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1年度,16號
TCHM,111,侵上訴,16,2022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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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欽憲



選任辯護人 謝宜成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即告訴人 甲男(代號AB000-A11007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參與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
度侵訴字第77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1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0年1月31日凌晨1時許,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 患有恐慌症而欲找人聊天之甲男(代號AB000-A110070,真 實姓名詳卷,下稱甲男),竟心生色慾,基於強制性交之犯 意,以見面聊天為由,邀約甲男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 0號「學學堂文創店」(住處),甲男於當日凌晨2時許搭乘計 程車抵達「學學堂文創店」附近之便利商店,乙○○即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前往接載甲男至其上址店內(住處)後 ,以遙控器拉下鐵門,於兩人談話過程中,乙○○向甲男恫嚇 稱「我就想看看你是怎樣的人,這個時間點誰會出來跟你聊 正經的事」等語,甲男始驚覺有異而趁機開啟手機錄影功能 ,乙○○則繼續揚言「我現在最想做的事就是把你全身脫光, 然後狠狠的幹你一頓,然後讓你知道有多爽,然後你就開開 心心坐車回家」、「我想要看這種有恐慌症或有焦慮的這種 人,被幹會叫成什麼樣子,我想要看這種人壓抑了這麼久, 就沒有性慾了好可憐……就像我跟你說這麼多正經的,你說有 可能嗎,下一秒我想幹你,看你會怎樣」等語,同時強拉甲 男至該址2樓處,以下體磨蹭甲男的下體,甲男趁隙逃至該 址1樓處,乙○○亦旋即跟隨下樓,甲男因害怕而恐慌症發作 癱軟在地、全身抽筋,乙○○見狀,又強行將甲男衣褲脫下, 不顧甲男已表示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並以手將其推開,仍 強行壓制甲男之反抗,以口腔含住甲男生殖器施以口交,復



以手指插入甲男肛門內強摳,及以手握住甲男生殖器打手槍 ,以上開方式違反甲男之意願而對甲男強制性交得逞。二、案經甲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須 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 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 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甚明 。查參與人即告訴人甲男(代號AB000-A110070,真實姓名 詳卷)為本案之被害人,本判決為避免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 資訊之虞,爰不記載其真實姓名,以甲男稱之,合先敘明。二、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 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就本判決以下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 護人均表示無意見或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0至82、 239、404至40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上開規 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 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 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 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 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 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與甲男相約、見面及發生性交行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從頭到尾是甲男主動要來我家,我們聊了3、4個小時,最後他同意我摸他性器官、接吻、幫他打手槍,甲男是洗澡後才離開,我有問他「舒服嗎」,他還回答「舒服」,我沒有違反他的意願云云。