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167號
TCHM,111,上訴,1167,2022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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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HOGARTH II OWEN ALANZO(中文名:侯歐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167號),聲請付與卷內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HOGARTH II OWEN ALANZO(中文名:侯歐文)( 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檢察官現場會勘完簽 名,是證明來現場會勘,並非承認有罪;賴科員說謊,可參 考檢附之譯文及錄音檔;吳技師自承是第一次到現場,如果 是第一次到現場如何證明是聲請人挖的;原判決認定曹永陸 帶來之影片是曹如順給的,請問法官如何判定?用什麼依據 ,請求付與本案警卷、偵卷、一審卷內之錄音、錄影檔等語 。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司法院訂頒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經查 :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及錄音錄影光碟,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530號裁定, 准予付與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刑事卷宗(含警卷、 偵查卷及一審卷宗)之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另否准其聲請 交付錄音、錄影光碟部分,先予敘明。
(二)本院就其前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部分,已准許如前,已符合 聲請人欲為訴訟所用之需求。聲請人再次聲請交付卷內警詢 、偵查、一審內之錄音、錄影光碟,然相關證人之證詞、手 機錄音錄影內容均載明於筆錄之上,是聲請人詳閱上開本院 准予其聲請之卷證資料,即可得知相關證人證述及手機錄音 錄影之內容,且聲請人於原審業已多次聲請本案卷證資料及 相關錄音、錄影之檔案(見原審卷一第49-51頁、第117頁、



原審卷二第177-180頁、第367-368頁、原審卷三第163頁、 第373-375頁、第509-510頁),並業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與其辯護人就相關之內容表示過意見(見原審卷二第98-9 9頁、原審卷三第19-39頁、第408-419頁)。而細究聲請人 本次所附聲請之理由,無非係就其辯解再事爭執,至其所提 出之「賴美齡辦公室錄音光碟暨光碟譯文」尚與本案無涉。 且錄音或錄影光碟內容含告訴人、證人於庭期中口頭陳報個 人年籍資料之影音,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於技術上尚無法將 數位影音檔案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割裂分離或遮隱,復考量拷 貝錄音、錄影,非屬法定之證據調查方法,拷貝攜回自行播 放亦無何訴訟上效力,且易導致程序上爭執、延滯及紛擾, 更難以防範訴訟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依上說明,其聲請 自與上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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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