三、邱浩煒犯如附表編號㈢①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㈢①「本 院撤銷改判」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邱浩煒其他上訴駁回(即有罪部分之沒收)。四、其他上訴駁回(即曾佑平莊天瀚有罪部分)。 事 實
一、蔡維明邱浩煒曾佑平莊天瀚蔡駿凱鄭炅坤(上二 人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業經撤回上訴而確定)、黃俊富(上 一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未經上訴而確定)基於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先後參與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詐 騙集團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犯罪組織,其詐欺手法為「 假交友真詐財」:先在中國交友網站「珍愛網」、「世紀情



緣」,以不實身分設立假會員資料,並由蔡維明負責為其他 人在交友網站上儲值、提供假冒證件照片或修圖後,由蔡維 明在群組裡提供之工作進度、詐騙所需資料及表格,再由鄭 炅坤、曾佑平莊天瀚蔡駿凱邱浩煒黃俊富於上開交 友網站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搜尋以結婚為 前提之中國女子,引誘有意交往之女子以通訊軟體微信(We chat)與之對話,並謊稱自己是臺灣OMEGA(歐米茄)公司 派駐在中國之幹部,欲在中國尋找合適伴侶成家,待取得中 國女子信任後,再以下列方式騙取中國女子財物,蔡維明並 負責至中國大陸地區向不詳之人取得人頭帳戶為隱匿、移轉 詐欺所得洗錢所用:
蔡維明鄭炅坤共犯部分:
 ⒈蔡維明鄭炅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與大陸地區不 詳之人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緣鄭炅坤於民國10 8年3月初,自蔡維明處取得修改後之身分證照片,透過交友 網站「世紀情緣」設立假會員資料,於上開交友網站對不特 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進而認識以結婚為前提之中 國大陸女子吳巍,以「劉安弟」不實身分行騙,續以通訊軟 體微信與之對話、展開交往,待取得被害人吳巍信任後,即 謊稱自己是臺灣歐米茄公司派駐在中國之幹部,個人業績告 急,若未達標恐無法再至中國工作,致吳巍陷於錯誤,因而 依指示在網路上操作匯款人民幣20萬100元至蔡維明向大陸 地區不詳之人所接洽取得之中國農業銀行某人頭帳戶而得手 。
蔡維明鄭炅坤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繼於108年8月間,先入名為「好 運旺旺來」之微信群組,108年9月間,於上開交友網站對不 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進而認識暱稱「西安徐娜 」、「西安郭郭」之中國女子,欲以「國珍」不實身分,以 上開相同手法詐騙,惟經警查獲即時阻止該二次詐騙行為而 未遂。
蔡維明邱浩煒共犯部分:
 ⒈蔡維明邱浩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與大陸地區不 詳之人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邱浩煒於108年7、 8月間,先入名為「好運旺旺來」之微信群組,於同年9月 間自蔡維明處取得「張奕修」不實身分之照片及資料,於交 友網站「世紀情緣」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 進而認識以結婚為前提之中國女子杜婧,續以通訊軟體微信



與之對話、展開交往,待取得杜婧信任後,即謊稱自己是臺 灣歐米茄公司派駐在中國大陸之幹部,個人業績告急,若未 達標恐無法再至中國大陸工作,致杜婧陷於錯誤,因而依指 示交付遠端操作權限予邱浩煒,再由蔡維明在網路上以遠端 操作,匯款人民幣30萬元至蔡維明向大陸地區不詳之人所接 洽取得之某人頭帳戶而得手。
蔡維明邱浩煒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繼於108年9月間,以同一方式於交 友網站「世紀情緣」認識以結婚為前提之中國大陸女子胡姣 ,欲以同樣上開手法詐騙胡姣要求其匯款幫忙達成業績,惟 因胡姣心生警覺,始未受騙上當匯款而未遂。
