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9年度,2877號
TCHM,109,金上訴,2877,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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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坤錦



選任辯護人 洪嘉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文隆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指定送達地址)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美珍


選任辯護人 洪楷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珮菊



居臺中市○○區○○○街0號(指定送達 地址)
選任辯護人 林苡茹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玳緯


選任辯護人 陳俐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善麗(原名王文寶)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張淳軒律師
被 告 賴耀勳


居臺中市○○區○○里○○街00號(指定送達地址)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張芸慈律師
被 告 陳雅苓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聖益全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吳坤錦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867號、107年度
偵字第23144、30725號、108年度偵字第5813、7124號;移送併
辦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238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有罪部分均撤銷。
吳坤錦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捌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温文隆幫助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 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 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趙美珍幫助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 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 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古珮菊幫助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 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 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朱玳緯幫助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 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 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王善麗(原名王文寶)幫助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 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 於緩刑期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 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賴耀勳幫助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 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執 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
陳雅苓幫助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 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執 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參仟元沒收。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聖益全有限公司部分、吳坤錦無 罪部分)。
犯罪事實
一、吳坤錦明知多層次傳銷之參加投資人,所取得之獎金、紅利 等收入來源,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服務(或商品、服務虛化,甚或省略商 品、服務之外觀)之合理市價,竟基於非法多層次傳銷之單 一集合犯意,自民國105年7月間起,以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9樓作為首皇集團之辦公場所(下稱首皇集團臺中辦公室 ),引進其自陸地區河北省學得之互濟互助投資模式,而 成立「五級三晉制」投資方案,並在陸地區成立首皇互濟 商務諮詢(深圳)有限公司(105年11月17日設立),對外 自稱係含上開公司在內5間公司所組成「首皇互濟集團」( 下稱首皇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及為「紫竹林玄門總會」第 七代掌門人。其上開「五級三晉制」之運作方式為:以新臺 幣(下同)4萬9,800元為1投資單位(即1球),投資期間為 18個月,參加者加入「五級三晉制」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 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招攬1名下線可領取8,800元之推薦 獎金(上線如自願扣除推薦獎金8,800元,則下線投資1單位



僅需繳交4萬1,000元),自投資日第4個月起(前3個月不分 紅利,為發展層)至6個月間晉升為A級,期間可領5,000元 之紅利計3次共1萬5,000元;自投資日第7個月起至第9個月 間晉升B級,期間可領4,000元之紅利計9次共3萬6,000元, 亦即若僅投資1單位而未招攬其他下線,於投資日9個月後僅 能晉升至B級,並領回5萬1,000元;參加者每人最多可招攬6 名下線(即「1帶6」,參加者可借用他人名義或使用代號出 資、或召集他人集資),依照招攬下線人數多寡,可晉升之 層級不同;若招攬3名下線,可自B級晉升至C1級,C1級可領 8,000元之紅利計27次(即每1名C1底下有27名下線)共21萬 6,000元;若招攬5名下線,可晉升至C2級,C2級可領1萬元 之紅利(需扣除1,000元行政事務費)計81次(即每1名C2底 下有81名下線),實領72萬9,000元,扣除行政事務費,累 積領取合計99萬6,000元之紅利;若招攬6名下線,可晉升至 C3最高級,C3級可領1萬4,000元之紅利(需扣除2,000元行 政事務費)計243次(即每1名C3底下有243名下線),實領2 91萬6,000元,18個月分360次領取450萬元紅利,扣除行政 事務費,累積領取合計391萬2,000元之紅利,階級越高、所 分得紅利越多,若已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C3級,即從該 條線上出局(即脫離「五級三晉制」運作)。又若僅招攬3 名下線(即「1帶3」),僅能領取3分之1之累積紅利即150 萬元(實際上須扣除行政事務費),若招攬5名下(即「1帶 5」),僅能領取3分之2之累積紅利即300萬元(實際上須扣 除行政事務費)。吳坤錦即在各地舉辦「臺灣起飛、互濟互 助」之旅遊投資說明會,宣講「五級三晉制」之投資模式, 介紹投資制度內容等課程及宣稱獲利甚豐,而招攬不特定民 眾參加該「五級三晉制」運作組織並繳交前述投資份額,以 取得投資會員資格,再對外招攬下線,藉以獲取獎金、紅利 ,以此方式進行多層次傳銷。嗣有附表甲所示之投資人參加 吳坤錦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認獲利可期,分別於附表甲 所示之時間,各投資附表甲所示之金額(各該投資人係受何 人以何種方式招攬、參加投資時間、投資單位數及繳納金額 、付款方式等,詳如附表甲所示)。
二、王善麗、趙美珍、温文隆、古珮菊朱玳緯賴耀勳自105 年7月起,先後加入首皇集團「五級三晉制」投資方案,經 由前述課程之層層傳遞得知「五級三晉制」運作模式,並另 繳納每席25萬元之代價,取得首皇集團董事席位,又因首皇 集團並非在臺灣合法成立之公司,為避免參加者繳交之投資 款遭吳坤錦不法挪用,且為方便非居住在臺中市之參加者繳 納投資款項及領取紅利,經董事開會決議,由董事輪流在金