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①被告與甲男之LINE對話是在事發前,不能以此判斷事發時被告是違反甲男意願而為性交,且甲男於事發後將其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刪除,這個行為並非常態,與一般正常人會想要蒐證、留存證據之舉有違,故其2人間之LINE對話不可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②依甲男所述,被告將鐵門放下來時,甲男並沒有太多想法,也沒有反對,鐵門的手動開關甲男也知道,甲男可以自己控制手動開關開啟門,被告沒有把甲男關起來;③甲男身高與被告相符,體格是差不多,如果未經爭鬥,被告怎麼可能順利完成強制性交,但甲男提供的驗傷單是一週以後得驗傷,且僅是雙手拍打、紅,如果是強制性交,不可能只有這樣的傷勢;④甲男與被告親密過程中,有興奮到射精狀況,如果甲男是被強制性交,不可能會如此;⑤證人甲○○、丙○○之證述,均是轉述甲男所述,屬於同一性證據,實質上是被害人自己的陳述,不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本案無法證明被告有強制性交,請維持原判決云云。經查:一、被告於110年1月31日凌晨1時許,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患有恐慌症而欲找人聊天之甲男,以見面聊天為由,邀約甲男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學學堂文創店」(住處),甲男於當日凌晨2時許搭乘計程車抵達「學學堂文創店」附近之便利商店,被告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前往接載甲男至其上址店內(住處)後,以遙控器拉下鐵門,及被告有在上址,以下體磨蹭甲男的下體,將甲男衣褲脫下,以口腔含住甲男生殖器施以口交,以手指插入甲男肛門內強摳,及以手握住甲男生殖器打手槍等情,為被告所承認(見本院卷第82頁)。核與①證人甲男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證述其如何遭被告強制性交及報案過程之情節(見他卷第11至37、87至89頁;原審卷第132至163、171頁)、②證人何O輿【即甲男之友人】於本院證述甲男於案發後對其傾訴遭被告強制性交乙事時之身心狀況及其陪同甲男報案之經過(見本院卷第245至265頁)、③證人丙○○【即員警】於本院證述甲男報案時之身心狀況及警方受理報案後之處理情形(見本院卷第403至404、417至429頁)相符。並有110年2月8日員警偵查報告(見他卷第5至6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91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卷第93頁)、甲男出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含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年籍一覽表】(見他卷第39至47頁;偵卷第77至83頁)、甲男手繪現場圖(見他卷第49頁;偵不公開卷第69頁)、案發地點之GOOGLE地圖、街景圖及甲男拍攝照片(見他卷第51至55頁;偵不公開卷第61至65頁)、現場勘查照片(見他卷第59至63頁;見偵不公開卷第29至41頁)、被告及學學堂文創之臉書網頁擷圖(見他卷第65至71頁)、甲男之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不公開卷第3頁)、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見偵不公開卷第13至1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主為被告】(見偵不公開卷第71頁)、甲男手機內之被告與甲男間LINE對話擷圖(見他卷第57頁;偵不公開卷第67頁)、被告手機內之被告與甲男互加為LINE好友及對話畫面之翻拍照片(見偵不公開卷第49至59頁)、警方製作之被告與甲男的對話錄音譯文(見他卷第9頁;偵卷第85頁)、原審勘驗被告與甲男對話錄音檔之勘驗筆錄(見原審卷第76至78頁)在卷可憑,堪信屬實。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證人甲男①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10年1月30日與朋友至臺中出