蔡維明曾佑平共犯部分:
  蔡維明曾佑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曾佑平於108年8、9月間入「好 運旺旺來」群組,復於同年10月底,以「陳仲威」不實身分 ,先後於交友網站「珍愛網」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 實訊息,進而認識暱稱「劉念30歲世紀」、「劉漣34離處女 云岩」之中國女子,續以通訊軟體微信與渠等對話、展開交 往,欲待取得上開被害人信任後,即謊稱自己是臺灣歐米茄 公司派駐在中國之幹部,個人業績告急,若未達標恐無法再 留於中國工作之手法詐騙上開2名女子金錢,惟經警查獲即 時阻止該2次詐騙行為而未遂。
蔡維明蔡駿凱共犯部分:
  蔡維明蔡駿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蔡駿凱於108年8月間入「好運旺 旺來」群組後,復分別於108年10月初,以「李佳穎」、「 李佳鴻」不實身分,先後於交友網站「珍愛網」、「世紀佳 緣」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進而認識中國大 陸女子李輝、謹秀、王景,欲以上開相同手法詐騙李輝、謹 秀、王景金錢,惟經警查獲即時阻止該3次詐騙行為而未遂 。
蔡維明莊天瀚共犯部分:
  蔡維明莊天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莊天瀚於108年10月入「好運旺 旺來」群組後,以「Dick」不實身分,先後於交友網站「珍 愛網」、「世紀佳緣」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 ,並透過該交友網站認識中國女子汪淼淼,欲以上開相同手 法詐騙汪淼淼金錢,惟經警查獲即時阻止該詐騙行為而未遂 。
蔡維明黃俊富共犯部分:




  蔡維明黃俊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俊富於108年8、9月間,入 「好運旺旺來」群組後,以「陳維杰」不實身分,先後於交 友網站「珍愛網」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並 透過該交友網站認識中國女子楊如,欲以上開相同手法詐騙 楊如金錢,惟經警查獲即時阻止該詐騙行為而未遂。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上訴審理範圍:
  本件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蔡維明邱浩煒曾佑平莊天瀚僅就原判決渠等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同案被告黃俊富 經原審判處罪刑,未經上訴而確定;同案被告蔡駿凱、鄭炅 坤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業經撤回上訴而確定),檢察官並未 就原判決被告邱浩煒曾佑平莊天瀚無罪部分(即邱浩煒曾佑平莊天瀚就原判決附表編號㈢、㈣、㈥其中編號②所示 部分)上訴,是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邱浩煒曾佑平莊天瀚 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是本件審理範圍應僅限於原審 諭知被告蔡維明邱浩煒曾佑平莊天瀚有罪之起訴書事 實二㈠、㈡、㈢所示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 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 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係以犯罪組織成員犯該 條例之罪者,始足與焉,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罪等,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 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 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蔡維明邱浩煒、曾佑 