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1年度,1019號
TCHM,111,金上訴,1019,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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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8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冠德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盛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雅惠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佑先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岡霖


陳俊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政一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雅淇



黃妍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義達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品宏


選任辯護人 張家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緯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683、110年度金訴字第884號、110
年度訴字2008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64、28454號;追加起訴
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26126、26609、27597、28076、29923
、29959、3016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28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40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己○○戊○○丑○○、丙○○、辛○○癸○○、庚○ ○、寅○○、丁○○、子○○陳緯宸有罪部分,均撤銷。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部分 併執行之。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
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 執行之。
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
庚○○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
沈義達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緯宸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乙○○(綽號「德哥」)於民國108年2月26日前某日,基於發 起、指揮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結 構性組織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出資在土耳其成立詐欺 中國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跨境電信詐欺機房犯罪組織(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先後直接、間接招募具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 之張辰瑋(綽號「NONO」,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 另案通緝中)、曾敏睿(綽號「傑哥」,所涉加重詐欺等罪 嫌,由檢察官另案偵查)、己○○(乙○○之○○,對外自稱「張 詠心」)、戊○○己○○之○○)、丙○○、辛○○(綽號「阿進」 )、鄧孟帆(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由原審法院通緝中)、 陳怡辰(所涉加重詐欺等犯行,由本院另行判決)、癸○○



綽號「大大」)、庚○○寅○○(綽號「安琪」)、沈義達( 綽號「12」)、子○○(綽號「Tommy」)、林宥廷、高英傑、 陳瑞麟(綽號「阿祥」)、陳鈺銘、林祐璿(綽號「小雞」 )(上開5人所涉加重詐欺等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陳緯宸(原名陳志偉,綽號「阿水」)、董科葝( 綽號「小董」,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查) 、季冠昇、張家承、譚志慶(上開3人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 ,均由檢察官另案通緝中)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其等先後於 附表二所示之第一期機房、第二期機房、第三期機房所示時 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或出境前往土耳其(由乙○○委託不知 情之旅行社業者○○○購買各該成員前往土耳其之機票及安排 出入境事宜)而進駐上開電信詐欺機房。