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11年度,8號
TCHM,111,原上訴,8,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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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樺



賴文章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被 告 張鵬瑜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鵬舉


義務辯護李郁霆律師
被 告 孫瑞榮



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倪正漢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王谷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0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17、1
32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辛○○戊○○己○○、丁○○、丙○○、甲○○被訴恐嚇取財未遂無罪部分撤銷。
庚○○辛○○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庚○○辛○○戊○○己○○、丙○○及甲○○因得知臺中市和平區 公所於民國108年初發包「原住民地區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 及簡易自來水工程計畫」(下稱「簡易自來水工程」,包含 在政府107年度之「前瞻計畫」內),而取得臺中市政府核給 工程配合款,渠等於108年11月17日先推由戊○○透過臺中市 和平區公所之司機朱信愿,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和平地區 簡易自來水工程」相關提案資料予和平區區長○○及秘書蕭 金木後,復於同年月20日上午9時許,由庚○○、丙○○、甲○○ 共同前往區長辦公室向乙○○表示:簡易自來水工程配合款係 由其等向中央及臺中市政府爭取而來等語,丙○○並出具系爭 工程計畫案資料及市府的同意函予乙○○,以系爭工程之市府 配合款係由其等向臺中市政府爭取而來為由,向乙○○索取系 爭工程之市府配合款新臺幣(下同)2747萬9000元(總工程 經費7851萬3000元;中央補助款5103萬4000元,其餘由臺中 市政府編列配合款支應)之15%服務費、約400萬元,惟遭乙 ○○當場拒絕。嗣渠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 嚇取財之犯意聯絡,而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於108年11月27日戊○○再次前往區長辦公室索取上開服務費, 期間並對乙○○表示:有多人(指黑道份子)要來找你(指乙 ○○),但均遭其擋下等情,以此暗示本件工程有不法人士介 入其中,藉此恫嚇乙○○,以謀取得上述服務費,惟仍遭乙○○ 拒絕而未果後;於同年12月3日上午9時許,再由庚○○辛○○ 夥同戊○○、丁○○、丙○○、甲○○及不知情之莊仲安李啟丞蔡嘉祥莊仲安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前往臺中市 和平區公所,推由辛○○庚○○戊○○、丁○○及不知情之莊仲 安進入區長辦公室再次脅迫乙○○支付上開服務費。期間,



明樺對乙○○表示,我們還是要照規矩來,阿不成文的規定大 家都知道阿,沒有人不知道的,你講這樣的話沒人不知道的 ,工程界沒有人不知道的,只有你,我有跟你講採購法嗎, 如果我要押你...等語;丁○○對乙○○表示,「好好說啦,來 這就是要好好說的啦,如果不講就不要講,我們回去也沒關 係啦」、「你聽懂嗎,我們回去也沒關係,是今天有誠意來 這」、「就講難聽一點啦,能照規矩就照規矩啦,我們也是 照你的規矩啦,當然當初你們是怎麼喬,我們也不在場啦, 我會尊重你們兩邊的講法,但是他有我們公司的壓力啦,我 今天處理不好後面一樣有人會出來處理啦,當然我是代表公 司出來說就盡量自己人講一講結束就好了,給我們一個交差 ,如果不行就後面再處理了,大家的意思都知道了吧?」