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578號
TCHM,111,上易,578,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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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銘鎰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69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973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乙○○係堂兄妹,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丙○○之父及丙○○與乙○○之父蔡永曾有嫌 隙,丙○○之兄蔡銘吉與乙○○於民國110年5月1日上午又因乙○ ○返家在門口停車等問題,發生衝突,蔡銘吉即將此事告訴 丙○○,丙○○得知此事後,即打電話給乙○○,而與蔡永及乙○○ 之配偶蘇政源在電話中發生口角,丙○○乃於同日13時35分許 ,駕車至其舊家即彰化縣○○鄉○○路00號之1屋前,下車後即 手持木棍衝出,並有人陸續出來攔阻丙○○,乙○○則在車棚靠 住家處觀看,嗣後乙○○緩步繞過車棚,朝車棚與大門口之位 置移動,再走至大門口處,觀察在不遠處(約該處二住宅之 面寬)之丙○○,丙○○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以「你 看三小,幹你娘破雞掰破麻、破雞掰、幹你娘、雞掰,這 隻還在看,你嘎看。臭雞掰!幹你娘,雞掰,眾人幹!(均 臺語)」等穢語辱罵乙○○,並同時以「再看就要把你眼睛挖 出來」,以此恐嚇乙○○,足使乙○○之人格評價遭受貶損,並 使乙○○因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有證 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 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恐嚇犯行,辯稱:伊有於 案發時、地手持棍棒下車,但伊是要跟乙○○的先生蘇政源及 乙○○的父親蔡永理論,之前蘇政源、蔡永就有在電話中嗆伊 ,叫伊回去,要輸贏,所以伊才帶棍子回家,伊怕蔡永、蘇 政源會持刀,所以伊才帶棍子回去防衛。伊拿棍子衝下車時 是要找蘇政源,但馬上就被家人抓住,伊被眾人拉到庭院入 口處的馬路邊時,所罵「破麻、幹你娘」等話是在跟蔡永對 話等語。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與告訴人乙○○係堂兄妹,蔡永則為告訴人乙○○之父、蘇 政源為告訴人乙○○之配偶;案發當日被告有駕車至案發地點 ,持棍棒衝下車,並辱罵上開所載之話語等情,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乙○○、證人蕭秀華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 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告訴人提供之現 場錄音錄影光碟、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及職務報告等 在卷可佐,且與被告之供述大致相符,是以此部分之事實首 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證述如下:
 ⒈證人乙○○於警詢證稱:被告之父與蔡永之前有口角,我返回 案發地娘家時因為停車問題又發生口角,被告當時從外面回 來手持棍棒欲打我,並用三字經罵我(幹妳娘人人幹、潑 婦、再看眼睛就把妳挖出來),當時我覺得非常害怕,心生 恐懼,全身發抖,此有監視器畫面可提供給警方,當時現場 有目擊證人蕭秀華可作證我要對丙○○提出公然侮辱、恐嚇威 脅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6973號卷〈下稱偵卷〉第13至15頁



)。
 ⒉證人乙○○於偵訊證稱:丙○○於110年5月1日13時35分許,在彰 化縣○○鄉○○路00號之1房屋前,雙方因停車問題發生糾紛, 丙○○手持棍棒作勢欲打我,並對我以「幹你娘、人人斡、潑 婦、再看就把你眼睛挖出來」等穢語辱罵,並以此恐嚇我, 讓我心生畏懼,當時被告拿的長棍就跟家用拖把差不多長, 當天我不是戴墨鏡,但我戴的眼鏡遇到陽光會變黑,畫面中 我手插腰那是我習慣動作,我是因為感到害怕,所以才會與 被告保持一定距離,當天全部的人都在外面吵架,沒有人在 屋內,所以我就在現場觀看,當場我都沒有講話,我只是沉 默。被告打電話給我,我都沒有接,被告打給我也是家裡的 事等語(見偵卷第63至65頁)。
