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凱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凱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凱恩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1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