等 語;戊○○對乙○○表示,「舅舅這邊可以的話,手勢舉高一點 ,圓滿就好了,這樣聽懂意思嗎,這樣說說說…」等語,以 此等言詞暗示渠等背後有一股惡勢力擬介入,乙○○或有人身 安全疑慮等,藉此恫嚇乙○○,以謀取得上述服務費,惟未得 效果,辛○○見狀乃憤而口稱,「不用啦,到『中機組』問一問 啦〜比較快啦。」等語,惟仍遭乙○○拒絕支付而未遂。 ㈡於108年12月15日上午7時許,戊○○夥同丙○○己○○共同前往 乙○○位在臺中市和平區住家(住址詳卷),推由戊○○對乙○○ 恫稱:「舅舅,這件事情要處理,這樣對你比較好」及「你 自己思考一下」等語,另由己○○當場對乙○○表示:「這件事 情如果你有答應人家,『小罐』(指戊○○)有配合人家處理這 件事,你就與他多配合。」等情,以此恫嚇乙○○,要求乙○○ 須支付前述服務費,惟仍遭乙○○拒絕支付而未遂。 ㈢於108年12月26日上午7時許,由戊○○己○○先與不知情之黃 科達及陳律言共同駕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小客車,前 往乙○○上開住處欲再次向其索討前述服務費,並於乙○○住處 門口叫囂、敲打窗戶,惟因乙○○不在住處而未果;嗣即再由 戊○○於同日晚上10時許,帶同甲○○及不知情之李啟丞、蔡嘉 祥,駕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再次前往乙○○住處欲 向其索討前述服務費,再次以拍打窗戶、強拉窗戶大門等 ,並高聲叫喊乙○○(口稱「人在後面、人在後面」,高呼「 阿舅、阿舅」等)等,以此方式恫嚇,擬要求乙○○支付前述 服務費;惟因乙○○之配偶林蔣雪霞戊○○等男子人數眾多, 而乙○○尚未返家未敢開門,且嗣因員警據報前往查察,戊○○ 等人始離去現場而未能得逞。
二、嗣於109年3月10日下午4時許,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員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分別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執行拘提及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進而 查悉上情。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檢察官、被告庚○○辛○○戊○○己○○、丁○○、丙○○及甲 ○○暨其等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違法不當,亦無顯不可信情形 ,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就本案待證事項復具有相當關連性 ,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 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 論,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應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等人不爭執事項及辯解內容,約略如下: 1.被告庚○○坦承於前開時、地向乙○○索取系爭工程「配合款」 之服務費等情,然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辯稱略以: 本案系爭工程配合款是童福來幫忙爭取的,我只是幫童福來 去跟乙○○說應該要履行承諾,我認為我不是無中生有,我並 沒有恐嚇取財,也沒有取得不法所得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 辯護略以:被告庚○○確實受到童福來委託,童福來與乙○○之 間有配合款15%的承諾協定,雙方一直爭執誰去爭取到,童 福來和乙○○之間的協議破裂以後,童福來就跟被告庚○○講, 被告庚○○才找立委試圖要解決這件事情,立委推薦被告戊○○ 出面處理。被告庚○○的目的是為了幫童福來去跟乙○○處理15 %配合款才委託被告戊○○來協調,這個錢是屬於童福來和乙○ ○之間的協議,至於履不履行、合不合法,跟被告庚○○沒有 關係。雙方在商談的過程中看不出來所謂恐嚇的言詞,並沒 有看到說「如果不給錢要怎麼樣」,只有當時突然跑上來的 被告辛○○突然講一句話「去中機組」,且這應不會構成恐嚇 。被告庚○○幫童福來出頭談這件事情,是因為區公所有一個 新聞費用,希望幫童福來他們協調完以後,乙○○可能承諾某 些新聞讓他們去發,被告庚○○原本認為這樣去協調,要給就 給、不給就算了。在108年12月3日協調破裂之後,所有人聚