 ⒊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我看到被告時他已 經拿棍子衝下車要打我,被告衝過來時就被圍住,被告的姪 子抱住被告,這期間被告都沒有跟我講話,我也沒有跟被告 講話,我會說被告拿棍子要打我,是因為當天早上被告打電 話給我說要輸贏,被告中午就回來。我不知道被告為何說要 跟我輸贏,早上被告的哥哥蔡銘吉不滿我停車的方向,我也 沒有跟蔡銘吉吵架,不知道怎麼搞成這樣,我也不知道為什 麼被告就打電話來,被告是打電話到我的手機,但那通電話 我的父親、哥哥都有接,我忘記蘇政源和我自己有沒有聽電 話,所以我也忘記被告說要輸贏是不是跟我講的,但我記得 被告有講要輸贏。案發當天早上我跟蘇政源停車,蔡銘吉就 跟蔡永說「車可以停這樣喔」,我所說的停車糾紛就是這個 ,蔡銘吉沒有因為停車糾紛找我或蘇政源,是直接找蔡永, 找完之後被告有打電話給我,蔡銘吉跟蔡永之前還有房屋鐵 皮的糾紛,但我跟被告沒有糾紛,被告第一次打電話跟我吵 架就是本案早上。當天被告有罵我「幹你娘、臭機掰破麻 、眾人幹、再看就挖你眼睛」等語,被告罵我時他人站在被 告家大門外,我站在我家門外,當時被告身邊大概有4人, 我身邊有1人,被告是在門口分2次罵我,在被告拿棍子被人 攔住之後,我不知道被告為何罵我,我是完全沉默的,我並 沒有跟被告起爭執,我站在大門門口的柱子,被告一直對我 飆罵,因為我就站在那裏,所以我知道被告就是在罵我,我 的兒子站在我旁邊也知道被告是在罵我,蔡永是站在家門口 (按非大門門口)等語(見原審卷第206至223頁)。 ⒋依證人乙○○上開證述,足認案發當日早上被告之兄蔡銘吉因 不滿證人乙○○停車方向,即將此事告訴被告,被告得知此事 後,即撥打電話給證人乙○○,而與證人乙○○之家人蔡永等人 在電話中發生口角,被告乃於同日13時35分許,駕車至現場



,下車後即手持木棍衝出,當天被告站在其住家大門外 對 站在證人乙○○住家大門門口柱子之證人乙○○罵「幹你娘、臭 機掰破麻、眾人幹」等語,並恐嚇其「再看就挖你眼睛」 等語,而當時因為證人乙○○就站在那裏,被告一直對其飆罵 ,所以證人乙○○知道被告是在罵其,蔡永則是站在住家門口 (按非大門門口)
 ㈢證人蕭秀華證述如下:
 ⒈證人蕭秀華於警詢證稱:案發當時我在門口,看到被告開車 回來,被告下車手持棍棒朝我小姑乙○○的方向作勢要打乙○○ ,又辱罵乙○○「幹你娘、潑婦、人人幹、再看眼睛就挖出來 」等語(見偵卷第17至19頁)。
 ⒉證人蕭秀華於偵訊證稱:案發時我有聽到被告辱罵乙○○「幹 你娘、人人幹、潑婦、再看就把你眼睛就挖出來」等語,被 告講這些話之前沒有在跟乙○○吵架,什麼事都沒有,就突然 這樣,當時被告講這些話時,我有在現場,當天是所有的人 都在外面吵架,但被告跟乙○○沒有在吵,被告跟乙○○家裡有 糾紛,吵家裡的裝潢,被告要蓋屋,有人反對,但我不清楚 確切的糾紛內容等語(見偵卷第65頁)。
 ⒊證人蕭秀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案發之前我只知道被告與乙○ ○有停車糾紛,但我不清楚內容,只知道車子擋住的停車問 題。案發當天我知道被告有打好幾通電話給乙○○,因為我就 在旁邊,之後差不多半小時被告就出現,我當時在家門口看 到被告時被告將車開到被告家的庭院前面,下車時就拿棍子 ,舉起來要打乙○○,沒有打到乙○○,現場有人去攔住被告, 當天我沒有看到也沒有聽到被告跟乙○○講話。後來被告有罵 乙○○「幹你娘、潑婦、人人幹、再看就把你眼睛挖出來」, 還有一些我忘記了,就很難聽的話,被告在被告家門口外面 ,乙○○在我家車棚那邊,當時被告身邊有3、4人圍著他,因 為被告跟乙○○有停車糾紛的過節,所以被告一定是在罵乙○○ 。被告拿棍子進來時我忘記被告有沒有罵乙○○,被告也有罵 蔡永,但時間點我忘記了,被告下車作勢打人時,嘴巴是叫 蔡永的名字,是罵蔡永,被告罵乙○○時沒有講出名字,但因 為被告罵的字眼都是針對女性,所以我知道他是在罵乙○○等 語(見原審卷第224至237頁)。
 ⒋依證人蕭秀華上開證述,足認其確曾在場聽聞被告有罵告訴 人乙○○「幹你娘、潑婦、人人幹、再看就把你眼睛挖出來」 ,被告在被告家門口外面罵告訴人乙○○,當時被告身邊有3 、4人圍著他。
 ㈣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及現場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⒈檔案一: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



影片時間:00:03-00:06
說明:被告(黃圈附近)遭周圍親友拉住,並大罵「才10多 分,你三小……三小,幹你娘咧!(台語)」。蔡永(綠圈 )亦遭親友擋住,也大罵被告「幹你娘咧!(台語)」。 影片時間:00:03-00:10
說明:告訴人(紅圈)雙手抱胸站在車棚與建物間觀看被告 與周圍親友拉扯。
影片時間:00:19-00:28