其中己○○在臺灣擔 任會計,負責記帳、與水房核對款項及計算詐欺機房成員薪 水,己○○之○○戊○○則協助己○○處理外務,負責向水房收取詐 欺款項、協助己○○跑腿等庶務,土耳其機房部分,則由張辰 瑋擔任現場管理人,定期回報業績予乙○○、己○○,以及回報 機房支出費用予己○○子○○擔則任機房外務兼第二線機手, 負責在土耳其伊斯坦堡歐洲區某處承租房屋作為機房據點、 採買、交通等事宜,曾敏睿擔任電腦手,負責架設電話、電 腦及網路等相關設備,丙○○擔任第二線機手幹部,辛○○、陳 怡辰、癸○○庚○○寅○○、沈義達、子○○、林宥廷、高英傑、 陳瑞麟、陳鈺銘、林祐璿陳緯宸、季冠昇、張家承、譚志 慶分別擔任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二、三線詐欺機手,董科 葝則擔任廚師。依約張辰瑋可分得所詐欺款項之15%作為報 酬,第一、二、三線機房成員各可分得所詐欺款項之7%、8% 、8%作為報酬,己○○戊○○則係領取固定月薪新臺幣(下同 )5萬元至6萬5千元不等,另子○○曾敏睿、董科葝亦領取 固定月薪。本案詐欺集團實施詐欺之手法為:由第一線機手 假冒為大陸地區公安,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佯稱 被害人個資外洩,須報警處理云云,再將電話轉予佯裝為大 陸公安局公安之第二線機手,佯稱被害人名下之金融帳戶涉及 洗錢,將協助被害人製作筆錄,復以傳真或傳送訊息方式出示 凍結命令等文件取信被害人,再佯稱可向檢察官申請資金優先 調查云云,而後將電話轉予第三線機手,接續誆稱其係大陸 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或者緊急犯罪調查科科長,指示被害 人至指定之網際網路網站輸入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及驗證碼等資訊,而第三線人員取得被害人上開金融帳戶 資訊後,即交由同具有犯意聯絡之水商人員,由其等於不詳 地點利用上開金融帳戶資訊以電腦操作被害人之網路銀行帳 戶,將被害人帳戶內款項轉至水商掌控之人頭帳戶,製作財



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被害人之財產,繼由同具犯 意聯絡之俗稱「水房」成員將款項透過地下匯兌層層轉出, 再由臺灣之水房外務輾轉取得詐欺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而己○○負責與臺灣水房結算後 ,經扣除水房可獲取之一定比例報酬後,由水房人員將詐欺 款項以現金交付戊○○,再由己○○按約定之報酬內容,計算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薪資、報酬,餘款則歸乙○○所有。二、乙○○發起本案詐欺集團後,先後於108年2月26日至同年8月2 日(下稱第一期機房)、108年9月21日至12月29日(下稱第 二期機房)、110年3月某日起至7月19日(乙○○等人於110年 7月20日為警查獲,下稱第三期機房),在土耳其之上開電 信詐欺機房進行詐欺,情形如下:
 ㈠乙○○與己○○戊○○、丙○○、辛○○癸○○庚○○寅○○、沈義達 、子○○、林宥廷、高英傑、陳瑞麟、張辰瑋曾敏睿、董科葝 於發起、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 得喪紀錄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各於附 表二第一期機房所示期間,參與第一期土耳其詐欺機房,以 上述詐欺手法,並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對大陸 地區不詳被害人至少1名,詐得人民幣共計2034萬0500元。 嗣乙○○以FACETIME聯繫水房「艾馬仕」、「極限」、「百盛 百貨」、「築間」之不詳成員,確認本案詐欺集團第一期機 房詐欺款項以上開方式匯回臺灣後,即指示己○○收款,己○○ 再指派戊○○於不詳時、地,向水房成員收取第一期機房詐欺 款項現金後,交由己○○保管。乙○○則於第一期各成員返回臺 灣後,於108年8月5日晚間某時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之与玥樓頂級粵菜餐廳設宴,並指示己○○事先計算、 分裝報酬,由戊○○攜至現場,發放予到場之上開第一期機房 成員。
 ㈡乙○○與己○○戊○○、丙○○、辛○○鄧孟帆、陳怡辰、癸○○、寅 ○○、沈義達、高英傑、陳瑞麟、陳緯宸、張辰瑋曾敏睿、董 科葝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隱匿詐欺所 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各於附表二第二期機房所示期間, 參與第二期土耳其詐欺機房,以上述詐欺手法,並以電腦製 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對大陸地區之不詳被害人至少1名 ,詐得人民幣2202萬1100元。乙○○以FACETIME聯繫水房「艾 馬仕」、「極限」、「百盛百貨」、「築間」之不詳成員, 經確認本案詐欺集團第二期機房詐欺款項以上開方式匯回臺 灣後,即指示己○○收款,己○○遂指派張佑於不詳時、地,向



水房成員收取第二期機房詐欺款項現金後,交由己○○保管。 乙○○亦於第二期機房各成員工作完成返回臺灣後,於109年1 月3日晚間某時,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森鐵板 燒設宴,並指示己○○事先計算、分裝報酬,由張佑攜帶至現 場,發放予到場之上開第二期機房成員。
 ㈢乙○○與己○○戊○○、陳鈺銘、林祐璿張辰瑋季冠昇、張 家承、譚志慶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隱 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各於附表二第三期機房所 示期間,參與第三期土耳其詐欺機房,以上述詐欺手法,並 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對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至 少1名,詐得人民幣997萬6900元(以110年9月30日之1元人 民幣兌換4.3元新臺幣匯率計算,折算約為新臺幣4290萬670 元)。乙○○確認本案詐欺集團第三期機房詐欺款項經以上開 方式匯回臺灣後,指示己○○收款,己○○遂指派張佑於不詳時 、地,向水房成員以現金方式收取第三期詐欺款項2311萬40 00元,戊○○並將該款項交由己○○保管。