遊,原本打算搭上最後一班火車回家(戶籍地),但在臺中 火車站大廳時,伊與外婆講電話,提到伊過世的外公,當下 伊恐慌症發作,錯過末班車,伊回到臺中租屋處時,約半夜 1點左右,當時伊恐慌症還是存在,伊覺得自己很焦慮,需 有人陪伴說話,便用手機搜尋進入一個「聊天室」,伊和暱 稱「登山」的人(即被告)聊天,伊向對方訴說伊心情不好 ,需要找人聊天,伊與對方互加為LINE好友,伊有跟對方說 伊只是要見面聊天,沒有要做什麼事,對方說「好,不做」 ,之後,對方貼地址給伊,伊就搭乘計程車過去找對方,伊 到該地址附近的全家(即全家便利商店)下車並聯絡對方, 對方就騎乘機車過來將伊載回他開的店,約於凌晨2時許抵 達對方的店,對方叫伊進去,伊當時沒想那麼多,伊進去店 內後,對方也跟著進到店裡,並用遙控器將鐵捲門降下來, 聊天過程中,伊詢問為何將店門降下來,對方回應表示「我 又不是白癡,為什麼要在這種天氣跟你在外面吹風」之類的 話語,接著就開始辱罵伊,對方一下子生氣拍桌、一下子笑 ,一直用言語中傷伊,進到店內後,對方的行為就變得很怪 異,並對伊說伊會心情不好都是自己的問題,說伊很自私, 伊跟對方說「我心情不好,只是想出來講講話,我們也才剛 認識,沒必要講話這麼不好聽」,但對方仍持續以言語貶低 伊,並說「我就想看看你是怎樣的人,這個時間點誰會出來 跟你聊正經的事」,當下我覺得不太對,就開啟手機錄影功 能,有錄到對方說「我現在最想做的事就是把你全身脫光, 然後狠狠的幹你一頓,然後讓你知道有多爽,然後你就開開 心心坐車回家」、「我想要看這種有恐慌症或有焦慮的這種 人,被幹會叫成什麼樣子」、「我想要看這種人壓抑了這麼 久,就沒有性慾了好可憐」、「我想說這種人這麼ㄍ一ㄥ,這 麼多奇奇怪怪都是別人的問題,那種被幹的時候完全放……性 就是一種解放,沒辦法,這就是人啊,人有七情六欲啊」等 話語,接著又說「你要我扒開你嗎」,之後就從伊正面將伊 往後壓在椅子上,動手要將伊的褲子脫下,伊告訴對方伊沒 有想要做愛,對方就對伊辱罵「當我白癡,浪費時間,誰會 半夜聽你講這些」等等,並一直對伊說「做愛是很開心的事 情,跟我做過你就知道你這些煩惱都不是煩惱」,但伊仍然 拒絕對方,並跟對方說要回家,對方就動手推伊並一直辱 罵伊,伊覺得很難過所以就哭了,就這樣持續一段時間後, 對方就強拉伊的手將伊帶往2樓,到2樓後,對方從正面抱住 伊,用下體磨蹭伊的下體,伊試圖想推開對方,但因為對方 體型比較大隻,伊推不開,對方見狀又繼續辱罵伊,並脫下 他自己的褲子,只剩下內褲,伊不斷告訴對方伊想離開,對



方就說「好啊你下去啊」,伊問對方「可以幫我開鐵門嗎」 ,對方說「你自己開啊」,伊便走往樓梯要下樓,對方就說 「我應該把你推下去,讓你摔死」,因為伊聽到對方這樣講 ,而且對方背後的桌上有刀具,伊就不敢動,之後對方在2 樓做他的事(洗東西、走來走去),伊便趁隙下樓,對方發 現後也跟著下樓,伊看見對方下樓後,就不敢動、站在原地 哭,當時伊恐慌症快發作、心臟跳很快,對方又過來抱住伊 ,伊跟對方說「我心臟很痛,可不可以讓我回家」,對方對 伊嘲諷「我第一次看到恐慌症的人在我家發作,他會不會死 在我家」之類的話語,伊當時癱軟在地上、全身抽慉、呼吸 困難且胸悶,對方便脫下伊的褲子、上衣,伊當下已經無力 反擊,只能一直跟他說不要、試圖推開他,但沒有辦法抵抗 ,對方就用嘴巴含住伊的生殖器對伊口交、用手握住伊的生 殖器做打手槍來回動作的手勢、用手插入伊的肛門後亂摳, 結束後,伊覺得很髒,就在2樓浴室沖洗,然後將衣褲穿上 ,跟對方說伊要離開,對方才將鐵捲門打開,讓伊離開,伊 走出該店後,搭計程車前往臺中轉運站,約於清晨5時許抵 達臺中轉運站,再搭乘第一班國光客運返回戶籍地;(當時 有無試圖反抗對方之行為?如何反抗?)伊有用手要把對方 推開,也有直接表明伊不願意、伊不要做想離開,也有跟對 方說伊一開始在聊天室、LINE聊天時就有說沒有要做;只要 伊有反抗,對方就會很生氣罵伊,並用手拍打伊的胸口、推 伊的肩膀;當天是伊第一次與對方見面;對方的行為造成伊 的雙手前臂都有紅腫;伊遭受性侵害後,身心狀況很差,會 覺得很不舒服,回想到這件事就會很有陰影,看到體態跟對 方一樣的人時,伊會感到害怕,伊有用LINE將此事告知案發 前一天跟伊一起到臺中出遊的朋友;伊遭受性侵害後,完全 沒有再與對方聯絡,伊於案發後在搭車回戶籍地途中,就將 對方的LINE刪除、封鎖,伊沒有於案發後立即報警是因為顧 慮自己是同志,伊擔心造成身邊的人困擾,也知道報案後需 要跟很多人重複發生過的事,所以抗拒報案,後來是伊的朋 友鼓勵伊要報案,伊也覺得如果不站出來做點什麼,這件事 就永遠是伊心理的陰影,伊也想讓對方付出應有的代價;伊 與對方是在110年1月31日凌晨1時許,伊利用手機上網找聊 天室,透過聊天室所認識,算是網友,沒有仇恨嫌隙或金錢 糾紛等語(見他卷第11至37頁)。②於偵訊時證稱:被告表 示要和伊做愛時,伊有明確的拒絕他,但被告仍用身體先壓 制伊,要脫伊的衣服,後來才將伊押往2樓,被告有用其下 體磨蹭伊的下體,有用嘴巴含住伊的生殖器,也有用手指頭 插入伊的肛門,被告有要求伊幫他口交,但伊沒有做;伊是