集在超商那時候,大家講說破局,人家不肯給、不承認,那 就算了。從12月3日之後,被告庚○○辛○○等人就再也沒有 出現過。後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五)的部份都是被 告戊○○邀集其他人去做的事情,確實跟被告庚○○無關等語。 2.被告辛○○坦承於前開時、地向乙○○稱「不要講了,不願意就 算了,到中機組好了」等語等情,然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 犯行,辯稱略以:我只是對乙○○稱「就到中機組」而已,我 沒有對乙○○恐嚇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辛○○ 僅曾於108年12月3日到場,依乙○○證述被告辛○○在協商過程 並沒有在區長辦公室,且乙○○證述就被告辛○○說「到中機組 講一講」,其並沒有產生畏怖心,難認被告辛○○有起訴書所 認的犯行等語。
 3.被告戊○○坦承於前開時、地,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前往找乙○○ ,要求乙○○處理與被告庚○○就系爭工程所衍生之款項糾紛等 情,然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辯稱略以:我只是去找 我舅舅乙○○說話、我沒有恐嚇乙○○,我是在12月3日那天聽 被告庚○○跟乙○○對話的過程,才知道他們在講配合款而不是 工程款。108年12月3日那天是因為我是要介紹被告丙○○工程 ,被告丙○○才會到和平區,後來12月15日、12月26日我跟我 哥哥即被告己○○、甲○○一起去區長家,是因為我自己要找區 長談事情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縱然認定被告戊 ○○知道被告庚○○欲向乙○○索取配合款15%,然被告戊○○主觀 上並無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被告戊○○自始至終均 在瞭解有無協議,尋求解決處理方法,難認被告戊○○有不法 所有之意圖。乙○○證稱雖然前後不一,但證稱會感到害怕的 ,從來沒有講到被告戊○○,認為被告戊○○沒有對他有任何恐 嚇言語或行為等語。
 4.被告己○○坦承有於如事實欄一所載時、地,與被告戊○○一同 前往乙○○住處、要求乙○○處理與他人就系爭工程之款項糾紛 事宜等情,然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辯稱略以:我是 基於親戚關係前往,我沒有恐嚇他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 護略以:被告己○○與乙○○有親戚關係,被告己○○108年12月1 5日之前並不知道工程配合款之事實,那天是弟弟戊○○對被 告己○○提出邀約,順道上山去乙○○家聊天泡茶,乙○○於原審 證稱,當天是自願開門,談話氣氛平和,語氣正常沒有恐嚇 威脅字眼,並不會感到害怕,客觀上任何人聽到這些話也不 覺得會有惡害通知;12月26日被告戊○○己○○到乙○○住處, 因乙○○不在家而離去,光以有前往乙○○住家的行為,就構成 恐嚇的著手,沒有補強證據可以佐證等語。
5.被告丁○○坦承於前開時、地,與他人共同前往找乙○○、要求



○○處理與被告庚○○就系爭工程所衍生之款項糾紛事宜等情 ,然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辯稱略以:我是民意代表 ,跟被告庚○○溝通橋樑,介紹他們認識、幫他們協商的角色 而已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108年11月27日被告己○ ○單獨去區長辦公室找乙○○,是要約時間瞭解狀況,難認被 告丁○○己○○共謀,去找乙○○恐嚇取財。108年12月3日被告 丁○○也有去乙○○辦公室,但被告丁○○對話言語平和,都是調 解和事佬角色,並無恐嚇言語。乙○○也證稱,被告庚○○等人 的舉動言語,並不覺得害怕,也不覺得有被恐嚇,只對108 年11月27日被告己○○單獨找他,無端生有,感到困擾,關於 辛○○講到中機組等語也不覺得恐嚇。被告丁○○跟乙○○間的對 話,乙○○既沒有畏怖之心,被告丁○○並不該當恐嚇取財的犯 行等語。