平、莊天瀚等人就自己以外之其他被告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 結時所為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當不具證 據能力,惟被告等之供述就自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重詐欺取財及其他被告重詐欺取財,及被告蔡維明邱浩 煒所犯洗錢罪部分,在無下列所述無證據能力情形下,本院 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援作認定被告等人之證據,而 不在排除之列。又被告等自己之供述,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 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 證據。




㈡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其中各該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業據檢察 官、被告曾佑平、及被告蔡維明邱浩煒莊天瀚等暨其等 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14至416頁),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 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之5規定,認俱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本院亦已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為本院判斷 之依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蔡維明固表示坦承犯罪,然而僅承認其所為係涉犯 (共同)普通詐欺既未遂、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等犯行,惟 否認所為有構成使用網際網路重詐欺之罪,辯稱:本件我 認罪,但目前我是承認普通詐欺罪,原審判決我2罪既遂,1 0件未遂我不爭執。兩件既遂被害人匯款的錢,被大陸那邊 的人黑吃黑。當時我們以skype聯繫,我不知道對方的姓名 ,錢應該是被大陸人領走,我自己本身沒有收到任何利益。 關於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我不爭執,臺南市○○路○段的機房不 是我去租的,而是莊天瀚去租的,他租來住的,我們一起過 去。本件我是去修圖而已,不是直接去騙被害人,希望法院 可以判輕一點,且我已經賠償兩位被害人(吳巍、杜婧), 我們五位被告(指被告蔡維明邱浩煒莊天瀚、同案被告 蔡駿凱鄭炅坤)各賠償新台幣(下同)27萬元(每一人都 賠償27萬),錢都已經匯給對方。本件洗錢罪如果構成的話 ,我也認罪,關於本件是否適用犯罪組織部份我不否認,但 我不是主持犯罪組織,我僅是參與,雖然一開始有講其他人 騙到錢要分給我,但我之後都沒有拿到,甚至大陸的人頭帳 戶,都被大陸人拿去,因為我在那邊有認識的人,所以他們 才要我去大陸接洽人頭帳戶等語,其辯護人則以:「依照最 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798號判決,實務上確實有兩說,一



說認為不需要『散布』這個要件,只要透過網際網路就會構成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之罪,另有一說也有認為刑法第 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之所以最低本刑是一年起跳,最主要是 有『散布』,只要是以網際網路方式對公眾散布,將導致不特 定人或多數人馬上受騙的狀況。觀察最近實務見解,與本案 假交友真詐騙的情形一模一樣,最高法院認為雖然一樣使用 假身分去大陸網站註冊一個不實的人別,以高富帥的形象欺 騙單身女子行為,事實上還是需要兩人互相聊天之後才會真 正的欺騙到被害人,這個案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量刑部分 ,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對於同案被告之律師傳喚為證人時, 被告沒有隱匿並且交待對其不利事項。被告亦有坦承協助修 圖、找帳戶、與同案被告討論詐騙行為,但被告沒有直接去 詐騙被害人。另外,被告為單親爸爸,經濟狀況不佳,一時 失慮才涉犯本罪,請從輕量刑。」等語,為被告蔡維明辯護 。被告曾佑平莊天瀚邱浩煒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渠等所 為所有犯行,均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第413頁)。二、經查:
㈠犯罪事實㈠被告蔡維明與同案被告鄭炅坤共犯部分(即原判決 附表編號㈡①):
⒈同案被告鄭炅坤於警詢中供稱:「傳給吳巍的身分證是蔡維 明修改給我的,我先在網路上找尋、利用微信通訊軟體,先 認識大陸女子,然後對外佯稱我是歐米茄集團業務主任,先 行認識成為朋友後,再進一步跟他交往,最後再以工作狀態 需要,請他們協助我提升業績,要求他們匯款給我,然後我 將大頭照及想要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月日、證號、地址 等)給蔡維明蔡維明就將修改後的身分證照片給我,至於 原本那張身分證樣版從何而來,要詢問蔡維明」等語(警一 卷第37、45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還沒入以前,我 就認識莊天瀚,他是我姊姊的男朋友,然後就透過他也認識 了蔡維明蔡駿凱,接著就大家都認識了,就一起討論詐騙 的手法,因為其中一個黃俊富之前有做過詐騙集團,主要是 都是透過網路查來的資訊。歐米茄詐騙的手法整套流程就是 大家一起討論、網路上查資訊、黃俊富分享經驗這樣得來的 。我們這份工作需要工作機,都是自己在網路上買來的。以 我個人而言,都還沒有成功過一次,警方就找上門。我有詐 騙吳巍得手。我有要她匯人民幣20萬給我」、「『西安徐娜』 、『西安郭郭』都剛認識本名都還不知道,警察就找上門了。 」等語(偵三卷第190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吳巍於偵查中證稱:「我是2019年3月初的時候 ,在大陸的世紀佳緣認識了一個來自台灣的男子,他自稱「



劉安弟」,說他是OMEGA派來天津培訓的,是業務主管,然 後就開始跟我在網路上聊天,之後他說他先回到台灣參一 個受訓,等他回來的時候就要開始跟我約見面,然後他突然 又說他最近業績出了一點問題,可能無法順利回到天津來了 ,他就說我能不能幫他進行一個OMEGAVIP的驗資,說這樣子 只要證明我有這筆錢,不需要把錢轉出去,我會幫他是因為 以為他這樣子就可以回到天津來跟我見面、交往了,我就按 照他的指示去申請了一個農業銀行的帳戶以及U盾,後來他 就傳給我一個網址,要我上網登記VIP,並且驗資,在上網 填載相關料的過程中,他都要我將電腦畫面拍照傳給他,因 為我們都是用微信進行文字以及語音對話,他就會教我要怎 麼進行VIP的驗資,並要我按U盾的0K鍵100下,我在進行驗 資的過程,手機就收到一封訊息,我農業銀行的帳戶轉出去 人民幣20萬到一個叫「張王順」的人那裡,我馬上問劉安弟 ,說錢不是不會轉出去嗎,他就回答我張王順是他們公司的 一個法人,這筆錢只是先放在法人帳戶做個驗資,大約30分 鐘後就會轉回我的帳戶,但我過了40分鐘後發現依然沒有, 我有問他,他反而跟我說他的業績還差一點,問我還能不能 補齊一些錢讓他繼續驗資,然後我就說我沒有了,過了一陣 子之後,他的微信就刪掉了。裡面這張一個男子抱著狗的照 片,是劉安弟微信的頭相。因為當時我把20萬元轉出去了, 我擔心會遇到詐騙集團,我就有這樣子質疑他,他為了安撫 我,並且證明他不是詐騙集團,所以他就傳了劉安弟身份 證照片過來,我那時候在警局時有說他有用台灣的電話號碼 打過來給我。卷內的微信對話記錄是我跟自稱劉安弟的人的 微信對話記錄。匯款記錄、OMEGA的網址都提供給員警了」 等語(偵四卷第261至262頁)。可證同案被告鄭炅坤確實與 被告蔡維明共同謀議有以事實欄㈠「假交友真詐財」方式詐 騙吳巍得手。
㈡犯罪事實㈡被告蔡維明與被告邱浩煒共犯部分(即原判決附表 編號㈢①):
⒈被告邱浩煒於偵查中供稱:「大家討論想要以歐米茄這個方 式試試看,想說就只有手機、SIM卡這種成本,我大概從今 年7、8月以歐米茄這個手法開始。我有以張奕修的名義去詐 騙大陸女子,卷內有一張張奕修的身分證照片,是修改過的 圖片,沒有真的偽造身分證,是蔡維明修圖的。我那期間跟 一個大陸女子有搭上線。我們群組裡的7個人各自都是去騙 大陸女子的角色,我們都是各自作自己的,打算騙到了再來 討論。還有一個廣告看板也是蔡維明製作的,在大陸的交友 網站要儲值的部分是蔡維明負責的;大陸的交友網站是珍愛