因為覺得被告舉動很奇怪,好像有要性侵的舉動,伊才打開 錄音等語(見他卷第87至89頁)。③於原審證稱:伊當天是 隨機在網路上找同志聊天室,想要找人陪伊說說話,之後伊 就和被告互加為LINE好友,伊有在對話訊息中向被告確認彼 此只是聊天,並沒有要做其他的事情,接著伊才搭計程車過 去找被告,被告再騎機車來載伊,伊到被告住處時,被告要 伊進去裡面,然後就將鐵門關下來;伊當時本來沒有想太多 ,覺得是聊天而已,對談一開始都還算正常,到中間 時, 被告就開始會詢問伊為何要上聊天室去找人出來聊天,並表 示他會上那個聊天室就不可能只是出來聊天,還比喻進便當 店,就是要買那便當,被告的意思就是進了那個聊天室,他 不可能只是要跟伊聊天;伊是在跟被告敘述說伊那時候的情 形、情緒,因為伊的外公過世,伊有大致跟被告講伊家裡的 事情,被告是到中間、後面有透露出不只是單純要聊天,加 上被告當時在跟伊講一些話時,他的情緒會讓伊有點害怕, 伊當下覺得應該要錄影,因為伊擔心會發生什麼事情,所以 就開錄影,伊本來是要找錄音功能,但因為找不到,被告又 盯著伊,所以伊就滑開錄影,後來被告往伊身上壓過來,伊 怕遭被告發現伊在錄影,就趕緊關掉;被告一直跟伊說做愛 會讓伊心情會變好,說伊今天會這個樣子或是怎麼樣,做愛 可以讓伊變的很放鬆,被告一直告訴伊這件事情,伊對被告 說「你認真」,是因為一開始伊覺得被告像是半開玩笑的在 講這件事情(即發生性行為),伊接著說「但,我真的還好 」,是在對被告說伊不覺得做這件事情(即發生性行為), 伊的情緒會得到平復;被告對伊口交時,伊有抗拒很多次, 也多次表示可不可以讓伊離開、讓伊回去,過程中,伊一直 跟被告說伊不要、伊不想,被告就會像是在罵小孩一樣,情 緒很大,所以伊很害怕,不知道該怎麼去防範他,口交之後 ,被告也有幫伊打手槍,當時伊已經恐慌症發作,只能妥協 似的希望可以順利離開就好;發生性行為後,伊不知道要如 何去處理這件事情,當下的狀況,就是做完發生這件事情之 後,伊去沖身體,伊覺得這樣,伊就可以趕快離開,被告叫 你去沖身體,伊沖洗約10幾分,之後被告就打開鐵門讓伊離 開,伊當時不太知道應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所以離開時有 先將案發地點外觀及被告之機車拍照,伊搭第一班車回家, 回家過程中,伊一直覺得很不舒服,沒辦法接受發生這件事 情;伊有將這件事情告訴一位女性友人,後來是該女性友人 帶伊去報案,伊回到家後,就一直洗身體,每天情緒跟狀況 都很不好,後來是該女性友人關心伊時,伊將此事告訴該女 性友人;案發時,被告有抓伊的手,就是被告在壓住伊的過



程中有抓住伊的手腕,驗傷單所示伊雙手前臂輕微紅腫之傷 勢,就是被告抓住伊手腕時掙扎所造成等語(見原審卷第13 2至164頁)。
 ㈡核證人甲男前揭歷次證述其遭被告強制性交之過程,前後所 述大致相符,且依證人甲男所述可知:①案發當天,甲男係 因為與家人聯繫時談及其已過世的外公,臨時恐慌症發作, 欲在網路聊天室找人聊天,而結識被告並相約碰面,甲男當 天是第一次與被告見面,沒有仇恨嫌隙或金錢糾紛;②甲男 於相約前,已向被告明確表示其僅是單純要找人聊天,沒要 發生性行為之意思,且在被告店裡(住處)聊天時,甲男聽 聞被告貶抑或辱罵之詞勸說其為性行為時,甲男均明確表達 拒絕,被告仍以強行壓制甲男及以言語恫嚇使甲男害怕,違 反甲男之意願,以其下體磨蹭甲男的下體,強行將甲男之衣 褲脫下,以口腔含住甲男之生殖器施以口交,以手指插入甲 男之肛門內強摳,及以手握住甲男之生殖器打手槍,以前揭 方式對甲男為性交行為,過程中,甲男一再抗拒及重申不願 意為性交、想要離開之意,但因甲男當時係處於恐慌症發作 之狀態,身心狀況不佳,體型亦較被告瘦小,因而推拒未果 ;③被告對甲男強制性交之過程中,於壓制甲男時有抓住甲 男的手腕,卷附性侵害驗傷診斷書所載其雙手前臂輕微紅腫 之傷勢,就是甲男遭被告抓住其手腕時掙扎所造成;④甲男 在被告店裡(住處)時,剛開始被告表現正常,隨後開始向 甲男表示其不可能只是單純跟甲男相約聊天,並透露出不只 是要單純聊天之意圖,其言語內容及表現之情緒,使甲男感 到害怕,甲男因此開啟手機錄影功能,而錄到兩人當時的部 分對話內容,但因隨後甲男看到被告朝其身上壓過來,擔心 錄影之事遭被告發現會招致不測,乃將手機錄影關掉,因此 未能錄到被告全部犯案過程;⑤甲男遭被告性侵害後,覺得 自己很髒,因此在該址沖洗身體後才離開,其當下不知道如 何處理此事,其遭受性侵害後之身心狀況很差,覺得很不舒 服,回想到此事內心會有陰影,看到體態跟被告相似之人會 感到害怕,故於當天搭車回戶籍地途中,未多加思索就將被 告的LINE刪除、封鎖,完全沒有再與被告聯絡,且因顧慮自 己是同志身分,擔心造成身邊的親友困擾,害怕報案後要跟 很多人重複講述此事,因此抗拒報案,而未於案發後立即報 警處理;⑥甲男於案發後返家之後,情緒跟狀況都很不好, 後來因其向友人傾訴遭被告性侵害之事,經友人鼓勵其報警 處理,其覺得如果不站出來處理此事,此事將永遠成為其內 心的陰影,且應讓對方受到應有之懲罰,才決定要報警處理 ,而於友人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㈢證人甲男所述,案發當天,其係因為與家人聯繫時談及其已 過世的外公,臨時恐慌症發作,欲在網路聊天室找人聊天, 而結識被告並相約碰面,其當天是第一次與被告見面,兩人 相約見面前,其已向被告明確表示其僅是單純要找人聊天, 沒要發生性行為之意思等情,為被告所承認(見偵卷第29頁 ),並有甲男手機內之被告與甲男間LINE對話擷圖(見他卷 第57頁;偵不公開卷第67頁)、被告手機內之被告與甲男互 加為LINE好友及對話畫面之翻拍照片(見偵不公開卷第49至 59頁)在卷可憑,堪信屬實,足證甲男一開始與被告相約碰 面,就沒有要發生性行為之意思,且被告亦知悉此情。 ㈣依證人甲男所述,被告剛開始表現正常,隨後表示其不可能 只是單純相約聊天,並透露出不只是要單純聊天之意圖,其 言語內容及表現之情緒,讓甲男感到害怕,甲男因此開啟手 機錄影功能,但因被告朝甲男身上壓過來,甲男擔心其錄影 之事如遭被告發現會招致不測,乃關閉錄影,因此僅錄到兩 人當時的部分對話內容,有如前述。而經原審勘驗證人甲男 所提供之現場錄影(音)檔,被告與甲男間有如下對話內容 :  
被告:人就是有很多可能,在我還沒做之前,其實那些可能我就直接 把那個火熄掉何必呢?我就看看你能講些什麼,我看看我能給你些什麼,對啊,「我現在最想做的就是把你全身脫光,然 後狠狠的幹你一頓,然後讓你知道有多爽,然後你就很開開心心去坐車然後回家」。 甲男:你認真? 被告:對阿,「我想要看這種有恐慌症或者有焦慮的這種人,被幹是 會叫成什麼樣子,我想要看這種人壓抑了這麼久,竟然沒有性 慾好可憐」,對,「對啊我認真」,「我想說這個人這麼ㄍㄧㄥ,然後又這麼,這麼多那種奇奇怪怪都是別人的問題,然後那種被幹的時候完全解放」應該是,被那種,對啊,「性也是一種解放」,沒辦法,這就是人啊,人就是有七情六慾啊,就像煩惱也是一種問題,可是你要轉換成其他的、正面的能量,你擔心是擔心啦,可是就像我說的,就是焦慮才想吃嘛,但是這個焦慮如果轉成去爬山、去運動,他的焦慮就會變正,因為他每次就會覺得我有變瘦啦我有變健康啦,所以我不會因為,就是焦慮會變正的啊,一樣的道理,就跟你講,「你煩惱那麼多,我說不如去做個愛,你還覺得比較爽,你就覺得有啊,我有爽到了,所以我也沒什麼好焦慮的了,情感會轉移啊」,不然咧,不是嗎? 甲男:但我真的還好,我是說關於就是你說做愛,好像可能就是可以 就是很開心,然後忘掉這些什麼 被告:沒有,我只是,我只是這樣想啦,因為我覺得本來就是這樣, 我們就是要做某些事情,就DO SOMETHING啊,因為用想的都沒 有用啊,就是說有做了一個事情,至少我覺得上一秒是快樂的 ,我是這麼想啦,我是這麼想啦,我不知道你啦,因為我覺得 我只是會告訴自己說我又不是聖人,有時候就像我整天滑手 機也一樣,我就心裡想說因為我工作這麼認真,然後可能,這 就是人嘛,山有高有低,不能永遠山都是一直往上坡阿,所以 本來就是有的時候是要讓自己relax,不然咧,我每天都想仁 義禮智,然後做正,就像「我跟你講那麼多正經的,你說有可能嗎,下一秒我想要幹你,看你會怎麼樣」,對啊,這就我也是人啊,我也會想說這人,他這麼認真,我也這麼認真,這麼晚跟他聊,到底我用意是什麼,我也不知道,但我就覺得我把你扒光,我就覺得哇酷耶,我居然可以看到他身體長這樣,他對我反應還不賴,好啦,該做的就去做吧,我不要打擾耽誤你太多,怎樣,「你要我扒開你嗎」?         此有原審勘驗筆錄(見原審卷第76至78頁)在卷可稽,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78、82頁)。由上開對話內容可 知:①當甲男聽聞被告對其講述「我現在最想做的就是把你 全身脫光,然後狠狠的幹你一頓,然後讓你知道有多爽,然 後你就很開開心心去坐車然後回家」等語時,甲男並未同意 發生性行為,而是以「你認真」之語詢問被告;②被告雖繼 之以「我想要看這種有恐慌症或者有焦慮的這種人,被幹是 會叫成什麼樣子,我想要看這種人壓抑了這麼久,竟然沒有 性慾可憐」等語刺激、貶抑甲男,並以「對啊我認真」、 「性也是一種解放」、「你煩惱那麼多…不如去做個愛……情 感會轉移」等語,勸說甲男與其發生性行為,但甲男仍以「 但我真的還好,我是說關於就是你說做愛,好像可能就是可 以就是很開心,然後忘掉這些什麼」等語,委婉拒絕發生行 為。足見證人甲男所述,其除了在聯繫相約時,已言明沒有 要為性行為之意思外,其在被告店裡(住處)亦有明示表達 拒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意思等情,所言非虛,堪信屬實。 是被告辯稱甲男有同意與其發生行為云云,顯係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㈤證人甲男如前所述其案發後之身心狀況、情緒反應及報案經 過,核與①證人何O輿【即甲男之友人,暱稱「Nancy」】於 本院證稱:「(問:妳認識甲男多久?)高中到現在大概10



