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保元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保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保元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20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千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簡源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