說明:被告大罵「(聽不清楚)……在那裡…幹你娘。……蔡永 你在說什麼(台語)」。蔡永則回以「哩幹你娘咧……(台 語)……(聽不清楚)」。告訴人(紅圈)持續雙手抱胸站 在車棚與建物間觀看被告與周圍親友拉扯。
影片時間:00:32-00:34
說明:被告(黃圈)對蔡永大罵「你們兩個老的,幹你娘, 我給你收起來(台語)」等語。蔡永則回以「你去吃洨( 台語)」等語。
影片時間:00:42-00:58
說明:被告(黃圈)遭其親友往庭院外面拉。此時,蔡永對 被告大罵「幹你娘,你嗆我的名,蔡永(台語)」。被告 則接續對蔡永大罵「幹你娘,蔡永,你跟我爸斷斷關係了 ,你蔡永沒三小,幹你娘,雞掰咧(台語)……(聽不清楚 )……幹你娘咧」等語。告訴人(紅圈)雙手抱胸站在車棚 與建物間觀看被告與周圍親友拉扯。
影片時間:00:59-01:14
說明:被告遭其親友往庭院外面拉後,消失在畫面中。此時 ,蔡永持續對被告大罵「幹你娘,雞掰咧(台語)……(聽 不清楚)」,嗣並遭周圍親友制止。被告被推離開庭院後 ,仍不時在圍牆外大聲咒罵「幹你娘……(台語)」等語。
影片時間:01:23
說明:告訴人(紅圈)原站立於車棚與建物間,開始移動腳 步,繞過車棚,朝向車棚與大門間之位置走去。 影片時間:01:37
說明:告訴人(紅圈)已移動至車棚與大門間之位置。 影片時間:01:51-01:56
說明:【告訴人(紅圈)慢步移動,穿過大門口至中山路上 。此時仍隱約可聽到被告在遠方大聲咒罵的聲音。】 影片時間:02:08-2:11
說明:被告在畫面外大喊【「你看三小,看你娘破雞掰,破 麻,破雞掰(台語)……」】。




影片時間:02:22-00:26
說明:被告站在中山路上,對著告訴人不斷咒罵【「幹你娘 ,再看就要把眼睛挖出來……(台語)」,並作勢要衝向告 訴人】,遭身旁3 人拉住。
影片時間:02:35
說明:蔡永在畫面外大喊「幹你娘!雞掰」。(聲音離拍攝 影片者較近)
影片時間:00:02:56~00:03:01 說明:被告面朝告訴人方向大喊【「幹你娘,雞掰,這隻還 在看,你嘎看。臭機掰!幹你娘,雞掰,眾人幹!(均為 台語)」】等語。
影片時間:03:02
說明:被告罵完告訴人後即遭其親友推離至更遠離告訴人處 。
影片時間:04:37-04:51
說明:約1-2分鐘後,被告(黃圈)及其親友4人從中山路走 回住宅方向,突然間,被告又與站在住宅門口身穿粉色點 點上衣,深色短褲之男子即蔡永(綠圈)互相以「幹你娘 ,XX(聽不清楚)三小(台語)」、「幹你娘,雞掰咧」 、「幹你娘啦!」、「雞掰咧」等語辱罵對方數次。 ⒉檔案二: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 影片時間:00:06-00:09
說明:告訴人(紅圈)右手指向庭院大門,對被告姐姐(黃 圈)稱:「他罵我眾人幹ㄟ,他把我罵的很難聽,我在這 裡看而已ㄟ(台語)」。
   被告姐姐則回以:「因為你青(瞪)他……(台語)(後續 聽不清楚)」。
   嗣後警車開到現場處理。
⒊檔案三:[CH02] 0000-00-00 00.30.30.mp4 (勘驗起點約為影片14:48處)
監視器時間:2021/05/01/12:45:26 說明:被告(黃圈)右手拿長棍衝進庭院,告訴人原站在畫 面右上方,因被告衝入庭院,遂慢步走向畫面之左上(紅 圈)處。
監視器時間:2021/05/01/12 :45:32 說明:被告(黃圈)四周被親友圍住,試圖拉住被告並搶下 長棍,告訴人則慢步走向畫面(紅圈)處,僅觀察被告之 動作,並無出言挑釁或攻擊被告。
監視器時間:2021/05/01/12 :45:43 說明:被告(黃圈)四周被親友圍住試圖拉住被告,告訴人



慢步走向畫面(紅圈)處,雙手做抱胸動作,僅觀察被 告之動作,並無出言挑釁或攻擊被告。
監視器時間:2021/05/01/12 :45:45 說明:被告(黃圈)四周被親友圍住試圖拉住被告,被告仍 伸出左手指向告訴人所在方向,告訴人(紅圈)則維持原 有雙手抱胸動作,僅觀察被告之動作,並無出言挑釁或攻 擊被告。
監視器時間:2021/05/01/12 :46:03 說明:被告(黃圈)遭其親友推出畫面外,告訴人(紅圈) 則維持原有雙手抱胸動作,觀察被告之動作,並無出言挑 釁或攻擊被告。
監視器時間:2021/05/01/12 :46:27 說明:被告(黃圈)遭其親友推出畫面外後,告訴人(紅圈 )仍持續原有雙手抱胸動作,觀察被告在遠處之動作,並 無出言挑釁或攻擊被告。
監視器時間:2021/05/01/12 :47:08 說明:告訴人(紅圈)緩步移動,繞過車棚,開始朝向車棚 與大門間之位置移動。
監視器時間:2021/05/01/12 :47:43 說明:告訴人(紅圈)慢步走至大門處,觀察遠方的被告。 監視器時間:2021/05/01/12:47:56 說明:告訴人(紅圈)稍微往前走至較靠近中山路處,觀察 遠方的被告。【此時之監視器時點(12:47:56)距告訴 人自車棚與建物間,開始移動腳步,往車棚與大門間之位 置移動之時點(12:47:08),約48秒,對照「影片一」 之截圖內容,約略為被告在遠處大罵「破麻(台語)……( 聽不清楚)……幹你娘……(聽不清楚)」等語之時間】 監視器時間:2021/05/01/12 :48:40 說明:告訴人(紅圈)站立位置約略在大門口處之矮柱旁, 觀察遠方的被告,身旁為其子身穿黃色上衣。【此時之監 視器時點(12:48:40)距告訴人自車棚與建物間,開始 移動腳步,往車棚與大門間之位置移動之時點(12:47: 08),約1 分32秒,對照「影片一」之截圖內容,約為被 告在遠處大罵「幹你娘,雞掰,這隻還在看,你嘎看。臭 機掰!幹你娘,雞掰,眾人幹!(均為台語)」等語之時 間】
