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辰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683、110年度金訴字第884號、110年
度訴字2008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64、28454號;追加起訴案
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26126、26609、27597、28076、29923、
29959、3016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2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
署110年度偵字第340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 項規定立法理 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 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 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 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 判斷基礎。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怡辰(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表示:我認罪,僅針對量刑上訴等語,並撤回量刑以外部 分之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明書可參(本院卷 一第182、199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被告原審判決量 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先予指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 ㈠犯罪事實:
⒈緣何冠德(綽號「德哥」)於民國108年2月26日前某日,發起 、指揮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犯罪組織,成立跨境電信詐欺機房,由其出資、招募成員, 及向不知情之旅行社業者○○○購買前往土耳其之機票及安排 成員出入境等事宜。陳怡辰則參與該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該集團之詐欺手法 為,由抵達土耳其詐欺機房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擔任 一、二、三線機手,第一線機手假冒大陸地區之公安,撥打
電話予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向被害人佯稱個資外洩,須報警 處理云云,再將電話轉予第二線機手,第二線機手則佯為大 陸公安局之公安,佯以協助被害人製作筆錄名義,謊稱被害人 名下之金融帳戶涉及洗錢云云,復以傳真或傳送訊息方式,出 示凍結命令等文件取信於被害人,再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向檢 察官申請資金優先調查云云;第三線機手接聽後,則誆稱係 大陸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或緊急犯罪調查科科長,指示被 害人至指定之網際網路網站輸入金融帳戶之帳號、密碼及驗 證碼等資訊,嗣第三線人員經由前開方式取得被害人之金融 帳戶資訊後,由水商透過地下匯兌將款項層層轉出,再通知 臺灣水房外務輾轉取得詐欺款項,經何冠德○○張雅惠與水房 結算,扣除約定之水房可獲得一定比例之報酬後,將詐欺款 項交予張佑先,再由張雅惠按約定比例計算詐欺機房成員之 薪資報酬,餘款則歸何冠德所有。張雅惠在臺灣擔任會計, 負責記帳、與水房核對款項及計算詐欺機房成員薪水,張雅 惠○○張佑先則協助張雅惠處理外務,負責向水房收取詐欺款 項款項、協助張雅惠跑腿等庶務;土耳其機房部分,則由張 辰瑋擔任土耳其機房現場管理人,並需定期回報業績予何冠 德、張雅惠,及回報機房支出費用予張雅惠,陳品宏擔任機 房外務,負責採買、交通、在土耳其伊斯坦堡歐洲區某處承 租房屋等事宜,曾敏睿擔任電腦手,負責架設電話、電腦及 網路等相關設備,陳怡辰則擔任一線機手(於108年10月20日出 境至土耳其,至同年12月26日始回臺),吳岡霖擔任第二線 機手幹部,許政一、陳俊庭、莊雅淇、黃妍菲、沈義達、陳 品宏、林宥廷、高英傑、陳瑞麟、陳鈺銘、林祐璿、陳緯宸、 季冠昇、張家承、譚志慶則分別擔任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 二、三線詐欺機手,董科葝則擔任廚師。第一、二、三線機 房成員,可分別從中取得詐欺款項之7%、8%、8%之比例作為 報酬。
⒉陳怡辰即與何冠德、張雅惠、張佑先、吳岡霖、許政一、鄧 孟帆、陳俊庭、黃妍菲、沈義達、高英傑、陳瑞麟、陳緯宸、 張辰瑋、曾敏睿、董科葝共同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意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 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第二期機房所示期間 ,參與第二期土耳其詐欺機房,而以上述詐欺手法對大陸地 區之不詳被害人1名詐得人民幣2202萬1100元。何冠德以FAC ETIME聯繫水房「艾馬仕」、「極限」、「百盛百貨」、「築 間」之不詳成員,確認本案詐欺機房之第二期詐欺款項入帳 後,何冠德再指示張雅惠收款,張雅惠遂指派張佑先於不詳 時間、地點,分別向水房成員以現金方式收取第二期詐欺款
