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尚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尚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尚毅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 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凃尚毅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 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 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 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 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 院卷第207至213頁),並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 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 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及比例原 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 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凃尚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共15罪) 有期徒刑7月 (共1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6.12.13至 107.01.03(15次) 106.12.15至 107.01.03(19次) 106.12.16至 106.12.26(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06號、1196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06號、1196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06號、119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 判決 日期 110.09.30 110.09.30 110.09.30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9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109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9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109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9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04.13 111.04.13 111.04.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12.27至 107.01.03 106.12.12至 106.12.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06號、1196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06號、119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 107年度訴字第1019號 判決 日期 110.09.30 109.07.29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9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107年度訴字第101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04.13 111.07.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