 ⒋依本院上開勘驗光碟內容,可知被告確於檔案一先與蔡永互 罵,惟於被告被親友推離庭院至大門門口外後,此時告訴人 於從車棚穿過其住處之大門門口至中山路上,被告即對告訴 人不斷咒罵「你看三小,看你娘破雞掰破麻,破雞掰(台



語)……」、「幹你娘,雞掰,這隻還在看,你嘎看。臭機掰 !幹你娘,雞掰,眾人幹!(均為台語)」等語,又以「幹 你娘,再看就要把眼睛挖出來……(台語)」等語恫嚇告訴人 ,並作勢要衝向告訴人,惟遭被告身旁3 人拉住,再被告出 言為上開侮辱或恐嚇之言語時、地與告訴人該時所在位置亦 與證人蕭秀華、乙○○上開證述相符,自堪認被告於上開時、 地確有對告訴人辱罵上開言詞及對告訴人恫稱「再看就要把 眼睛挖出來」等語。
 ㈤被告雖辯稱:當時我一下車,我是要找告訴人配偶蘇政源及 告訴人之父蔡永理論,當時蔡永距離我比較近,我跟蔡永有 對罵,告訴人說我罵「幹你娘、人人斡、潑婦、再看就把你 眼睛挖出來」等語,但我並沒有罵蔡永「人人幹、潑婦」, 告訴人說我罵她「人人幹」,但我是在罵蔡永這樣的為人是 會被眾指責其為人,我罵蔡永「破麻」,這是我對男女辱罵 ,只要是很破的人我就會罵,蔡永瞪我我才罵他「再看,就 把他眼睛挖出來」,我沒有對告訴人罵這些言語,且告訴人 自己說他與我無任何糾紛、嫌隙,亦無過節,也無何金錢來 往,我沒有任何理由罵告訴人,也沒有動機罵她,是她為了 要替丈夫及其父親出氣而到法院對我提告,試圖讓我有刑事 罪等語。惟查,被告及其父與告訴人乙○○之父蔡永前即有嫌 隙,案發當日被告之兄蔡銘吉與告訴人又因停車問題而有糾 紛,蔡銘吉即將此事告訴被告,被告得知此事後即打電話給 告訴人,而與蔡永及告訴人之配偶蘇政源在電話中發生口角 ,,被告該日情緒如此激動,下車時即手持木棍欲找蔡永及 蘇政源理論,並開口大罵蔡永,是以告訴人本人雖與被告無 何過節,惟告訴人既係蔡永之女兒,而蘇政源則係告訴人之 配偶,縱告訴人僅係站在車棚附近觀看被告與周圍親友之拉 扯及被告大聲辱罵告訴人之父蔡永而未出聲,惟被告於該時 情緒如此激動之情形下,極有可能對在旁觀看之告訴人看不 順眼,而出言辱罵告訴人,並以告訴人再看就要把她的眼睛 挖出來等語恫嚇其,是以被告並非沒有任何理由及動機辱罵 及恐嚇告訴人,且依本院上開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內容,亦可 知被告確於檔案一先與蔡永互罵,惟於被告被親友推離庭院 至大門門口外後,此時告訴人從車棚穿過其住處之大門門口 至中山路上,被告即對告訴人不斷咒罵「你看三小,看你娘 破雞掰破麻,破雞掰(台語)……」、「幹你娘,雞掰,這 隻還在看,你嘎看。臭機掰!幹你娘,雞掰,眾人幹!(均 為台語)」等語,又以「幹你娘,再看就要把眼睛挖出來…… (台語)」等語恫嚇告訴人,並作勢要衝向告訴人,惟遭被 告身旁3 人拉住,足認被告確有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及對



告訴人在一旁觀看感到相當不滿而予以恫嚇。而「破麻」( 台語)係指與許多男人發生性關係的女性,係極具侮辱之言 詞,而蔡永係告訴人之父,被告當不可能以「破麻」2字辱 罵男性之蔡永,再被告前與蔡永接續面對面互罵,故蔡永之 眼睛亦不可能有不看被告之理,是以被告亦不可能以「你看 三小」、「這隻還在看,你嘎看」、「再看就要把眼睛挖出 來」等語恐嚇蔡永,再被告出言為上開侮辱或恐嚇之言語時 、地與告訴人該時所在位置亦與證人蕭秀華、乙○○證述相符 ,自堪認定被告於上開時、地確有對告訴人咒罵上開言詞及 對告訴人恫稱「再看就要把眼睛挖出來」等語,是以被告上 開所辯顯無足採。
 ㈥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 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 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 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即足。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 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 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查,本案被告在上 開時、地公然辱罵告訴人,已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又被告以「你看三小,看你娘破雞掰破麻、破雞掰 、幹你娘、雞掰,這雙還在看,你嘎看。臭雞掰!幹你娘, 雞掰,眾人幹!(均臺語)」等穢語辱罵告訴人,本屬社會 常見用以貶損他人之言詞與意涵。足認被告上開辱罵告訴人 之內容,實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且具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 足使一般人有不堪、難受之感受,核屬貶低個人社會評價、 人格尊嚴之侮辱性言語。