項。何冠德為朋分詐欺款項,於109年1月3日晚間某時許, 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森鐵板燒,將張雅惠事先 計算、分裝,由張佑先攜帶到場之現金報酬,發放予到場之 第二期機房成員。嗣經警於110年7月20日,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附表三所示地點,扣得如附表三所示 之物。
㈡所犯罪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三、關於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對參與犯罪組 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係因加入犯罪組織成為 組織之成員,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活動,犯罪即屬成立,避免 情輕法重,為求罪刑均衡,而為該但書規定。本件被告所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在形成處斷刑時既論以其他重罪,即難以再 依裁量而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並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 定適用餘地。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固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亦規定「犯第3 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然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既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 財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之法理,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 規定減刑,併予敘明。
㈢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 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 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 判決意旨參照)。近年詐騙集團盛行,屢造成被害人鉅額損 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此為立法嚴懲之理由,被告參與本 案詐欺集團,在境外設立之電信機房擔任第一線機手,圖以 詐取財物方式牟取鉅額不法利益,主觀可非難性高,危害社 會秩序甚鉅,犯罪情狀客觀上均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並無情輕法 重,顯可憫恕之情狀,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四、上訴理由之論斷
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本案僅涉犯一罪,且前並無前案紀 錄,原審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2年實屬過重等語。惟量刑輕 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
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審判 決已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之適用,就其量刑詳為審酌並 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 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 違法,上訴意旨所稱其坦承犯行乙情,亦經原審於量刑時一 併評價。本院衡酌被告本案所論處之加重詐欺犯行,最輕法 定本刑為有期徒刑1 年,且本案係屬境外機房詐欺、洗錢, 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名譽、形象,且被告雖僅有1次犯行,然 該期之犯行被害人遭詐欺匯入之款項高達人民幣2202萬1100 元,被告個人之犯罪所得亦達1,058,655元,足認其所肇致 之損害甚為鉅大,原判決因之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 年,並無 過重之情事,其上訴為無理由。又被告所科處之刑度雖為有 期徒刑2年,且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惟審酌本案為跨境詐欺 集團犯罪組織,影響國際名譽至深,惡性非輕,詐欺所得款 項甚鉅,所致生之損害亦大,是認被告本案犯行,並不宜給 予緩刑之諭知,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附表二:土耳其機房分工一覽表
