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存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存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存忠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1年8月2日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 1年8月2日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