 ㈦次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 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參照)。亦即 刑法上恐嚇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 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 之者無論矣,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 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 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 ,又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 之程度,仍屬當之,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須足使對方理解 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又刑 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 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㈠參照)。再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 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



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 5480號判決可參)。經查,被告確於上開時、地以「再看就 要把你眼睛挖出來」等語恫嚇告訴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而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當時我覺 得非常害怕,心身恐懼,全身發抖等語(見偵卷第14頁、第 64頁;原審卷第210頁),更何況被告當日情緒相當激動, 下車時並手持棍棒欲打人,且被告於案發當日早上即撥打告 訴人之電話,在電話中並與蔡永與蘇政源發生口角並稱要輸 贏,再由錄影光碟之檔案一(影片時間02:22-02:26)可 知被告站在中山路上,對著告訴人不斷咒罵「幹你娘,再看 就要把眼睛挖出來」,並作勢要衝向告訴人,惟遭被告身旁 3人拉住,綜合觀察被告恐嚇之內容、方式、客觀環境、告 訴人之個人情況等情狀,被告前揭所為,已足使告訴人擔心 身體遭受侵害而承受精神壓力,致心生畏懼,被告顯係以加 害身體之事項恐嚇告訴人,足生危害於安全,堪予認定。 ㈧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予以 論罪科刑。
三、論罪部分: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 行為;而該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係 堂兄妹,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 成員關係,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告訴人為上開公然侮辱、 恐嚇行為,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該當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並構成刑法規定之犯 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相關罰則之規定,仍應依刑法 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㈢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於上開時、地亦同時以「破麻」「破 