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165號
TCHM,111,交附民,165,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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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潘以得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
度交附民字第504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521號判決無罪,依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仍維持第一 審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而駁回上訴,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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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