 6.被告丙○○坦承於前開時、地,與他人共同前往找乙○○,要求 乙○○處理與被告庚○○就系爭工程所衍生之款項糾紛事宜等情 ,然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辯稱略以:是因為被告戊 ○○要介紹工作給我,我才跟被告甲○○去和平區找被告戊○○, 108年11月20日那天我剛好生病,我在和平區診所就診,看 完診出來我跟被告甲○○找不到被告戊○○,我們就直接去公所 區長辦公室找被告戊○○。那天之前我為了工作上山,被告戊 ○○也沒有說是什麼工作,只說有工程,他說有認識和平區公 所的人可以介紹我小型工程。108年12月3日被告戊○○又再約 我說要談工程的事情,我才再次前往和平區公所,他們講的 事情我都不了解。被告戊○○只是說上面有很多工程,他認識 區長。到底是什麼工程我也不了解。我平常是作房屋改建統 包,叫我家工程(沒有設立登記)。我認識被告戊○○,因為 介紹工程認識的,因為我跟被告戊○○的哥哥即被告己○○是高 中同學。被告甲○○是我交情很好的朋友,那天才叫他跟我一 起去和平。後來我去乙○○家裡,是乙○○邀請我們去泡茶,只 有2、3個人過去,他們談什麼事情我也不了解,我後來感覺 怪怪的就沒有再去了,系爭自來水工程我並不瞭解等語;辯 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甲○○戊○○是同學,被告戊○○受 託處理乙○○與被告庚○○等人,到底工程款或是傭金的問題, 被告戊○○108年11月20日到和平區公所與被告庚○○見面,約 被告丙○○一起,因為他們是親戚,有機會介紹認識,可能有 機會標到小型工程,因為被告丙○○是做工程的。到了之後, 被告戊○○先離開,被告丙○○因為不舒服先去看診,回來後已 經找不到被告戊○○。乙○○證稱被告丙○○當天很客氣,並沒有 對乙○○有不法言語。11月27日被告戊○○已經事先約了乙○○, 想要瞭解乙○○與被告庚○○之間的工程款的情況,當天被告丙



○○也是想去瞭解工程款或傭金的問題。後來被告戊○○與乙○○ 另外訂了12月3日,也是被告戊○○跟乙○○事先約好。被告戊○ ○邀被告丙○○一起去和平區公所,被告丙○○沒有進去,沒有 與區長有接觸,也沒有任何不法行為。12月15日被告丙○○戊○○等人一起去乙○○的家,乙○○證稱,12月15日被告丙○○當 天喝一點酒,沒有進去,可以證明被告丙○○沒有恐嚇等語。 7.被告甲○○坦承於如事實欄一所示時、地,與他人共同前往找 乙○○等情,然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辯稱略以:我只 認識被告丙○○,第1次我陪他去區公所辦公室,當天被告丙○ ○不舒服,我帶他上去,進區公所之前,他有先去看醫生, 看完之後,我陪他去區長室,從頭到尾他們說要瞭解的事情 我也不大清楚,我是單純剛從臺北回來,剛好有空,陪他、 載他去山上。我那時剛從臺北回來,白天都有空,後來他們 去山上都是我開車載他們。12月26日晚上我載林啟丞、蔡嘉 祥先去谷野飯店,之後剛好跟被告戊○○碰面,然後被告戊○○ 就說要去找他舅舅聊天,我就載他們一起過去區長家,我都 在車上,我都沒有到乙○○家裡等語。
㈡經查:
 1.被告戊○○於108年11月17日先透過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之司機 朱信愿,以Line傳送系爭工程相關提案資料予乙○○及秘書蕭 金木。於同年11月20日上午9時許,被告庚○○、丙○○(甲○○ 陪同)均曾前往區長辦公室,被告丙○○並出具系爭工程計畫 案資料及市府同意函予乙○○,被告庚○○則向乙○○表示:簡易 自來水工程配合款係由其等向中央及臺中市政府爭取而來、 乙○○應履行當初允諾之系爭工程市府配合款15%服務費(約4 00萬元)等語,惟遭乙○○當場拒絕。被告戊○○於同年11月27 日單獨前往區長辦公室與乙○○談及此事,並對乙○○表示:有 多人要來找你,但均遭我擋下等語。於同年12月3日上午9時 許,被告庚○○戊○○、丁○○、丙○○、甲○○莊仲安李啟丞蔡嘉祥等人共同前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在區長辦公室旁 之會議室,被告庚○○戊○○、丁○○莊仲安等人與乙○○就系 爭工程款配合款乙事進行討論、要求乙○○應履行承諾付款, 被告明樺對乙○○稱,我們還是要照規矩來。阿不成文的規 定大家都知道阿,沒有人不知道的,你講這樣的話沒人不知 道的,工程界沒有人不知道的,只有你,我有跟你講採購法 嗎,如果我要押你...等語;被告丁○○對乙○○稱,「好好說 啦,來這就是要好好說的啦,如果不講就不要講,我們回去 也沒關係啦」、「你聽懂嗎,我們回去也沒關係,是今天有 誠意來這」、「就講難聽一點啦,能照規矩就照規矩啦,我 們也是照你的規矩啦,當然當初你們是怎麼喬,我們也不在