融機構開立聯名帳戶供首皇集團使用;陳雅苓於105年11月 間經吳坤錦延攬為首皇集團之會計,負責保管董事所開立銀 行聯名帳戶之印鑑,前往銀行提領投資人匯至銀行聯名帳戶 之款項,及統整每日匯入之金額及投資人至上址現場繳交予 行政人員曾筠晴、陳瑋正之現金,扣除行政事務費後,交予 行政人員轉交C2、C3級投資人,由C2、C3級投資人依吳坤錦 指示陳瑋正按「五級三晉制」所排定分紅組織架構圖表之各 層級會員名單發放紅利,或由陳雅苓於翌日匯款予組織架構 圖表所排定之人。温文隆、趙美珍古珮菊朱玳緯、王善 麗、賴耀勳與陳雅苓(下稱温文隆等7人)即各基於幫助吳 坤錦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單一犯意,由温文隆、趙美 珍、古珮菊朱玳緯、王善麗、賴耀勳分別於附表乙所示時 間,至金融機構開立附表乙所示之聯名帳戶,並將各該聯名 帳戶存摺、印鑑交予行政人員、陳雅苓保管,以供居住在臺 中市以外之不特定民眾將投資款項匯款入帳(居住在臺中市 者,則親自至上址首皇集團臺中辦公室繳付現金),作為首 皇集團資金運用之人頭帳戶。陳雅苓、曾筠晴、陳瑋正等人 再依「五級三晉制」運作模式所排定之分紅組織架構圖表, 將每日所收取之投資款項(現金或入帳之匯款),按每1投 資人繳交之4萬9,800元,扣除推薦人分得之推薦獎金8,800 元(或由下線取得上線同意直接扣除),其餘4萬1,000元作 為紅利,依分紅組織架構圖表上排列序號,按不同層級分派 紅利,於當日16時許收盤統整後,在首皇集團臺中辦公室, 以現金發放予排定之各該A級成員5,000元,及其上直屬B級 成員4,000元、C1級成員8,000元、C2級成員10,000元(扣除 1,000元行政事務費,實際分得9,000元)、C3級成員1萬4,00 0元(扣除2,000元行政事務費,實際分得1萬2,000元),或 由陳雅苓於翌日匯款予分紅組織架構圖表所排定之非臺中市 之各級成員,並將行政事務費存入吳坤錦指定之金融帳戶, 作為首皇集團舉辦旅遊說明會、其他行政事務等費用之支出 。
三、嗣「五級三晉制」運作迄至106年3、4月間,因加入之資金 逐漸減少,而原預定支出之紅利等費用不斷增加,逐漸未能 如前運作,後期加入之參加者無法如期獲得紅利,吳坤錦乃 研擬另開發以向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璽公司)、超微體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微體生技 公司,後更名為國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為公司 )購買益生菌、保健食品、護膚用品等商品,作為紅利之替 代品而繼續營運(即商品盤),引發後期加入之投資人不滿 ,余彩蘭鍾宛玲等人乃於106年9月8日報警處理,嗣經警



