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承芯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
字第1510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李承芯(下稱被告,其涉犯恐 嚇取財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與告訴人古 育騏原為男女朋友,雙方因故分手後心生不滿,竟接續基於 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23日起迄3月29日止,以 在古育騏之臉書專頁「賭神小古-Jack Ku」用暱稱「Abbyli 」或以自創暱稱「李芯」之臉書專頁留言或私訊網友蔡育林 、施惟勝、蔡松芸、李豐隆、幸天翁、林于庭、彭坤培、林 怡芬、陳志嘉、Joan Tseng之方式,捏稱:「自己的小孩都 沒教育過,毫無責任感,卻裝成好爸爸形象,還有眾多女友 ,小楊是他的女友,千萬別讓這個人騙自己的感情,他單身 卻騎驢找馬,而且不知道是否有愛滋,請小心,別再被騙了 ,當成受害者,此人的話完全不可信。」、「別被他騙了, 那是他女友,還跟他女友要利息,這種男人丟臉吧」、「… 誰會願意去照顧一個有精神病的老頭,況且女友向他借錢買 車還要算利息,這種男的要來幹嘛,外加不知是否罹患愛滋 病,只會欺騙別的女人說那是助理…」云云,足以貶損告訴 人古育騏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 謗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刑事訴訟法就第二審程序有 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亦為同法第364條所 明定。
三、查本案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4月12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510號案件 判決,經被告不服而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在案;嗣被告於11
1年7月20日死亡,有臺中○○○○○○○○111年8月1日中市南戶字 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被告 死亡之事實,而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未合;依上說明,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