三、丑○○與乙○○為多年好友,並同住○○○市○○區○○○路00號4樓, 詎丑○○明知乙○○出資招募成員在土耳其設立上開跨境詐欺機 房從事詐騙,仍基於幫助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依乙○○之指示,將其所有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予乙○○使用,供本案詐 欺集團第一期機房成員在土耳其提款花用(使用時間至少自 108年4月9日至同年5月15日止);另於本案詐欺集團第二期 機房運作之108年10月20日,帶同壬○○前往桃園國際機場與 高英傑會合,搭機前往土耳其,並於同年11月19日自臺灣出 境前往土耳其,攜帶感冒藥、香菸等物品送至上開土耳其機 房現場,交付機房成員,至同年月23日始自土耳其返回臺灣 ;另於本案詐欺集團第三期機房運作期間,協助部分機手出 國時之送機以及搭載部分成員前往醫院拿取核酸檢測報告等 事宜,而分別以上開方式幫助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 錢。
四、嗣經警於110年7月20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於附表三所示地點,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第三期機房 未及發放之詐欺所得現金2311萬4000元。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己○○戊○○丑○○(下稱被告乙○○、己 ○○、戊○○丑○○)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4064、28454號提起公訴(即土耳其第一、二期 機房部分),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683號案 件審理,嗣檢察官另以被告乙○○、己○○戊○○丑○○及同案 被告陳鈺銘、林祐璿另犯加重詐欺等案(110年度偵字第261 26、26609、27597、28076、29923、29959、30167號,即土 耳其第三期機房部分),與上開原審審理案件有一人犯數罪 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及以上訴人即被告陳緯宸( 下稱被告陳緯宸)另犯加重詐欺等案(110年度偵緝字第132 8號,即土耳其第二期機房部分),與上開原審審理案件有 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而於原審110年度原金重訴字 第1683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經核程序尚無不合 ,應併予審理。
二、本院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 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 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 為之。」查被告乙○○、丑○○己○○戊○○陳緯辰均係就其 等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是原判決就被 告乙○○被訴第三期土耳其詐欺機房部分另涉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 及就被告丑○○己○○戊○○陳緯辰被訴第三期土耳其詐欺 機房部分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電子通訊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依刑事訴 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在本案上訴之範圍,合先敘 明。
三、證據能力: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 告乙○○、丑○○己○○戊○○陳緯辰,上訴人即被告丙○○、 辛○○庚○○寅○○、丁○○、子○○(下稱被告丙○○、辛○○、庚 ○○、寅○○、丁○○、子○○)及其等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癸○○ (下稱被告癸○○)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 力(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29 至47頁),被告癸○○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表異議。又本 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乙○○、丑○○己○○戊○○陳緯辰、丙○○、辛○○癸○○庚○○寅○○、丁○○、子 ○○(下合稱被告乙○○等1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 能力,除被告乙○○等12人彼此間以及證人何圳傑、○○○、林 宥廷、高英傑陳瑞麟、陳鈺銘、林祐璿鄧孟帆於警詢及