於107年8月9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首 皇集團臺中辦公室、臺中市○○○街0號之陳雅苓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如附表丁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同署檢 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坤錦、温文隆、趙美珍古珮菊朱玳緯、被告王善麗、賴耀勳、陳雅苓,及其等之辯護人於 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本院卷六第115至116),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 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 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吳坤錦、温文隆、趙美珍古珮菊朱玳緯、王善 麗、賴耀勳、陳雅苓8人就以上「五級三晉制」運作組織之 運作模式、參加方式及組織架構、獎金、紅利分配等情均不 爭執,且温文隆、趙美珍古珮菊朱玳緯、王善麗、賴耀 勳、陳雅苓就其等上開幫助吳坤錦犯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 ,王善麗、賴耀勳、陳雅苓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均坦認不諱,温文隆、趙美珍古珮菊朱玳緯於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均坦認不諱(金訴卷二第254頁、本院卷二第4 2至44頁、卷三第54、93頁、卷六第143至146、159至160頁 );吳坤錦則僅就部分投資情狀(附表甲編號1、2、11、16 、17、25、34、35投資人之投資金額)有所爭執,並否認有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其辯稱:我的主觀意識上完 全沒有想要去欺騙別人的錢,所有的資金完全依制度一筆筆 發放出去,投資者都有收到紅利,錢的部分我沒有辦法掌控 。我跟董事開會,我都跟他們講這個盤到最後會出問題,我 們只能翻4輪,在這4輪之前,我們一定要成立董事會,已經 領到錢的人希望他們用1股25萬元的方式在陸成立公司, 賺錢回來給後面的人繼續領錢,而且可以幫助股權的發行, 就是因為知道之後會有危險,我在還沒出事前就開始準備發 行股權跟到陸賣商品,賺錢給後面的投資人云云。經查: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二所載「五級三晉制」之運作模式、參加 方式及組織架構、獎金、紅利分配等情,為吳坤錦、温文隆 、趙美珍古珮菊朱玳緯、王善麗、賴耀勳、陳雅苓均不



爭執,並經陳雅苓於原審、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金 訴卷二第151至167頁、本院卷四第37至107頁)、證人即參 與「五級三晉制」如附表甲編號1至13、16、17、25、34至3 6、41所示投資人證述(詳附表甲各該編號之證據及卷證出 處欄所載)、證人黃雁宸於警詢、偵查(偵卷四第37至42頁 )、魏佳瑩於警詢(偵卷四第115至119頁)、林金郁於警詢 、原審(偵卷四第105至109頁、原審卷二第71至83頁)、張 玉美於警詢(偵卷四第61至64頁)、陳鳳錄於警詢(偵卷四 第57至60頁)、宋美矜於警詢(偵卷四第49至53頁)、林麗 環於警詢(偵卷四第43至46頁)、段輝唐於警詢(偵卷三第 247至248頁反面)、藍台祥於警詢(偵卷四第73至77頁)、 施慎於警詢(偵卷四第97至100頁)、詹如平於偵查(偵卷 一第175頁正反面)、曾惠瑩於偵查(桃他卷四第5至7頁) 、陳瑋正於警詢、偵查、原審(偵卷四第25至28頁、偵卷一 第175至176頁、金訴卷二第167至176頁)、曾筠晴於原審審 理(金訴卷二第176至180頁)證述明確,復有吳坤錦提出之 首皇互濟商業諮詢(深圳)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掛牌企業狀 態詳情、食品經營許可證(本院卷三第69、73、75頁)、余 彩蘭提出之106年2月25日首皇互濟互助宜蘭二日遊參加及行 程明細資料、「臺灣起飛、互濟互助」投資說明會PPT簡報 資料(他卷一第71頁正反面、83至105頁)、高心玲提出之 聯名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投資說明會PPT簡報資料、分 紅組織架構圖表、紅利分配簽收表格、血緣圖節本(他卷二 第6頁至87頁)、譚睿侃提出之領款帳冊表節本(他卷二第1 33頁至170頁)、鄭若彗提出之首皇互濟商務諮詢有限公司 支出明細表(他卷二第173頁至175頁)、首皇集團獎金制度 變更說明(偵卷一第229至231頁)、余彩蘭提出之LINE對話 紀錄擷圖(偵卷一第245至252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聲搜字第1316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影本(偵卷二第 18至21、28至30、38至45、68至71頁)、陳雅苓107年8月22 日刑事辯護狀檢附之106年1月分紅獎金簽收表影本、105年1 2月9日董事會議紀錄(偵卷三第117至120頁)、陳瑋正提供 之2016年11月21日更新版血緣圖節本(偵卷四第29至36頁) 、107年10月11日刑事陳報暨補充證據狀檢附108盤台幣小單 明細、發款公告、紅利分配簽收表格、首皇互濟商務諮詢有 限公司董事名單(偵卷五第6至226頁)、本院勘驗紀錄(本 院卷三第305至311頁)、扣案如附表丁編號1所示陳雅苓電 腦主機之桌面及相關檔案位置路徑截圖(本院卷三第317至3 23頁)、扣案如附表丁編號1所示陳雅苓電腦主機內相關檔