場啦,我會尊重你們兩邊的講法,但是他有我們公司的壓力 啦,我今天處理不好後面一樣有人會出來處理啦,當然我是 代表公司出來說就盡量自己人講一講結束就好了,給我們一 個交差,如果不行就後面再處理了,大家的意思都知道了吧 ?」等語;被告戊○○對乙○○稱,「舅舅這邊可以的話,手勢 舉高一點,圓滿就好了,這樣聽懂意思嗎,這樣說說說…」 等語;過程中被告辛○○忽進入會議室對乙○○稱:「不要講了 ,不願意就算了,到中機組好了」等語。於同年12月15日上 午7時許,被告戊○○己○○、丙○○共同前往乙○○位在臺中市 和平區住處,因被告丙○○酒醉被趕出,被告戊○○己○○待在 該住處內,由被告戊○○對乙○○稱:「舅舅,這件事情要處理 ,這樣對你比較好」、「你自己思考一下」(臺語)等語, 被告己○○亦當場對乙○○稱:「這件事情如果你有答應人家, 『小罐』(指戊○○)有配合人家處理這件事,你就與他多配合 。」(臺語)等語。於同年12月26日上午7時許,被告己○○黃科達陳律言再共同駕車前往乙○○上開住處,然乙○○不 在住處,渠等均未得入內;同日晚上10時許,被告戊○○、甲 ○○李啟丞蔡嘉祥,駕車再次前往乙○○住處,惟因乙○○之 配偶林蔣雪霞見被告戊○○等男子人數眾多,且乙○○尚未返家 並未開門等情,業據證人乙○○莊仲安李啟丞蔡嘉祥陳律言黃科達蕭金木、林蔣雪霞楊天祥於警詢、偵訊 時分別證述明確 (參8417號偵卷一第225至226頁,8417號 偵卷三第11至26、300至301、361至365頁,13200號偵卷三 第5至25、77至97、151至161、217至225、279至287頁,132 00號偵卷四第5至11、31至33、87至99、95至97、115至117 頁,他字卷第65至67、203至211、315至320頁),並有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姓名與照片對照表(乙○○指 認戊○○莊仲安、丁○○辛○○、丙○○己○○庚○○蕭金木 指認戊○○莊仲安、丁○○辛○○、丙○○庚○○楊天祥指認 辛○○庚○○,林蔣雪霞指認戊○○己○○楊天祥指認辛○○庚○○)、蕭金木提出被告戊○○108年11月17日叫和平區公所 司機朱信愿轉傳之手機Line內容(臺中市議會第3屆第1次臨 時會提案、108年度「前瞻基礎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 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簡易自來水工程」申請補助案核 定項目與經費表、預算先行墊付款項彙總表之翻拍照片)、 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查詢:車號0000-00、車號0000-00、本 案108年11月27日、108年12月3日之錄音譯文 (參他字卷第 23至33、45至59、69至79、106、110、131至144、147至164 、233至265、287至305、325至34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指認照片、姓名與照片對照表(被告庚○○指認戊○○



莊仲安、丁○○辛○○、被告丙○○指認戊○○、丙○○己○○、李 啟丞、甲○○蔡嘉祥、被告丙○○指認庚○○)、被告庚○○與「 張罐」(戊○○)通訊軟體Line翻拍照片、被告戊○○經扣押之 2支手機Line個人頁面暱稱「張罐」、「石頭」翻拍照片、 臺中市議會第3屆第1次臨時會提案及預算先行墊付款項彙總 表翻拍照片、108年12月3日被告庚○○等人在和平區公所附近 會合隨後進入和平區公所區長辦公室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108年11月20日被告庚○○帶人進入和平區公所區長公室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GOOGLE地圖及現場照片 (參8417號偵卷二第57至69、79至81、89至110、113至114 、161至175、224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 、姓名與照片對照表(被告丁○○指認戊○○莊仲安、丁○○辛○○、丙○○李啟丞蔡嘉祥庚○○)、臺中市議會108年3 月20日議事字第1080001841號函檢送:第3屆第1次臨時會提 案 (參8417號偵卷三第171至185、256至257頁)、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姓名與照片對照表(被告己○○ 指認戊○○、丙○○蔡嘉祥黃科達,被告甲○○指認庚○○、戊 ○○、丁○○辛○○、丙○○李啟丞蔡嘉祥陳律炎、黃科達 ) (參13200號偵卷二第319至329、367至377頁)、證人蕭 金木持用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乙○○住處外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①108年12月26日上午7時許②108年12月26日 晚間21時57分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108年12月26日)、臺中市○○○○000○0○0○○○ 區○○○0000000000號函檢送:108年度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 計畫第三期-「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簡 易自來水工程」等7案市府核定函等相關資料、被告庚○○與 被告戊○○Line對話紀錄復原資料及傳送之圖片資料、11月27 日、12月3日音檔光碟片、12月3日蒐證畫面光碟片 (參132 00號偵卷四第35、109至113、167、175至234頁及卷附光碟 存放袋)、原審法院110年3月12日勘驗筆錄 (參原審卷三 第57至83頁)等在卷可稽,且為被告庚○○等人所不爭執 ( 參原審卷一第245、338、370、422、499頁)。是此部分之 事實,即堪認定。
 2.被告庚○○辛○○戊○○己○○、丁○○、丙○○、甲○○等人,確 實均知悉被告庚○○係欲向乙○○索取系爭工程之市政府「配合 款」之「15%費用」,渠等主觀上確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 法所有之意圖,並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查被告庚○○於原審證述略以:當時乙○○任內的建設課長有將 爭取配合款的公文給我,我拿去給童福來,問說能不能幫忙 爭取配合款,後來配合款爭取到了,乙○○就避不見面。就我



自己的認知,該款項可能是不法的。我是純粹出於幫忙。我 找立委服務處陳情後,就有跟被告戊○○、丁○○提及是要向乙 ○○索取「配合款」、而不是「工程款」,請他們去瞭解到底 該市府配合款是誰去爭取的等語 (參原審卷四第227至238 頁),是依被告庚○○前開證述內容,堪認其於本案委託被告 戊○○、丁○○處理本件與乙○○間關於系爭工程款所衍生之費用 糾紛前,已明確告知係要釐清本案系爭工程「配合款」究係 由誰爭取、乙○○是否應履行承諾即應給付爭取人童福來該「 配合款」之一定比例作為報酬,此由被告庚○○與被告戊○○於 108年11月14日之對話訊息中,被告戊○○傳送訊息稱「108年 度簡易自來水,中央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合計7851萬3 千元!」、「的15%」、「對嗎」,被告庚○○回覆訊息稱「 對!」等語 (參8417號偵卷二第65頁),即有明白提及「 配合款」、「15%」等語足證;且依108年11月27日被告戊○○ 與乙○○之對話內容及108年12月3日被告庚○○、丁○○戊○○與 乙○○之對話內容 (參原審卷三第57至83頁),渠等未曾提 及有工程施作完成、應給付工程款項之內容,反而係不斷提 及「配合款」、「15%」,及向乙○○確認其當初是否曾允諾 、若有允諾即應好好處理等語,堪認被告戊○○於108年11月2 7日單獨、被告戊○○、丁○○辛○○於108年12月3日陪同被告 庚○○於前往和平區公所找乙○○討論時,渠等主觀上均知悉被 告庚○○係欲向乙○○索取系爭工程「配合款」之「15%費用」 ,此再佐以被告庚○○等人既未承包系爭工程,卻要強取上開 配合款之15%費用,更見其等主觀上實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 所有之意圖。