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浩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浩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浩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2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5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