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77號
TCHM,111,聲,477,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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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文欣等人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3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 請人)前因被告楊文欣等人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聲請人所在辦公室,扣押聲請 人所有之承辦業務文件,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 作站之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5年度聲搜字第0 02425號)為證。因本案偵結起訴後及一審判決,上揭扣押 物品均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收及判決宣告 沒收,且性質上亦非屬犯罪物品與犯罪所得物品,又除其中 部分扣押物品經檢察官引用為證明犯罪之資料以外,其明細 如本案偵查卷宗之證據附表所示,其餘部分均未經檢察官引 用為證據者,均屬於與本案犯罪無關之資料。尤其扣押物編 號5-92文件(數量87箱),僅有5-92-3列入起訴書證據34-1 、34-2當中,足見實施搜索當時確實將大量與本案犯罪無關 之物品予以扣押,造成聲請人業務銜接及管理困難。因此, 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對於本案犯罪訴追不生影響,且未經原審 宣告沒收,性質上亦非違禁物等犯罪物品與犯罪所得之物, 請求准予發還聲請人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 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 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17條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 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法院審理時,有無繼續扣押 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又 扣押物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 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 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20號、



103年度台抗字第673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55號、101年度 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楊文欣等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 08年度重訴字第539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而聲請人為該案 件之參與人,亦經原審上揭判決就聲請人取得如該判決附表 丙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 被告楊文欣等人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1 年度上訴字第30號案件審理中。
 ㈡聲請人所指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雖未經原審上揭判決宣 告沒收,惟上開扣押物係因被告楊文欣等人犯違反公司法等 案件,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 工作站持原審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105年聲搜字第2425號 )在其設址等地(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4樓之6及其附 屬建物與相連處所)執行搜索扣得,受搜索人為「傅宗道」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號案件之上訴人即被告),由該 處所經理張朝欣全程在場陪同搜索,傅宗道後始到場,編號 5A(同址4樓之3)及5B(同址地下室)扣押物經該公司董事 長紀玉枝(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號案件之上訴人即被告 )同意主動提供,有原審法院105年聲搜字第2425號搜索票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他字第233號卷2第17至38頁)。是聲請人所欲聲 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號 案件之上訴人即被告傅宗道受執行搜索扣得之物,與該案件 存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且本案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人、被告楊文欣等人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現尚在本院理中,該等扣押物品是否與被告楊文欣等人之犯 行有關而得供為證據、是否有宣告沒收之必要,仍待詳加調 查,故有留存之必要,為日後審理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 能,尚不宜於案件審理終結及裁判確定前,先行裁定發還。 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自難准許,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附表:聲請發還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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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