網,另一個叫世紀佳緣。」等語(偵三卷第196頁);「杜 婧的30萬我有騙到手,但是被大陸的人黑吃黑拿走了,當時 我叫杜婧下載『TPK』檔案,進行遠端操作,但是我又對遠端 操作不太熟,我就拿著筆電過去詢問蔡維明蔡維明就接手 說他試試看,後來他就接手處理了」等語(偵四卷第372頁 )。
⒉證人杜婧於偵查中證稱:「我透過世紀佳緣這個網站認識了  一個台灣來的男子,他說他叫張奕修,他說他之前在上海工  作,現在回台灣培訓,9月16日就會再回到北京,他還有傳 了他9月16日會到北京的機票、時間等截圖,我還去查過, 確實有這個班機時間,我們就開始進入談戀愛的狀態,後來 在9月16日那陣子前後,他就突然跟我說他業績出了一些問 題,恐怕會延遲,或是無法派到北京了,問我能不能幫忙, 他說他現在缺9個VIP會員的業績,我就問他怎麼幫,他就說 一個VIP會員是人民幣20萬,看我能認領幾個VIP,他說這個 不用實際付錢,只要能證明帳戶裡有那個錢就可以,我還因 此向我爸借錢,但我不敢跟他講實際的理由,我爸就去跟他 的朋友借,他的朋友就匯過來人民幣30萬到我農業銀行的帳 戶,我還聽從張奕修的指示,去辦了U盾,他傳了一個OMEGA 網址給我,要我打開這個網址申請VIP會員,我在打開電腦 卸除電腦的一些軟件的過程之中,應該是有點慢,張奕修就 說他等一下傳一個軟件過來給我,說要我打開之後,他就可 以遠端操控我的電腦,他幫我弄,後來他遠端操作之後,還 要我輸入銀行的帳號密碼,並且按下U盾的鍵,然後我就發 現30萬轉出去到一個叫「梁旭」的人的帳戶,我馬上質問說 錢不是不會轉出去嗎,他說等一下就會還給我了,我一直催 促他趕快把錢轉還給我,然後他當天就把我微信拉黑了。卷 內網路對話記錄是我跟張奕修的網路對話記錄,我只看過他 的生活照而已」等語(偵四卷第267至268頁)。 ⒊證人胡姣於警詢中證稱:「我是今年8月21日在交友網站上  認識『張奕修』,他自稱是歐米茄集團的業務經理,說今年9 月23日會調到長沙來工作,並會在當地定居,並且想找當地 的女伴成家,我因此答應與他繼續交往,後來9月20日時他 說他客戶流失,為了重新找到客戶彌補業績,就打語音電話 要我冒充他的客戶來幫他達到業績,又給我一個農業銀行帳 戶,要我把錢匯入其中,後來他又給我一張表格要我上網去 註冊會員,通過歐米茄認證即可,但我最後沒有受騙。張奕 修他有傳他身分證照片給我,並留下0000000000號為聯繫電 話,這門號我在9月26日打過一次,後來便一直打不通,後 來他又給我一支新的門號,這支我也有打通過」等語(警二



卷第513頁)。並有胡姣和「張奕修」對話紀錄照片可證( 警二卷第514至522頁),該名「張奕修」確實係被告邱浩煒 所假冒以歐米茄業務經理身分,要求胡姣做為客戶,進行審 核並匯款之事實。
⒋依上開被告邱浩煒之供述及證人證述、對話紀錄照片,被告 邱浩煒確實有以事實欄㈡方式詐騙杜婧得手、詐騙胡姣則未 依計畫得逞。
㈢犯罪事實㈢被告蔡維明與被告曾佑平共犯部分(即原判決附表 編號㈣①):
被告曾佑平於偵查中供稱:「我會跑來台南歐米茄的工 作,是蔡維明介紹的,我們常常在一起玩,我們會閒聊,因 為他知道我沒有工作,是他主動問我要不要做詐騙這方面的 工作,我也考慮了很久才答應的。歐米茄詐騙的手法整套流 程我不懂就是問蔡維明,或是看好運旺旺來的群組,看裡面 有沒有教什麼技巧。所以我們都會互相討論。『劉念30歲世 紀』、『劉漣34離處女云岩』是我已經搭上線的,我這幾天開 始而已,都還沒有成功過一次,警方就找上門。」等語(偵 三卷第184頁)。又卷內被告曾佑平之微信翻拍聊天,列表 中有「劉念30世紀」、「劉漣34離處女云岩」(警一卷第12 9頁)。堪信被告曾佑平已2次著手進行以前述歐米茄手法詐 騙計畫,然尚未獲得款項即遭查獲。
㈣犯罪事實㈣被告蔡維明與同案被告蔡駿凱共犯部分(即原判決 附表編號㈤①):
⒈同案被告蔡駿凱於警詢中供稱:「使用歐米茄話術對外行騙 是朋友聊天時講好要一起做,我已經做了3、4個月。我的工 作是負責跟大陸女子聊天,我假冒身分為歐米茄的業務,李 佳鴻這個身分是這幾天才開始用,上次大約2個月前是用李 佳穎身分。我詐騙的對象是從珍愛網跟世紀佳緣裡面的」 等語(警二卷第316頁);復於偵查中供稱:「好運旺旺來 這個群組是跟女孩子聊天上手的群組。就是一個討論工作內 容的群。(問:你說你有跟王景、謹秀、李輝聊天,就是你 們鎖定的詐騙對象嗎?)也不是鎖定,就是透過婚戀平台隨 機配對的對象,就是先看有沒有機會跟他們成為男女朋友, 再來講到錢」等語(偵三卷第269頁)。於原審訊問時供稱 :「我有跟李輝、謹秀、王景聊天,李輝大概一個星期,王 景、謹秀大概一天,我們會以人頭帳戶匯款過來台灣」等語 (原審卷一第95至97頁)。
⒉又卷內有同案被告蔡駿凱以「李佳穎」身分與被害人「李輝 」、以「李佳鴻」身分與被害人「王景」、「謹秀」以訊息 聊天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容除以不實名字外,並提及其



