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225號
TCHV,110,重上,225,2022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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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賴林春蘭(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林昭文(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陳汝芸(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芬(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麗茹(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良(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林春蘭林碧芬陳汝芸、林麗茹林建良林昭文為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 。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 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 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則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 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 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參照)。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宣判,於111年7月1日送達 判決正本,而上訴人林劉麵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賴林春蘭林碧芬陳汝芸、林麗茹林建良林昭文(



下稱賴林春蘭等6人),有林劉麵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 統表附卷可稽,迄無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 職權裁定命賴林春蘭等6人為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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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