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漢城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漢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漢城(下稱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33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