擔任歐米茄管理及業務經理,之後會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 作,有意在該處找對象成家之語(偵二卷第260至262頁)。 堪信同案被告蔡駿凱已3次著手進行以前述歐米茄手法詐騙 計畫,然尚未獲得款項即遭查獲。
㈤犯罪事實㈤被告蔡維明與被告莊天瀚共犯部分(即原判決附表 編號㈥①):
被告莊天瀚於偵查中供稱:「之前我就認識蔡駿凱邱浩煒 ,吃飯唱歌的時候我們就會聊天,說工作不好找,要不要試 試看詐騙的工作,後來就決定要做這方面,就先來台南租房 子,一開始是我、蔡維明蔡駿凱住在林森路那邊,後來我 二哥莊天浩出院,大哥莊閔維要去照顧他,所以就在安平那 邊租房子,我就搬過去一起住,後來蔡駿凱邱浩煒也跟著 搬來安平。一個好運旺旺來的群組,那個是用來偶爾聊天, 或者是在詐騙方面的工作分享或工作詢問。整個歐米茄的流 程是大家討論出來一個方向,然後各自去找女孩子試試看。 大家討論過後說如果有騙到錢,大陸那邊會由蔡維明出面處 理。我有用李華的名義跟『汪淼淼』女子搭上線,聊沒幾天警 察就找上門了」等語(偵三卷第202頁)。核與卷內被告莊 天瀚有以李華身分,謊稱為歐米茄公司派駐上海之人員,與 「汪淼淼」之女子以微信聊天之內容一致(警二卷第260至2 62頁),可信被告莊天瀚已著手進行以歐米茄手法詐騙計畫 ,然尚未獲得款項即遭查獲。
㈥犯罪事實㈥被告蔡維明與同案被告黃俊富共犯部分(即原判決 附表編號㈦①):
⒈同案被告黃俊富於偵查中供稱:「我是要歐米茄工作才 下來台南的,我原本就跟阿明(蔡維明)認識了,因為我在 外面日子不好過,我就聯絡他有沒有什麼好工作可以介紹, 他就直接跟我講有詐騙的工作可以做,我知道這個不好,但 是還是答應了,一開始我是先下來高雄跟他會合,我們有一 群人在高雄,在高雄只有我一個人住,剩下的人他們一起住 ,將近兩個月期間也沒什麼工作,後來他們就說要轉移陣地 到台南,我也沒多問什麼,就移動到台南入住豪斯登汽車旅 館,這也是我自己一個人住一間,他們其他人會住在一起, 後來開始用歐米茄這個手法做一個禮拜警察就找上門了。我 有另案詐騙在台中,目前判兩年多,也快最後宣判了,我之 前的手法是用家電公司的主管,詐騙大陸的女孩子,所以我 要入阿明他們以前,我有詢問他們的手法,想說萬一我不 會,去了也沒用,阿明就說他們是用歐米茄手錶的方式,我 想說差不多,而且我也快要去執行了,才會鋌而走險。我看 微信有一個女孩子叫『楊如』,就是打算詐騙的對象,我都還



在培養感情的階段,沒有提到任何金錢,警察就找上門了。 『好運旺旺來』我有入這個群組」等語(偵三卷第178至179 頁)。
⒉又卷內有同案被告黃俊富以不實「陳維杰」身分與被害人楊 如交友,並提及其在歐米茄工作,負責帶工作團隊盟商 及經銷商等業務等訊息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警二卷第427頁 ),可信同案被告黃俊富已著手進行以歐米茄手法詐騙計畫 ,然尚未獲得款項即遭查獲。
㈦被告蔡維明部分(與被告邱浩煒曾佑平莊天瀚、同案被 告蔡駿凱鄭炅坤黃俊富等共犯之認定):
⒈被告蔡維明於警詢中供稱:「我編號A-1手機翻拍畫面,是我 請對方幫我在交友網站充值,替我們全部的人充值會費」( 警一卷第8頁);『歐米茄』這說法是我與莊天瀚蔡駿凱邱浩煒鄭炅坤曾佑平黃俊富等人共同討論得出的,『 歐米茄』詐騙集團成員所使用之偽造海報、身分證以及歐米 茄入會表格都是我提供的,但我一共提供給哪些人我忘了。 假如成功騙取被害人財物,要如何使被害人交付金真的成功 了,就看我沒有找到人頭帳戶,如果有找到就叫他匯款到該 帳戶,如果沒找到就叫他用微信轉帳給我」等語(警一卷第 11至12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是歐米茄詐騙集團的成 員,我會幫裡面的伙伴們修圖。我是再請外面的朋友修圖, 我有認識充值的。我是打算作歐米茄之後,我去網路上找到 可以幫忙充值的人,我們有約定達到一定的數目才要結算, 但都還沒有達到,警方就找上門了。如果有被害女子願意匯 錢的話,需要人頭帳戶,我有透過朋友介紹大陸那邊的朋友 讓我碰面,但沒有講到要人頭帳戶。歐米茄這個詐騙集團是 就大家聚在一起討論,覺得這個方法比較簡單。我有工作機 或是人頭卡,是我自己買的,就大家講好要做的時候就一起 拉進來了。就大家各自作自己的,就想說騙到了,再來想辦 法,不然至少微信也可以轉帳過來」等語(偵三卷第211頁 )。其復於原審訊問時供稱:「交友網站的充值都是我負責 的,充值費用大約付了1、2萬元,有的部分還沒有結清」等 語(聲羈卷第93頁);依其供述,其除會幫事實欄㈠至㈥所示 之共同被告在交友網站上儲值外,甚至會為有需求之共同被 告修圖、提供海報、歐米茄表格,並擬在騙得款項後由其負 責找中國地區之人頭帳戶將詐得款項匯入台灣無訛。 ⒉依被告莊天瀚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蔡維明會看工作進度,  安排工作行程,負責和大陸聯絡(警二卷第227頁),又被  告蔡維明之微信帳號為Charles,業據其供承在卷(警一卷 第7頁)。依卷內「好運旺旺來」之群組,被告蔡維明確實