年了。(問:提示卷附甲男與何O輿之對話紀錄,這個「Nan cy」是不是妳?)對。(問:這個是……妳跟誰的哪一個通訊 軟體的對話擷圖?)我跟甲男的LINE對話紀錄。(問:……這 個對話紀錄顯示的時間是110年2月1日下午7點58分?)是。 (問: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甲男傳了這二張的圖片《即本院卷 第181頁對話截圖內容中與被告有關之圖片》給妳?)他是有 先打電話給我,電話過程中才有傳這二張給我。(問:他打 電話給妳是跟妳反應什麼事情嗎?)反應他前一天晚上被強 迫的過程,……他就說他前一天晚上心情很不(好),跟外婆 講話,然後恐慌症發作,他想要找(人),但是他在臺中, 我在嘉義,很晚了,他想找人可以當面聊天,就是遇到了這 個人,……進去之後他《指對方》有點逼迫他要,可能是強制他 要幹嘛,性交,但是後來甲男一直不要,……有逼他可能口交 或者是摸他的肛門之類的這些,……我就說我想要看那個人是 怎樣,他就說有上過什麼新聞電視之類的,他就傳給我看, 然後下面那一個我剛有看到一個通話紀錄《指上開二張圖片 下方之通訊紀錄》,是我看完……再打電話給他,然後我就支 持他報案。(問:妳的意思是說,在7點58分傳這二張圖片 給妳之前他已經有先打電話給妳?)對,我們有通話。(問 :後來妳在下午8點14分有打電話給他……妳大概講的是哪個 部分?)我就鼓勵他去報案,因為……這件事……他覺得沒辦法 見人什麼的,然後我就很鼓勵他說可以去報案,因為他是說 他有一些錄音證據,然後我就有問一下內容,……覺得應該可 以去報案,就覺得說這件事應該可以被知道。(問:在這前 後兩通的對話過程當中,甲男的情緒,妳可以稍微描述一下 嗎?)就情緒很不穩定,他就是不穩定,然後哭著講。(問 :他有跟妳具體描述到說對方是用什麼樣的方式強迫他肛交口交或者是摳他肛門,他有一些具體的描述嗎?)嗯,沒 有,但是有提到說拍打胸口很大力之類的,所以他很害怕, 他才不知道怎麼辦就才做錄音這個動作。(問:……當天他跟 妳哭訴的內容大概是怎麼樣?可不可以再具體一點?)口交 跟摸屁股肛門那邊,我記得的是這樣講。(問:就是說, 被告違反甲男的意願?)對。(問:強迫他口交跟摳他的肛 門?)對,因為甲男一直不要,他只是想要找人聊天,但是 被告就是覺得甲男都已經去到他家了,怎麼可能不幹嘛。( 問:妳的意思是說,當初甲男打電話告訴妳說他去找被告只 是單純想要找一個人聊天?)對。但是被告就說你都已經可 能上聊天室已經約出來了,怎麼可能只有聊天。(問:妳後 來聽完之後鼓勵他報案,他有跟妳說他會打算什麼做嗎?) 他沒有打算,他完全沒有想法,所以我就問了我身邊的朋友



,就是,也是警察朋友,然後我們就有一起約出來外面,然 後那個警察朋友就有聽錄音,然後就請我們要先去驗傷,所 以我後來就有陪他回來臺中驗傷。(問:妳那個朋友建議先 去驗傷?)對,他說應該要先驗傷,然後問我說有沒有抓痕 什麼的,所以就是叫我們先驗傷,然後他有聽錄音,他就覺 得說還是可以先報案,然後他就說要回臺中報案,就是可能 案發鄰近的警局報案。(問:你們找了一個警察朋友,然後 他建議你們這樣做,那個是在案發後的什麼時間?)案發後 幾天,應該是2月3日。(問:提示本院卷第183頁所示110年 2月1日下午9點31分《甲男與何O輿之LINE對話》,甲男告訴妳 「我沒有傷口」、「就像我說的感覺證據不足」,妳回他「 他沒有掐你?」、「抓你?」,後來甲男回說「無法讓他受 法律」,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他意思是說他證據不足沒 有辦法讓對方受法律的制裁,他意思是說他身上沒有傷痕可 以證明他就是真的有對他這樣。他那時候就是比較悲觀,那 所以我們就鼓勵他還是要報案。(問:除了妳剛剛講的2月1 日跟2月3日,那之後甲男還有針對他這件事情再跟妳哭訴還 是尋求妳的幫忙嗎?)……那時候……我要搬回來臺中,所以我 們……每天陸續聯絡在找房子,然後見面什麼的,只要見面或 講電話都一定會講到這件事情,但是到現在的話他後續其實 已經不太敢提到這件事情,他心裡的壓力已經不想要讓他一 直回想到這一件事,……那一陣子是都有在講這件事情……。( 問:妳的意思是說,在案發後的2月1日一直到2月5日這段期 間,甲男每天都有跟妳哭訴他被欺負的這個過程?)嗯,或 者是我主動關心他,都有。(問:除了2月1日,妳很明確地 說,當天他是類似用哭訴的告訴妳說他被強迫做了所謂的口 交、肛交,……在2月2、3、4、5日這幾天,妳跟他,不管是 妳打給他還是他打給妳,在對話的過程當中,妳有沒有感受 到甲男的情緒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他情緒很害怕, ……沒有再哭了,但是他情緒就是聽起來就是很害怕,很不穩 ,就是覺得不會有人相信他或是怎麼樣,一樣就是很悲觀, 到了報案之後他才有放心一點。」等語(見本院卷第245至2 65頁);②證人丙○○【即員警】於本院證稱:「(問:你現 在服務的單位……?)民權派出……。(問:問針對民眾前往報 案有關於疑似性侵害的案件,民權派出所的處理跟後續的通 報流程是怎麼樣?)如果有受理民眾疑似性侵害的話,我們 是會先瞭解案件會先詢問民眾,如果真的有性侵的疑慮,我 會請性侵專責的女警過來協助偵辦。」、「(問:……在110 年2月6日當天有沒有一位男性被害人去報案是由你出面受理 的?)男性的被害人,我印象比較深刻的,就是一個男男的