案資料列印卷一、二、三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丁所示證 物可證,足認本案附表甲所示投資人除欲藉由參與「五級三 晉制」投資操作獲利,其等獎金、紅利主要乃基於介紹他人 加入而獲得。
 ㈡附表甲所示各該投資人參加投資時間、投資單位數與繳納金 額、投資過程及交付投資款方式,有如附表甲「證據及卷證 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且温文隆等7人對附表甲所 示各該投資人之投資情節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另吳坤錦 除附表甲編號1、2、11、16、17、25、34、35投資人之投資 金額有爭執外,對附表甲所列其餘投資人及投資金額表示均 不爭執(本院卷三第205頁)。又本案「五級三晉制」制度 每單位金額為4萬9,800元,但上線招攬下線投資人投資時, 多不收取推薦獎金8,800元,故投資人實際繳納金額分別有 每單位4萬9,800元或4萬1,000元之差異;另就附表甲編號1 、2、11、16、17、25、34、35所示投資人之投資金額,各 該投資人所述情節,或有就集資投資之情形,對於集資之公 球無法明確陳述,或有所述投資單位數計算結果與其所述實 際投資金額不一致,但對此無法說明解釋之情形,是關於此 部分各該投資人所繳納金額,如數額不確定時,均從有利於 吳坤錦等人之認定:
 1.附表甲編號1之譚睿侃部分:譚睿侃警詢時證稱其投入金額 為43單位,共184萬2,200元。105年9月13日開始投資1個1帶 6(即共7個投資單位),至106年3月10日總共投資5個1帶6 等語(他卷二第131至13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投資 金額概220至230萬元,我有用自己名字及代號投資,都是 我自己出錢,但有包含投資董事25萬元,還有後面產品盤「 微笑45」的出資。警詢時我說投資43單位共184萬2,200元, 是以第1個單位4萬9,800元,後面帶進來的以4萬1,000元計 算等語(本院卷四第234至236、254、259至260、266頁), 前後供述歧異,本院採有利被告之解釋,認其投資「五級三 晉制」之單位數為5個1帶6,並以其本院所述繳款方式計算 投資金額認定為147萬9,000元【(49800+41000×6)×5=0000 000】。
 2.附表甲編號2鄭若彗部分:鄭若彗警詢時證稱其包含親友前 後共投資77單位,總計390萬7,000元,含董事3席75萬元, 其繳交4萬9,800元,其他經其邀請參加的每單位扣除8800元 ,只收4萬1,000元(他卷二第171至172頁);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警詢時我說的投資77單位有包含我朋友,還有我的下 線,我現在依血緣圖計算是投資64單位。107年5月2日桃園 地檢署開庭時,我有提出手寫計算我個人投資金額,但這是