雞掰」、「臭雞掰」等穢語辱罵告訴人之公然侮辱犯罪事實 ,然此部分與已起訴之公然侮辱犯行,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就其是否有罵 「破麻」之公然侮辱犯行詢問被告,被告亦表示:我有罵「 破麻」,而「眾人幹」是擺在後面,是我的習慣用語,我說 你會遭受眾人幹等語(見本院卷第269頁),是以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被告上開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間具有局部同一之 情形,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 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依卷內證據,被告雖確有於案發時、地持棍棒作勢打 人,及辱罵如起訴書所載之穢語,然均無從認定被告是作勢 毆打或辱罵告訴人,而無從為被告有罪之心證,而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本院認定被告確有對告訴人辱罵上 開穢語之公然侮辱事實,並以「看三小,再看就要將你的眼 睛挖出來」等語恫嚇告訴人之恐嚇危害安全事實,是以被告 所為自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是以原審為被告無罪諭知,容有違誤。五、關於上訴理由之審酌: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⒈被告與告訴人間因家族停車問題紛爭不斷,被告於案發當日 上午9時28分20秒及同日11時56分13秒,有先以手機撥打告 訴人之手機,僅是告訴人避免糾紛不願接聽,此有告訴人於 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及通話明細單在卷可參,足證 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前確有糾紛。
⒉被告因上開糾紛,於案發時有於告訴人之住處前揮舞棍棒恐 嚇告訴人,當時告訴人係在其住處前,被告並以「幹你娘、 人人幹、潑婦、再看就把你眼睛挖出來」等語辱罵告訴人, 業據告訴人及證人蕭秀華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 確,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音錄影 光碟在卷可參,原審判決漏未審酌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及現 場錄音錄影光碟之重要錄影、錄音片段,逕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尚有違誤,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本院查:被告確有對告訴人辱罵上開穢語之公然侮辱事實, 並以看三小,再看就要將告訴人的眼睛挖出來等語恫嚇告訴 人之恐嚇危害安全事實,是以被告所為自構成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已如前述 (詳理由欄貳、二所述),是以檢察官上訴為有理由,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六、自為判決之科刑及審酌之理由: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上開細故,對僅在 一旁觀看而未出聲之告訴人公然侮辱,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 社會評價,並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因而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所為殊不可取;兼衡被告迄 今仍否認犯行,且未能徵得告訴人原諒之犯後態度;惟念及 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狀態、家庭 生活與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40至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皓偉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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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