■第一期機房:民國108年2月26日至8月2日編號 姓名 綽號 分擔機房角色 發起或參與詐欺機房期間 入出境時間 1 何冠德 德哥 發起、指揮犯罪組織 108年2月26日至8月2日 2 張雅惠 會計 108年2月26日至8月2日 3 張佑先 外務 108年2月26日至8月2日 飛往土耳其日期 返臺日期 4 黃妍菲 安琪 一線機手 108年2月26日 108年7月29日 5 許政一 阿進 二、三線機手 108年2月26日 108年7月19日 6 高英傑 勞雷 二線機手 ①108年3月2日 ②108年3月30日 ③108年5月9日 ④108年7月12日 ①108年3月27日 ②108年4月27日 ③108年6月17日 ④108年7月31日 7 莊雅淇 小淇 一線機手 108年3月2日 108年7月29日 8 吳岡霖 阿岡 二線機手兼幹部 108年3月6日 108年7月29日 9 陳品宏 tommy 外務 ①108年2月26日 ②108年3月8日 ①108年3月8日 ②108年8月2日 10 陳俊庭 大大 二線機手 108年3月15日 108年7月29日 11 林宥廷 阿文 一線機手 108年5月3日 108年7月29日 12 沈義達 數字 12 二線機手 ①108年3月2日 ②108年5月9日 ①108年5月2日 ②108年7月31日 13 陳瑞麟 阿祥 一線機手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29日 ■第二期機房:108年9月21日至12月29日編號 姓名 綽號 分擔機房角色 發起或參與詐欺機房期間 入出境時間 1 何冠德 德哥 發起、指揮犯罪組織 108年9月21日至12月29日 2 張雅惠 會計 108年9月21日至12月29日 3 張佑先 外務 108年9月21日至12月29日 飛往土耳其日期 返臺日期 4 陳緯宸 阿水 二線機手 108年9月21日 108年12月26日 5 黃妍菲 安琪 一線機手 108年10月1日 108年12月29日 6 陳俊庭 大大 二線機手 108年10月1日 108年12月29日 7 陳瑞麟 阿祥 一線機手 108年10月7日 108年12月19日 8 沈義達 數字 12 二線機手 108年10月7日 108年12月29日 9 許政一 阿進 二、三線 機手 108年10月7日 108年12月29日 10 鄧孟帆 孟帆 阿帆 一線機手 108年10月12日 108年12月19日 11 陳怡辰 meimei 一線機手 108年10月20日 108年12月26日 12 高英傑 勞雷 二線機手 108年10月20日 108年11月7日 13 吳岡霖 阿岡 二線機手兼幹部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2月26日 ■第三期機房(110年3月某日起至7月19日)編號 姓名 綽號 分擔機房角色 發起、參與詐欺機房期間 入出境時間 1 何冠德 德哥 發起、指揮犯罪組織 110年3月某日起至7月19日 2 張雅惠 會計 110年3月某日起至7月19日 3 張佑先 外務 110年3月某日起至7月19日 飛往土耳其日期 返臺日期 4 陳鈺銘 阿敏 二線機手 110年6月11日 110年7月30日 5 林祐璿 小雞 雞仔 一、二線 機手 110年5月7日 110年9月7日 附表三: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編號 查扣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持有人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4樓 1 A-1-1 郵局存簿(何冠德) 2 本 何圳傑 2 A-1-2 玉山銀行存摺(何冠德) 1 本 何圳傑 3 A-1-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何冠德) 1 本 何圳傑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之1 4 B-1 中華民國護照(陳世華、何冠德、黃妍菲) 4 本 何冠德 5 B-2 泰鵬國際旅行社收費明細 1 張 何冠德 6 B-3 電子機票/旅客行程收執聯 1 份 何冠德 7 B-4 華南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何圳傑,000-0000自小客車) 1 張 何冠德 8 B-5 房屋租賃契約 2 本 何冠德 9 B-6 臺胞證(何冠德) 1 張 何冠德 10 B-7 外勞卡 2 張 何冠德 11 B-8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林楷陞) 1 本 何冠德 12 B-9 藝園堂會員卡 1 張 何冠德 13 B-10 國泰VISA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 張 何冠德 14 B-11 掃頻器 1 支 何冠德 15 B-12 新臺幣(90,000元) 元 何冠德 16 B-13 蘋果平板電腦 1 臺 何冠德 17 B-14 隨身碟 4 個 何冠德 18 B-15 華南汽車保險費收據(何圳傑000-0000自小客) 1 份 何冠德 19 B-16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何冠德 20 B-17 蘋果 iPad 1 臺 何冠德 21 B-18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何冠德 22 B-19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何冠德 23 B-20 筆電(華碩) 1 臺 何冠德 24 B-21 中國郵政銀聯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 張 陳盛奇 25 B-22 合作金庫金融卡(000000000000000號) 1 張 陳盛奇 26 B-23 國泰世華金融卡(帳戶:000000000000號) 1 張 陳盛奇 27 B-24 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張 陳盛奇 28 B-25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戶:000000000000號) 1 本 陳盛奇 29 B-26 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本 陳盛奇 30 B-27 ATM小白單 9 張 陳盛奇 31 B-28 新臺幣7萬4000元 元 陳盛奇 32 B-29 記事簿 1 本 陳盛奇 33 B-30 iPhone手機(無SIM卡) 1 支 陳盛奇 34 B-31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 