幾個單位我不清楚等語(本院卷四第280、283至284、303至 304頁)。則依鄭若彗於偵查中提出其手寫之繳款明細、存 摺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匯款交易明細(桃他卷一第 156至172頁),本院認鄭若彗偵查中循匯款資料所整理個人 繳款明細共135萬9,800元(桃他卷一第156頁)應較為可採 ,認定其繳納投資金額為135萬9,800元。 3.附表甲編號11高心玲部分:高心玲於警詢時證稱其105年9月 起加入陸續投資約210萬元等語(他卷二第2頁);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依照我的血緣圖,我以自己名字及人頭投資共52 單位,每單位4萬9,800元,有扣推薦費8,800元,交41,000 元,我也沒算那麼仔細,我以210萬元計算就好等語(本院 卷五第57至71、79頁),本院審酌高心玲於本院審理時已提 出血緣圖(本院卷五第117至119頁),並說明其勾選投資單 位之依據,依此計算之金額為213萬2,000元,與其所述投資 金額相近,爰依其所述以210萬元計算其繳納之投資金額。 4.附表甲編號16之綦美芳部分:綦美芳委任告訴代理人劉宛甄 律師提出之刑事聲請狀上雖記載綦美芳於105年12月至106年 7月投資金額780萬9,400元,取回金額43萬8,200元(原審卷 一第125、127至128頁),但綦美芳於警詢時證稱:我含親 友前後共計投資約78單位,總計463萬2,800元,包含董事2 又2分之1投資款125萬元,我交4萬9,800元,其他經我邀請 參加的每單位41,000元等語(他卷二第191頁反面),復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是很多人集資,警詢時我說有78單位 ,計463萬2,800元,是包含親友合資的錢、董事的錢,我現 在依血緣圖計算是共投資75單位,這是扣掉鄭麗麗的3個單 位,因為鄭麗麗沒有跟我們合資,當時是她把匯款單給我, 叫我幫她算進去。請律師提告時所記載7百多萬元,是要請 律師提告時,有些人不便出面具名,請我代為寫在我的提告 金額裡面。我個人出資應該有超過100萬元,但我沒有辦法 算出我個人投資的實際金額,我們是集體的,例如我們這組 參加1帶6,就是6個人分7顆球,上面的公球家各出6分之1 ,下面的6個小球是個人出資,有的人會這一組參加,那一 組也參加,可能會加了好幾組,所以分配紅利時就是各組分 配等語(本院卷五第83至84、88至92、95、98至100頁)。 綜依綦美芳上開所述,因無法確認集資之組數,爰以其警詢 所述78單位投資463萬2,800元,扣除董事費用125萬元及鄭 麗麗出資之3單位共14萬9,400元,其集資75單位之投資金額 ,爰認定為323萬3,400元。
 5.附表甲編號17葉百合部分:葉百合委任告訴代理人劉宛甄律 師提出之刑事聲請狀上記載葉百合投資金額83萬2,800元,