,就是這一件而已……。(問:……能否請你描述他從進到派出 所報案的整個過程?)一開始他是跟一位女性一起來派出所 報案,他來的時候我們去瞭解案情,我們在瞭解案情的過程 中他就有一點比較激動一點,然後我們就有請他到偵訊室裡 面休息一下,因為瞭解案情的過程中他有談到有被欺負的部 分,我們就請當天性侵輪值的女警到我們派出所協助。(問 :感覺他的表情很激動?)是。(問:所謂表情激動的部分 ,能否請你深入描述?)一開始問他事,就是什麼都不講, 我們是有去瞭解,他其實講到後面就變得比較激動,然後說 自己可能疑似有被侵犯,後來比較激動之後,我們請他到偵 訊室裡面休息,因為這個是屬於比較敏感的案件……。(問: 你剛剛說他講到被欺負的時候顯得很激動,他告訴你這個所 謂的『欺負』指的是什麼意思?)……記得當下他是說他是有被 用手侵犯,我們聽到之後就是依流程請女警過來協助。(問 :當初有告訴你們加害人是男性還是女性嗎?)男生,他說 是在網路上認識的,他說他那天心情不太好,對方請他過去 ,就是想安慰他之類的。然後,到那邊去,……對方就把鐵門 拉下來,然後就是在裡面疑似有被侵犯。他是這麼跟我講, 當下是這麼講,然後就是比較激動。(問:……你所謂的『激 動』,是指他在跟你陳述的過程當中有哭泣、情緒失控還是 怎麼樣的情形?能否請你具體描述?)都有,就是哭泣,然 後有情緒激動,有點大聲吼叫這樣子,就是類似恐慌發作這 樣子。(問:類似恐慌?)對,就是說,情緒激動,有,哭 也有,然後就有點大吼大叫。他會比較激動一點,然後,有 哭,然後,他朋友是在旁邊一直安慰他,然後說他有恐慌症 。(問:你的意思是說,這位疑似被侵害的男性被害人進到 警局陳述報案過程,講到他被疑似侵犯的過程當中有大吼大 叫、哭泣、激動,是這個意思嗎?)對,有哭泣,有比較激 動,聲音比較大聲。沒有到大吼大叫,就是聲音比較大聲, 因為我們問他的整個經過,他聲音就是,因為激動之後他聲 音就會比較大聲一點……。(問:他的情緒看起來會不會有一 些類似比較歇斯底里,就是有點失控?)有。(問:陪同他 前往的女性友人面對被害人這樣的情境之後,這位女性友人 有作什麼樣的安撫動作還是有什麼樣的言語嗎?)就是在旁 邊一直安撫他。(問:你剛才的意思是說,他跟你講說他就 是在網路上認識一位男網友,然後到男網友的地方之後,對 方把鐵門拉下來,之後呢?他的陳述是什麼?)是有點,比 較清楚的就是說,他是有說對方把鐵門拉下來,然後在裡面 有被他用手指去侵犯的部分,其他的就記不太清楚了,比較 清楚的就是這樣,其他的話,就是我們那時候知道之後就請



女警過來協助。(問:……他有告訴你說對方是用手指侵犯他 什麼部位嗎?)他是說肛門的部分。(問:對方有用手指插 入他的肛門?)對,他當時是有這麼跟我講。」、「他是有 跟我講說他有說不要,然後對方還是有用手指去侵入他的肛 門,他有跟我講說他不要。」、「(問:你的意思是說,在 整個員警前來製作筆錄之前,在派出所的偵訊室讓他休息的 時候,他有主動告訴你說他有明確跟對方表達不要但對方仍 然用手指插入他的肛門?)對。(問:他在跟你描述這一段 所謂用手指強行插入他的肛門,當初他的情緒表情是什麼樣 的狀況?)就是比較激動一點,就是哭泣,然後,比較激動 ,情緒起伏比較大。(問:你依照規定通報勤指中心指派女 警來受理之後,你還有印象當初女警來受理之後後面的流程 ?你清楚嗎?)之後就交給女警他們去協助驗傷跟問筆錄的 部分。(問:……一直到專責的性侵害員警來接手之前,這樣 子的歷程大概多久?)大概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因為我們 要先瞭解案件,然後女警過來,大概一個小時內。(問:在 這一個小時過程當中,這個被害人的情緒就是屬於不穩定的 狀況嗎?)對,就是比較歇斯底里,然後,比較激動。他的 女性友人在一旁一直安慰他。(問:……你當初有問他說為什 麼你的情緒這麼激動嗎?)那時候他女性友人跟我講說他有 恐慌症。(問:……當初這一個小時的前置受理過程當中,還 有沒有一些讓你比較印象深刻被害人的反應……?)……他來就 是比較像是被欺負的樣子,然後就是情緒比較歇斯底里,問 他一些案情還要慢慢安慰他慢慢問。(問:你問他哪些問題 ,他的情緒比較激動,你們必須用安撫的方式他才有辦法慢 慢陳述?)他一開始是說他有被鐵門拉下來、有被妨害自由 的部分,我問他流程,他說在網路上認識一個男性網友,然 後他最近心情不太好,然後今天就是那個男網友有問他要不 要來他《指男網友》公司,……他是跟我講說,他到他《指男網 友》公司之後,那個男性網友就把鐵門拉下來,有妨害他自 由。我們會去瞭解為什麼要把鐵門拉下來妨害他自由,他當 下就是開始變得比較歇斯底里一點、比較激動一點,他《指 男網友》當下就是問他要不要性交……他是說他不要,但對方 又不放他離開,然後後面就是有用手指侵入他肛門的部分, 到這邊的時候,他變得比較激動,一開始的時候還沒有那麼 激動,是他後來陳述了之後就變得越來越激動。(問:你剛 剛有提到他一來的時候本來是不太想講?)是。(問:他既 然不太想講,後來為什麼他還會把整個案發的經過一一陳述 ?你們是用什麼什麼樣的方式讓他能夠跟你談案情?)一開 始他不想講,他是說他是有被妨害自由的部分而已,那我們