有安排工作進度及指導,並傳送「過年靠你了」之文件給群 組內大家,裡面有「寄信(客戶20至30個)、拉微信選客戶 、當爸爸、聯合會議、下狀況」等期間及行程(警一卷第20 至22頁),而被告莊天瀚確實在警詢中證稱上開內容均屬本 案相關詐騙計畫內容(警二卷第227頁),堪信被告蔡維明 其就事實欄㈠至㈥其他被告詐騙之手法均知悉、提供所需資訊 及安排進度,以利其他被告進行犯罪,其確均有參與之意。 ⒊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 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 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 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 無不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 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 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 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 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蔡維明為賺取不法利 益,參與本件事實欄㈠至㈥其他共同被告詐騙犯行時,由被告 蔡維明負責為其他共同被告在交友網站上儲值、提供假冒證 件照片或修圖後,並在群組裡提供之工作進度、詐騙所需資 料及表格,足認被告蔡維明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就事實欄㈠ 至㈥其他共同被告邱浩煒曾佑平莊天瀚、同案被告蔡駿 凱、鄭炅坤黃俊富等共犯詐騙均有參與之意,且有行為分 擔,則於共同被告自行向前述詐騙對象實施「假交友真詐財 」之詐騙時,而與對應之其他被告分別成立共同正犯,自應 對各該共犯犯罪發生之既未遂結果共同負責。
 ⒋另查本案被告蔡維明分別與被告邱浩煒、同案被告鄭炅坤共 同詐騙如事實欄一㈡⒈所示被害人杜婧、事實欄一㈠⒈所示被害 人吳巍,而被告蔡維明分別與被告邱浩煒、同案被告鄭炅坤 再以使用大陸地區不詳人士之金融帳戶供上述被害人分別匯



款,由該大陸地區不詳之人提領贓款,阻斷查緝,則被告蔡 維明、邱浩煒之共犯詐欺事實欄一㈡⒈所示被害人杜婧,被告 蔡維明、同案被告鄭炅坤之共犯事實欄一㈠⒈所示被害人吳巍 ,計該大陸地區不詳人士分別提領各該犯罪所得贓款,則 詐欺參與涉案人數顯然已達3人以上,據此,被告蔡維明分 別與被告邱浩煒、同案被告鄭炅坤共犯之事實欄一㈡⒈、事實 欄一㈠⒈所示,均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罪名,併予敘明。
 ⒌再上開被告邱浩煒曾佑平莊天瀚、同案被告蔡駿凱、鄭 炅坤、黃俊富雖有共同入「好運旺旺來」之群組,並會自 被告蔡維明處接受犯罪計畫之資訊及資料。然查,被告莊天 瀚於偵查中供稱:「大家討論出來一個方向,然後各自去找 女孩子試試看」等語(偵三卷第202頁);被告邱浩煒於偵 查中供稱:「不過我們是各做各的,我當時就是用歐米伽的 手法在詐騙;我們群組裡的7個人各自都是去騙大陸女子的 角色,我們都是各自作自己的,打算騙到了再來討論」等語 (偵四卷第372頁);被告鄭炅坤於偵查中供稱:「吳巍我 是一個人騙她的」等語(偵四卷第378頁);被告黃俊富於 偵查中供稱:「後來他們就說要轉移陣地到台南,我也沒多 問什麼,就移動到台南入住○○○汽車旅館,這也是我自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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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