取回金額5萬1,000元(原審卷一第125、128頁),但葉百合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一開始參加1單位,後面再加10個單 位,共11單位,每單位4萬1,000元,共45萬1,000元,都是 我自己出錢。請律師提告時記載83萬2,800元,是後面換制 度,說我要領錢的話,要再投錢進來,後面我又拿30幾萬元 ,還有要去陸開店,我投資25萬元,全部算進去,我也不 知道當時是怎麼算的等語(本院卷六第36至42頁),比對葉 百合本院審理時所述及血緣圖(本院卷四第357頁)之記載 ,本院認應以葉百合於本院所述金額,較上開刑事聲請狀所 載金額為可採,爰認定其繳納之投資金額為45萬1,000元。 6.附表甲編號25周素蘭部分:周素蘭於警詢時陳稱其投資2單 位,第1次是105年12月、第2次為106年2月27日,均係在首 皇集團臺中辦公室交付現金各41,000元予首皇集團行政人員 (他卷一第133至134頁);嗣其委任告訴代理人劉宛甄律師 提出之刑事聲請狀上,則記載周素蘭於106年1月至106年2月 投資金額共1,853,800元,取回金額4萬5,000元(原審卷一 第125、131頁),周素蘭於本院審理時再改稱:我共投資28 單位,金額114萬8,000元,除警詢時說我投資的2單位,其 他26單位是因為我有邀約一些朋友去聽說明會,他們賠錢了 就跟我吵,有跟我吵的這些人我就全部吸收,退現金給他們 。刑事聲請狀所載金額,是28單位之外,還有加上一些朋友 的錢,他們怕收到法院傳票,合併跟我一起提告。我現在算 加起來的金額有2百多萬元等語(本院卷五第314至319頁) ,並提出血緣圖及其手寫投資明細為證(本院卷五第355至3 61頁),惟周素蘭就其所稱吸收26單位部分,並無提出其他 證明,仍認以其警詢時所述投資2單位、投資金額8萬2,000 元為準。
 7.附表甲編號34蔡陳專部分:蔡陳專委任告訴代理人劉宛甄律 師提出之刑事聲請狀上記載蔡陳專投資金額111萬5,000元( 原審卷一第125、134頁),但蔡陳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 們是有15人合資投資4單位,及12人合資投資111單位,我自 己出了45單位的錢,每單位4萬1,000元。當時請律師提告時 因為按提告金額算律師費,所以我是用比較少的金額提告等 語(本院卷五第336至345頁)。審酌蔡陳專已提出血緣圖、 合資人名單佐證(本院卷四第469至471、489頁),且其所 述合資情節,與吳坤錦偵查中提出自白書、本院提出陳報狀 內記載之蔡陳專投資、合資情節(偵卷一第25頁、本院卷三 第227頁),及趙美珍本院提出刑事準備程序(二)狀陳稱與 蔡陳專等15人合資投資4單位(本院卷二第155頁)等情節相 符,本院認蔡陳專於本院所述投資情形應屬可信,爰按其本



院所述個人投資45單位計算,其個人投資金額為184萬5,000 元(41000×45=0000000)。
 8.附表甲編號35劉黃瑞玉部分:劉黃瑞玉委任告訴代理人劉宛 甄律師提出之刑事聲請狀上記載劉黃瑞玉於105年12月至106 年7月投資金額63萬2,600元,取回金額16萬7,600元(原審 卷一第125、134頁)。但劉黃瑞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 己出錢投資「五級三晉制」共34單位,每單位4萬1,000元( 即139萬4,000元)。這是我從我的血緣圖核對出來的。請律 師提告時的金額會比較少,是因為當時有人說我們不要把金 額寫太多,約寫一下就好,當時他們突然來跟我講,急著 要交給律師,我找不到單子,而且寫的金額多的話,要繳的 律師費就會更多,所以我就寫少一點等語(本院卷六第44至 51頁),佐以劉黃瑞玉已提出血緣圖、使用他人名義投資之 名單(本院卷六第61至63頁)佐證,其於本院所述投資情形 應屬可信,爰按其本院所述個人投資34單位,計算繳納金額 為139萬4,000元。
 ㈢依卷附血緣圖版本(2016年11月21日更新版、2017年1月19日 更新版、2017年6月6日更新版,偵卷四第29至36頁、資料卷 一第1至7頁、本院卷四第339至395頁),可知參與「五級三 晉制」運作組織之人數眾多,並非所有投資者均對吳坤錦等 人提出告訴,而吳坤錦等人及投資人或因時間經過而不復記 憶,或因刻意隱瞞,或因投資人並非使用真實姓名,多有使 用代號或他人名義投資,致本案未能就參加者真實之上下線 關係全面吐實;又依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等招攬 下線或其組織上線為求儘速晉升階級,以使符合「五級三晉 制」運作組織模式即1帶3、1帶5、1帶6等條件,遂將自己或 下線招攬之人,依情形安排在有需求之下線,而非必然安排 在自己直接下線,已屬該組織運作之常情,且因「五級三晉 制」運作組織隨時間進展,參加投資人、金額不斷增長,此 觀之卷附血緣圖即有數個更新版本可見一斑,復依卷內現有 證據,「五級三晉制」並未製作正式帳冊、繳款證明或參加 憑證,因而前往首皇集團臺中辦公室繳交現金者,卷內幾乎 未有相關繳款證明,而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聲請調查,是目 前卷內現有事證,本案尚難以查明「五級三晉制」組織之全 部成員、投資規模。又本院亦無從確認如附表甲所示投資人 加入時,其推薦人、直接上線為何人,是關於其等推薦人、 直接上線之認定,除依相關證人陳述為記載以外,縱有無法 確認而記載「不詳」部分,亦不影響其等參與「五級三晉制 」運作組織具體行為之認定,附此說明。
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