當然會問說他為什麼會過去那邊,然後對方為什麼要妨害他 自由,我們這樣問他,然後他就慢慢講出來……。」、「……我 們問原因之後,他才講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417至429 頁),並有甲男與其友人何O輿之LINE對話截圖(見本院卷 第165至167、181至191頁)、甲男與其友人Joan之LINE對話 截圖(見本院卷第168至169、193至199頁)、甲男與其友人 邵之LINE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170至171、201至207頁)、 甲男於中國醫藥大學精神醫學部就診病歷影本(見本院卷第 287至291、339至366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 91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卷第93頁)在卷可 佐,堪信屬實。足見甲男確有罹患恐慌症之情,且甲男於被 告對其為性交行為後,內心感到恐懼、難過,對此事充滿陰 影,身心狀況不佳,衡情,甲男因此而於案發後,逃避面對 此事,不想再與被告聯絡,而將被告的LINE刪除、封鎖,及 未於案發後立刻報警處理,尚難認有何不合情理之處。辯護 意旨以甲男於案發後將被告的LINE刪除、封鎖,及未於案發 後立刻報警處理乙節,質疑甲男之指訴不實云云,尚非可採 。    
 ㈥證人何O輿、丙○○所述關於案發經過之證詞,屬就甲男(被害 人)證詞之轉述,而與甲男之證詞具同一性,固無從據為甲 男所述案發經過之證詞是否屬實之佐證。惟證人何O輿、丙○ ○所述關於甲男案發後身心狀況及報案經過之證詞,則屬就 其等親自見聞之證詞,自得為本案之補強證據。依前述證人 何O輿、丙○○之證述、甲男與何O輿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證據資料, 足見①甲男於案發後之隔天(110年2月1日),就向證人何O 輿傾訴其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其係哭著訴說此事,情緒很 不穩定,證人何O輿建議甲男報案,但甲男持悲觀態度,認 為證據可能沒辦法讓被告受法律制裁,對此事心理壓力很大 ,係經證人何O輿不斷安慰及鼓勵其報警處理,及於110年2 月3日向證人何O輿從事警職之友人諮詢報案流程及評估證據 後,甲男才鼓起勇敢,在證人何O輿之陪同下,於110年2月6 日報警處理;②甲男於警員詢問其因何事報案時,剛開始僅 言及遭妨害自由(即被告拉下門讓其無法離開),經員警細 問其緣由,甲男始向員警訴說其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且甲 男於訴說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時,情緒激動、哭泣,有歇斯 底里。堪可佐證證人甲男前揭所述其係遭被告以強行壓制及 言語恫嚇使其害怕之方式違反其意願,而對其強制性交之指 證,確屬實情,可以採信。酌以被告與甲男,於案發當天乃 初相識,並無恩怨仇隙或金錢糾紛,衡情,倘非確有遭被告



強制性交,斷無可能自毀清譽,向友人為上開訴說。   ㈦被告雖辯稱:伊沒有違反甲男之意願,甲男有同意讓伊摸他 性器官、接吻、幫他打手槍,伊有問他「舒服嗎」,甲男還 回答「舒服」云云。然甲男當天是因為恐慌症發作,欲找人 聊天,而與被告相約見面,在通訊過程中,即已明確表示見 面僅是單純聊天,沒有要發生性行為之意思,兩人碰面聊天 過程中,甲男亦明示拒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有如前述。況 如依被告所述,甲男同意發生性行為,且享受此過程,衡情 ,甲男豈會於案發後,身心狀況不佳,就被告對其為性交行 為之事內心充滿陰影,害怕面對此事,甚至不想再與被告有 任何聯絡,而將被告的LINE刪除、封鎖,向友人哭訴遭強制 性交,且於向友人或員警提及此事時,傷心哭泣、情緒激動 ,足見被告所辯悖於常情,不足採信。
 ㈧本案被告確有違反甲男之意願,強行對甲男以口腔含住其生 殖器施以口交、以手指插入其肛門內強摳、以手握住其生殖 器打手槍等性行為,有如前述。則甲男縱因被告對其生殖器 強行施加上開作為而有任何生理上反應,亦屬甲男遭迫害之 結果,尚無從以此逕認甲男定是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 是辯護意旨謂被告對甲男為性交行為時,甲男亦有生理反應 ,甲男未遭違反意願云云,顯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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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