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關於被告乙○○等12人涉犯發起、指揮犯 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 條第1 項中段規定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依法均可作為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己○○戊○○、丙○○、辛○○癸○○庚○○寅○○子○○陳緯宸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被告沈義達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被告丑○○於偵 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互核與證人即同案被 告壬○○、陳鈺銘、林祐璿、林宥廷、高英傑、陳瑞麟於警詢、 偵查、原審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24064號偵卷二第19至27、59至74、309至323、341至347、3 53至359、435至453頁;同卷三第7至19、79至80、101至111 、151至165、183至184、225至237頁;同卷四第5至15、17 至19、89至103、169至181、203至213、291至319頁;同卷 五第7至19、21至27、97至111;同卷六第7至25、267至275 頁;同卷八第5至10、41至50、83至86、91至96、99至119、 121至125、133至143、175、179至193、275至281、285至28 8、313至314、317至321、327至331頁;同卷九第313至321 、333頁;28076號偵卷第9至21、171至179、431至432、435 至439頁;27597號偵卷第117至119、167至171頁;26609號 偵卷第11至19、69至70、75至76頁;28454號偵卷一第409至 423、449至462、519至523、555至557、581至584、597至60 4頁;同卷二第5至23、41至47、73至75、133至137、187至1 91、217至231頁;629號他字卷第41至47、99至102、109至1 15、125至130、145至148、159至163、215至219241至253、 279至287、395至405、441至451頁;26126號偵卷第23至34 、139至144、155至157、217至218頁;430號聲羈字卷第15 至18頁;30167號偵卷第23至45、235至240、305至307頁;5 31號聲羈字卷第15至18頁;1328號偵緝卷第17至25、95至98 頁;552號聲羈字卷第19至22頁;原審原金重訴字卷一第180 、192、212、224、236、270、290頁;同卷二第90至93、14 2至143、223至225、233至236頁;同卷三第79至82、95至99 、220至221頁;同卷四第64、145、226至228、355至358、4 08至409頁;同卷五第32、71至73頁;原審金訴字卷第58、7 0、256至257、276至277頁;原審訴字卷第37至45頁;本院 卷二第27、239至255、258、271頁),亦與證人即共同被告 鄧孟帆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證述(2406 4號偵卷六第311至349、771至779頁;同卷卷八第127至130



、301至305頁;原審原金重訴字卷一第202頁;同卷二第233 至236頁)、證人○○○於警詢、偵查及證人即被告乙○○○○何圳 傑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24064號偵卷七第103至109、201 至204頁;24064號偵卷九第111至115頁;他字卷第511至517 頁)(上開證人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不作為認定被 告乙○○等1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用),並有下列 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乙○○等1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可以採信,其等上開犯行事證均明確,應依法論科: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110年07月20日、受執行人:被告乙○○、丑○ ○)、指認狀況及相關機手、幹部出入境資訊一覽表、數位 鑑識分析資料:①被告陳瑞麟109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及被告 丑○○出入境出料查詢結果、②被告高英傑109年4月13日警詢 筆錄及被告壬○○相片資料③被告壬○○持用手機(0000000000 )上網歷程查詢結果④被告丑○○持用手機(0000000000)上 網歷程查詢結果⑤○○○○社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丑○○ 扣案手機(編號B-31)108年10月20日LINE訊息譯文、截圖 、扣案手機(編號B-30)訊息APP內資料截圖、出入境個別 查詢報表(被告丑○○)(26064號偵卷一第135至147、205至 249、257至281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110年07月20日、受執行人:被告丙○○)、 出入境個別查詢報表:①被告丙○○②被告乙○○、○○○○社區監視 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陳瑞麟扣案手機數位鑑識結果、暱稱 「浪者張」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被告丙○○搜索現場照片、 被告丙○○持用手機內訊息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00-00 00、丙○○)、提示予被告乙○○之扣案手機B16手機內護照檔 案、電子機票收執聯、「小凱」等聯絡人頁面翻拍頁面、提 示予乙○○之扣案手機B16手機內與暱稱「傑」之對話記錄截 圖(26064號偵卷二第81至87、95至105、165至239、389至4 19、421至431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110年07月20日、受執行人:被告戊○○)、 數位鑑識分析資料:①ATM自動櫃員機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比對ATM使用者與被告己○○戊○○相片影像資料吻合)②與 玥樓包廂訂位資料(使用手機0000000000,比對後該手機為 被告己○○所使用、戊○○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手 機資料截圖(使用者名稱為「天公伯」、有與暱稱「天聚」 訊息截圖、聯絡人頁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0年07月20