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 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多層次傳銷制度, 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 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 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 其他經濟利益。且因正常多層次傳銷的目在推廣或銷售商品 ,而針對多層次傳銷變質而來之「老鼠會」,其組織與運作 之目的,則專在吸收資金,兩者顯然有別。從而,在多層次 傳銷組織中,若「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加入,以繳 交「權利金」,並將部分「權利金」充為「上線」之酬勞( 獎金),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線」之加入,來獲 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 ,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一般通稱「老鼠會」之違法多層 次傳銷行為,予以定義而明文禁止,並於同法第29條課予刑 事責任。又於多層次傳銷之情形,縱有搭配其所謂之「商品 」或「服務」,加以推廣銷售,既仍在禁止將商品或服務之 銷售虛化,而僅以介紹他人加入而賺取佣金(獎金),為其 主要收入來源之列,依「舉輕明重」法則,對於「未」搭配 「商品」或「服務」推廣、銷售之情形,其可責性更高,尤 應有前揭禁止及處罰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1797號判決參照)。亦即,「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其銷售 之商品及勞務於整個行銷計畫中虛化及空洞化,變得可有可 無,反而鼓勵參加人竭力招募人員加入組織,促使參加人員 得不斷從自己介紹加入之人員、或間接從其他人介紹進入之 人員所給付之代價中抽取報酬並獲晉級之機會,故該事業或 組織並非將商品或勞務推出市場賺取利潤以分享參加人,而 係不斷從企業之外拉人進來,貢獻給組織內之既有成員(尤 其是高階成員),其收入只靠不斷介紹下線來繳交「權利金 」以作為上線的酬勞,上線僅是藉著介紹下線加入而獲得報 酬,是愈早加入者獲利愈多,實有失之公平。此種變質之多 層次傳銷並不重視銷售,並不具備合法經濟之功能。人際網 路總有飽和之時,惟變質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受到高利潤之 驅使,並恐懼自己成為最後一隻老鼠,落得血本無歸的窘境 ,勢必無所不用其極,一旦人際關係飽和,無人可拉,類此 組織勢必瀕臨崩潰,造成社會經濟秩序之動盪,且誘使社會 人心趨向投機、射倖與詐騙,因此變質之多層次傳銷應具有 可責性。從而,「空有商品表象而無實質商品或勞務銷售內 涵」之虛化變質多層次傳銷,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第1項追究刑事責任,則「形式上無所謂商品或勞務之推廣 、銷售」,意即欠缺商品、勞務形式表徵,卻以相同於上開



虛化變質多層次傳銷模式介紹他人進入組織獲利之傳銷體系 ,自亦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亦應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條、第29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而查:
 1.本案「五級三晉制」之運作模式及發放獎金、紅利制度,在 使投資人於投資後經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獎金、紅利之方 式獲取利潤,並藉此鉅額利潤再吸引下線加入,使該投資案 之組織得不斷發展而獲取利益,亦即參加「五級三晉制」之 投資人,均須給付一定代價即4萬9,800元而成為「五級三晉 制」投資案之會員,取得介紹新會員加入成為下線及發展組 織之資格,且「五級三晉制」投資案參加人之收入來源,必 須藉由組織不斷有人加入,由先加入者朋分後加入者給付之 款項,是參加人之收入來源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 推廣或銷售商品、服務之合理市價,其招募方式必須由已加 入「五級三晉制」投資案之會員介紹,才能加入成為該投資 案之新會員,顯具「平行擴散性」,且成員給付加入投資款 與取得前揭紅利間有因果關係,本案「五級三晉制」投資案 之運作模式,顯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為之,應堪認定。而該 制度既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其收入來源,則勢必藉由組織 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將愈 益增加,如此一來,前開「五級三晉制」投資案之發展,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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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