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77號
TCHM,111,聲,1677,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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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創明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創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創明前因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99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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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