而被告丙○○、甲○○己○○固均辯稱渠等並不知 悉被告庚○○係要跟乙○○索討系爭工程「配合款」等語;惟查 ,被告丙○○、甲○○己○○均非住居在臺中市和平區,衡以臺 中市區至臺中市和平區之路程非短,然被告丙○○、甲○○竟先 特意於108年11月20日前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由被告丙○○ 出具系爭工程計畫案資料及市府同意函予乙○○,又於同年12 月3日上午9時許,被告丙○○、甲○○又再次前往臺中市和平區 公所外等候,於該日與乙○○談話未有結果後,被告己○○於同 年12月15日上午7時許,陪同被告戊○○、丙○○往乙○○位在臺 中市和平區住處,被告戊○○猶出言要求乙○○要處理此事、該 給的款項要給人家等語;於同年12月26日上午7時許,被告 己○○黃科達陳律言再共同駕車前往乙○○上開住處;同日 晚上10時許,被告戊○○、甲○○李啟丞蔡嘉祥,駕車再次 前往乙○○住處等情觀之,佐以乙○○於偵訊、原審審理程序時 證稱,我與被告戊○○是遠房表親關係,之前除了在部落見面 之外,很少聯繫及碰面,是因為這件事,被告戊○○才比較常



跟我聯繫等情 (參他字卷第203、204頁,原審卷二第321頁 ),足認被告戊○○確係受被告庚○○之託,始於108年11月、1 2月間多次單獨或與他人特意前往乙○○辦公室、住處談論關 於本案系爭工程「配合款」乙事,亦顯見被告己○○、丙○○、 甲○○確實知悉被告戊○○係欲與乙○○商談本案系爭工程「配合 款」之事,而多次依被告戊○○指示或與之共同前往,並非如 被告丙○○、甲○○辯稱僅係單純被告戊○○告知有工程可施作而 前往,亦非如被告己○○所辯稱其陪同前往與乙○○泡茶等語, 是被告等人前開辯解,應非實情,無足採信。
 3.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以恐嚇使人心生畏怖而交付財物為要 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791、5881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 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 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 均認係惡害之告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屬恐嚇行為 ;又此惡害之告知,並非僅限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 者,亦應包括在內。因是,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 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 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 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本罪所謂「恐嚇」之範疇。至於通知危 害之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 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 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 者,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80年 度台上字第3756號、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84年度台上字 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
4.本案乙○○歷次證述內容:
⑴於108年12月6日警詢時證述略以:我遭被告辛○○庚○○夫妻 率領多名姓名、年籍不詳男子於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11 月27日上午8時及12月3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市和平區公所2 樓區長辦公室,以言詞當面對我恐嚇索取金錢,我感覺非常 害怕,向警察報案。108年11月17日我的秘書收到被告戊○○ (綽號「小罐」)叫和平區公所司機朱信愿以手機通訊軟體 Line轉傳臺中市議會第一次臨時會提案資料:「原住民地區 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及簡易自來水工程計晝,金額7851萬30 00元整,中央補助5103萬4000元整,本府須配合編列配合款 2747萬9000元整,合計7851萬3000元整,擬先行全額代付支 用辦理一案的相關提案單」,我和秘書都不知道他的用意, 並沒有很放在心上。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許,被告庚○○