日、受執行人:被告辛○○)、出入境個別查詢報表(被告辛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G3T-926、辛○○)(26064號偵卷三 第65至76、81至97、185至187、191至197、199至207、217 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110年7月20日、受執行人:被告壬○○)、出 入境個別查詢報表:①壬○○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 :110年7月20日、受執行人:己○○)、○○○○社區(即○○路0 段00號2樓之11)住戶資料表、被告己○○扣案隨身碟(C-9) 內檔案:名稱「總匯2019」總業績報表跟機手薪資表、被告 己○○扣案隨身碟(C-9)檔案:名稱「12日記本(新)4.1」 總業績報表跟薪資表、泰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收費明細表 翻拍照片、查扣隨身碟內檔案:名稱「日記」、查扣之被告 丑○○國泰銀行存摺封面、被告廖偉丞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 、林楷陞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提款卡影本、查扣之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查扣之手機(編號C-3)與暱稱「NO NO」之IMESSAGE對話記錄截圖、查扣隨身碟內檔案:名稱「 日記本4.2」(26064號偵卷四第31至38、69、73至77、186 至191、201、245至273、279至287、321至335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110年7月20日、受執行人:庚○○)、被告庚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清單、郵局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清單、莊宏洋(被告 庚○○○○)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清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110年7月20日、受執行人:寅○○)、詐騙講 稿影本、被告寅○○扣案之手機、存摺、詐騙講稿照片、寅○○ 扣案手機內與被告高英傑、「蕭邦」等人對話截圖、通訊錄 聯絡人翻拍照片、被告寅○○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歷史交易清單、出入境個別查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000-000、寅○○)(26064號偵卷五第65至87、191至1 97、229-248、251至279、291至299頁)。 ㈥被告陳瑞麟扣案手機數位鑑識分析資料(癸○○部分)、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110年7月20日、受執行人:癸○○)、被告癸○○搜 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被告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出入境個別查詢報表(被告 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000-00、陳俊廷)、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0年7月 20日、受執行人:鄧孟帆)、被告陳瑞麟扣案手機數位鑑識 分析資料(完整版)、出入境個別查詢報表(被告鄧孟帆) (26064號偵卷六第43至46、51至57、71至101、109至115、 119至121、387至393、409至525頁)。 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110年7月20日、受執行人:何圳傑)、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110年7月20日、受執行人:○○○)、○○○代訂機票 明細、○○○手機截圖及與被告乙○○間LINE對話截圖(26064號 偵卷七第95至101、193至199、233至297頁)。 ㈧被告己○○扣案隨身碟內EXCEL檔案、圖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63390 號函檢送:存戶丑○○帳號000000000000往來資料、對帳單、 IP登入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7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60458號函檢送:存戶丙○○、帳號 000000000000往來資料、對帳單、員警110年08月20日職務 報告、被告己○○扣案隨身碟(C-9)內EXCEL檔案、○○○扣案 手機(N-1)內與暱稱「冠軍」之人LINE對話記錄截圖(260 64號偵卷八第15至35、335至351、361至505頁)。   ㈨扣押物品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員警110年8 月31日職務報告檢送:森鐵板燒訂位資料及收據翻拍照片、 被告辛○○持用手機擷取資料:微信暱稱「DT」之個人頁面及 對話內容截圖(26064號偵卷九第117、121至125、323至329 頁)。