支 陳盛奇 35 B-32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 支 陳盛奇 36 B-33 iPhone手機(金色) 1 支 陳盛奇 37 B-34 iPhone手機(粉色) 1 支 陳盛奇 38 B-35 蘋果 iPad 1 台 陳盛奇 39 B-36 蘋果 iPad 1 台 陳盛奇 40 B-37 U盾 1 台 陳盛奇 41 B-38 隨身碟 1 支 陳盛奇 42 B-39 000-0000何冠德車輛維修確認單 1 張 何冠德 43 B-40 存款憑證 4 張 何冠德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號2樓之11 44 C-1 iPhone 手機 1 支 張雅惠 45 C-2 iPhone 手機 1 支 張雅惠 46 C-3 iPhone 手機 1 支 張雅惠 47 C-4 iPhone 手機 1 支 張雅惠 48 C-5 iPhone 手機 1 支 張雅惠 49 C-6 三星平板 1 個 張雅惠 50 C-7 iPad 1 個 張雅惠 51 C-8 iPad 1 個 張雅惠 52 C-9 隨身碟 1 個 張雅惠 53 C-10 ASUS 筆電 1 台 張雅惠 54 C-11 泰鵬國際旅行社收費明細表 5 張 張雅惠 55 C-12 收費明細 1 張 張雅惠 56 C-13 中國信託銀行收據 3 張 張雅惠 57 C-14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1 張 張雅惠 58 C-15 中國信託存摺(林楷陞) 1 本 張雅惠 59 C-16 中國信託存摺(廖偉丞) 1 本 張雅惠 60 C-17 陳盛奇國泰銀行資料手寫便條紙 1 張 張雅惠 61 C-18 ACER 筆電 1 台 張雅惠 62 C-19 林楷陞中國信託VISA卡 1 張 張雅惠 63 C-20 點鈔機 1 台 張雅惠 64 C-21 新臺幣2311萬4000元 元 張雅惠 65 C-22 超跑世界對帳表 2 張 張雅惠 66 C-23 sim卡 1 張 張雅惠 67 C-24 sim卡 1 張 張雅惠 68 C-25 sim卡 1 張 張雅惠 69 C-26 遠傳門號殼(無卡) 1 張 張雅惠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號2樓之11 70 D-1 行動電話(蘋果) 1 支 張佑先 71 D-2 000-0000行車紀錄器記憶卡 1 卡 張佑先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號 72 D-2-1 行動電話Hugiga 1 支 張佑先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5 73 E-1 中華郵政存簿 3 本 吳岡霖 74 E-2 中華郵政金融卡 1 張 吳岡霖 75 E-3 中國信託存簿 1 本 吳岡霖 76 E-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簿 1 本 吳岡霖 77 E-5 護照 1 本 吳岡霖 78 E-6 iPhone 手機 1 支 吳岡霖 79 E-7 iPhone 手機 1 支 吳岡霖 80 E-8 隨身碟 1 個 吳岡霖 81 E-9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 2 個 吳岡霖 82 E-10 玻璃球 1 個 吳岡霖
查扣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6 83 F-2 台新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 本 陳怡辰 查扣地點:屏東縣○○市○○路00○0號 84 F-1 I-Phone行動電話 1 支 陳怡辰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85 I-1 中華郵政存簿 2 本 許政一 86 I-2 中華郵政金融卡 1 張 許政一 87 I-3 電子機票票據收據聯 2 張 許政一 88 I-4 土耳其國境入境單 2 張 許政一 89 I-5 雄獅旅行社收據(含紙條) 1 張 許政一 90 I-6 新臺幣(千鈔)(90,000元) 90 張 許政一 91 I-7 iPhone6S PLUS 手機 1 支 許政一 92 I-8 iPhoneXS 手機 1 支 許政一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號5樓之8(508室) 93 K-1 Galaxy Note8 1 支 黃妍菲 94 K-2 iPhone 手機 1 支 黃妍菲 95 K-3 iPhone 手機 1 支 黃妍菲 96 K-4 台新銀行存摺(黃妍菲) 1 本 黃妍菲 97 K-5 教戰守則 1 份 黃妍菲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98 N-1 iPhone 手機(已發還○○○) 1 支 ○○○ 99 N-2 泰鵬旅行社收費明細表 5 張 ○○○ 100 N-3 隨身碟 1 個 ○○○ 查扣地點:苗栗縣○○鎮○○路00巷00弄0號 101 G-1 IPHONE 11、HTC、IPHONE6S行動電話各1支 3 支 鄧孟帆 102 G-2 筆記型電腦 1 臺 鄧孟帆 查扣地點:新竹市○區○○路00號11樓之7 103 J-1 SAMSUNG智慧型手機 1 支 莊雅淇 查扣地點: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104 H-2 SAMSUNG智慧型手機 1 支 陳俊庭 105 H-3 iPhone 手機 1 支 陳俊庭 110年8月14日0時2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6 手機2支 陳鈺銘 110年9月22日0時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 107 手機1支 林祐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