領3名姓名不詳男子,手上拿著「中央核定和平地區簡易自 來水工程計劃案資料」以及「市府2800萬的同意函」來我辦 公室找我,其中1名黑衣男給我看資料後說問我「有沒有拿 到?」我問他「我拿到什麼?那是撥到區公所公庫内的,有 核定我們才可以執行,才能按時間撥款。」被告庚○○說「當 初你承諾的」,我回她說「我哪有承諾什麼。」被告庚○○接 著以兇狠口氣說「她外面有一堆人,要不要請他們上來?」 當時我覺得很害怕,我不知道她要幹什麼。108年11月27日 上午8時被告戊○○到我辦公室關心此案,了解簡易自來水工 程的來龍去脈,我認為被告戊○○在對話過程中暗示我要給被 告庚○○款項,但我認為他們跟這工程一點關係都沒有,我沒 義務要給他們錢。且被告戊○○暗示我,對方要對我不利、在 外面毁謗我,他幫我擋下來了。後來有約12月3日於區公所 談判,108年12月3日上午9時,被告庚○○帶被告丁○○戊○○ 及1位年輕男子到我辦公室。過程中,被告庚○○暗示系爭工 程配合款是她們爭取的,她們應該要取得到配合款15%的利 潤約400萬,但我沒權利也沒資格給她。被告庚○○提到「 我們在江湖上混的人,沒有什麼說都有一個默契,不把他講 清楚的…我簡單說,就是你要處理…你要怎麼處理?你在這裡 怎麼處理?連去外面你都不去」等語,我認知她暗示他們是 黑道強迫我付15%配合款項給他們,還約我去外面談判,但 她的口氣我會害怕我不敢出去與他們談判;被告庚○○又提及 「阿不成文的規定大家都知道阿,沒有人不知道的,你講這 樣的話沒人不知道的,工程界沒有人不知道的,只有你,我 有跟你講採購法嗎,如果我要押你…(語焉不詳),不可能 ,都要依法阿」等語,我認為她所說的不成文規定就是要暗 示我付給他們配合款15%,本來說要押我,但後來可能看我 秘書、女助理在旁邊,所以轉而說都要依法;被告庚○○又稱 :「而且廠商現在也都得標了,他們也已經跟我講了,他可 以給你『回饋鄉里的』都給了啊!那給我們回饋鄉里,你怎麼 不肯讓他們『給我』」等語,我覺得她就是在恐嚇我,說我有 拿廠商回扣,為何我沒有回饋給她。另過程中被告丁○○有提 到「不然我們就來對證『配合款』是怎麼來的?配合款不可能 無緣無故下來嘛,大家一起讓大家知道嘛!若要查原因,大 家弄的麻煩,就是大家來對質,事情搞下去比較難處理阿, 我是說大家如果可以在這邊說一說,大家都是在做工作領工 錢而已阿,舅舅你知道嘛!」等語,我認為他在恐嚇我,他 講這些話我會害怕。後來被告辛○○於談判結束前有到場,臨 走前有說,「不用談了,直接送中機組」等語 (參13200號 偵卷三第279至287頁)。




⑵於109年1月6日偵訊時結證略以:被告辛○○夫婦等人恐嚇取財 之事實確如提示之犯罪時地一覽表;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 許,被告庚○○、丙○○及1名男子有到我辦公室。其中被告丙○ ○有拿著中央核定和平地區簡易自來水工程計晝案資料及市 府的同意函給我看。於108年11月27日,被告戊○○到區公所 辦公室找我時,對我表示臺中市政府配合款是被告庚○○他們 爭取來的,所以要向我索討15%的款項。12月3日被告庚○○、 丁○○戊○○有到我辦公室莊仲安站在辦公室外,被告辛○○ 最後也有到我辦公室並揚言要將本案送到中機組。當日,被 告庚○○等人對我表示地方配合款是他們爭取來的,並向我索 討15%的款項。過程中被告庚○○等人對我講話口氣很不好, 詳細細節我記不清楚,如我自行錄音的內容為準。被告庚○○ 對我表示相關業者有對她提到「回饋鄉里的部分」都已經給 我,我為何不將「回饋鄉里部分」也給她,我對這句話莫名 其妙,不知道他們在說什麼,我並不知道是那一位業者標到 本件公共工程。108年12月15日上午7時許,被告戊○○己○○ 及一名男子來我家,是我主動開門讓他們進入,該名男子來 我家時已經很醉了。被告戊○○對我表示:「舅舅,這件事情 要處理,這樣對你比較好,我當場回稱「我要怎麼處理」, 戊○○就對我表示「你自己思考一下」。108年12月26日上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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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