 ㈩被告陳瑞麟與下列之人對話記錄截圖:①與陸雷(即高英傑) 之IMESSAGE對話②與暱稱「Lance(阿伸)」微信對話③與暱 稱「阿九九」FACETINE對話記錄④與暱稱「小董」LINE對話 記錄、出入境個別查詢報表(被告陳瑞麟)、警方提示予陳 瑞麟指認之照片、与玥樓外觀、包廂與GOOGLE地圖照片、彰 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108年12月20日、受執行人:陳瑞麟)、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07月20日 、受執行人:陳瑞麟)(28454號偵卷一第475至517、559至 567、605至619、625至627頁)。    警方提示之被告陳瑞麟與被告高英傑間對話記錄(內有被告 林宥廷中國信託銀行卡片照片)、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 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 9年1月08日、受執行人:高英傑)、被告高英傑指認「德哥 」(被告乙○○)之照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存款交易明細、被告林宥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員警整理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入出國時間、班機一覽表、出入境個別查詢報表:①高英傑林宥廷、鹿港分局偵查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109年2月8日、受執行人:林宥廷)、被告林宥 廷109年2月8日手機採證同意書、被告己○○扣案之手機(編 號C-3)與暱稱「NONO」、「阿傑」之聯絡人、IMESSAGE、 對話記錄截圖(28454號偵卷二第71、117至125、139至169 、193至209、233至283、293至301、495至502頁)。   出入境個別查詢報表:①丁○○②子○○庚○○(28454號偵卷三第4 9至54、101至109、657至659頁);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 分局偵辦陳瑞麟涉嫌詐欺案照片黏貼紀錄表、手機蒐證紀錄 表、蘋果公司回函(查使用者為何圳傑)(查123.110.63.1 45登入IP時間)、員警110年5月25日職務報告及附件、被告 林宥廷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清單、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轉帳明 細(629號他字卷第31至19、25至29、、231至239、263至27 5頁)。
 被告陳鈺銘扣案手機(編號2)APPLE ID「暱稱王萬聖」頁面 、聯絡人「土」之翻拍照片、被告陳鈺銘扣案手機(編號1 )手機內照片翻拍照片、○○○扣案手機與被告乙○○LINE對話 紀錄截圖、被告乙○○扣案手機(B-18)採證資料(內有陳鈺 銘護照照片、電子機票)、被告己○○扣案隨身碟檔案007-06 分頁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0年8月14日、受執行人:陳鈺 銘)、個別查詢報表(被告陳鈺銘)、警員110年8月18日提 示予陳鈺銘之檔案007-06分頁截圖(26126號偵卷第65至79 、83至95、101至111、121至133、189至213頁)。  ○○○扣案手機與乙○○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有林祐璿護照)、 被告己○○扣案隨身碟檔案007-前置開銷分頁截圖、被告己○○ 扣案隨身碟檔案007-05分頁截圖(林佑璿業績)、被告己○○ 扣案隨身碟(C-9)檔案分頁截圖(林祐璿業績統計、款項 匯給其○○○○)、○○○○社區110年3月23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警方蒐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0年9月22日、受執行人 :林祐璿)、個別查詢報表(林祐璿)(30167號偵卷第47 至67、100-109頁)。
 被告戊○○與水房「天聚」接洽之訊息截圖、車輛停放地圖、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員警向蘋果公司調取之被告戊○○扣案



手機(D-1)聯絡人資料(26609號偵卷第21至25、71頁); 被告己○○扣案隨身碟(C-9)「12日記本(新)4.1」、「00 7」EXCEL檔案截圖、被告己○○扣案手機(C-3)採證所得資 料(內有被告己○○ICLOUD帳號、與暱稱「NONO」之人對話紀 錄)、被告己○○扣案手機(C-3)採證所得資料(內有被告 己○○曾敏睿對話紀錄)、被告己○○扣案手機(C-4)聯絡 人資料(27597號偵卷第15至45、53至115、121至131頁)。 被告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客 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紀錄、對帳單、個別查詢報表(丑○○ 、乙○○)、被告丑○○平版個人頁面翻拍照片(內有其APPLE ID帳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資料(29959 號偵卷第21至57、117-1頁);被告己○○扣案隨身碟(C-9) 內EXCEL檔案:「總匯2019」、「12日記本(新)4.1」等檔 案。(P23-105)、○○○扣案手機(N-1)內與暱稱「冠軍」 之人LINE對話記錄截圖、被告己○○扣案隨身碟(C-9)內「0 07」EXCEL檔「前置開銷03-05」、「05」、「06」等分頁截 圖、被告乙○○住處扣案證物:(C-11)機票訂購款項明細表 、(B—3)寅○○電子機票照片、被告乙○○扣案手機(B-18、 門號0000000000)採證所得資料(內有APPLE ID、陳鈺銘護 照照片、與「00000000000000.com」對話紀錄等)(2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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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