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107號
TPHV,111,重上,107,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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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洪建中
洪建民
洪美華
洪美珠
洪美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上訴人 程光儀律師(即被繼承人吳南山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複 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上 訴人洪建中洪建民洪美華洪美珠洪美雲(下各逕稱 姓名,合稱上訴人)於原審以訴外人吳南山(下逕稱姓名)於 民國109年8月2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住處(下稱吳南山住處),向上訴人告知:「往生後相關喪 葬費用均由遺產支付,若有不足,請洪建中洪建民負責墊 付,若有剩餘,則由洪建中洪建民洪美華洪美珠、洪 美雲均分」等語,為遺產贈與要約之意思表示,經在場上訴 人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承諾,上訴人與吳南山間已成立遺 產之死因贈與契約,因吳南山於109年8月6日死亡,被上訴 人程光儀律師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9年 度司繼字第1864號裁定選任為吳南山之遺產管理人,乃被上 訴人否認上訴人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遺產存在死因贈與契約 ,上訴人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必要,並聲明:確認上訴人與 吳南山間就吳南山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嗣於本院 審理中,上訴人以吳南山遺產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並變更聲 明為:確認上訴人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上訴人所為聲明變更,核屬補 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先 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吳南山之外甥,伊尊稱吳南山為老舅,吳 南山為14年5月1日出生,未婚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日常生 活雖能自理,然相關探視及照養事務主要由洪建民處理,吳 南山因感年事已高,數度提及欲規劃身後事,伊全體乃於10 9年8月2日上午前往吳南山住處,以錄影方式向吳南山確認 其遺產處理方式,吳南山向伊明確表示:「往生後相關喪葬 費用均由遺產支付,若有不足,請洪建中洪建民負責墊付 ,若有剩餘,則由洪建中洪建民洪美華洪美珠、洪美 雲均分」等語,吳南山於伊見證下口述上開遺囑內容,伊為 求慎重,遂洽請公證人排定時間到場辦理遺囑公證,並商請 吳南山住處里長及鄰居到場擔任見證人,惟公證人未及到場 辦理遺囑公證,吳南山已於同年8月6日溘然辭世,然吳南山 既已於同年8月2日基於自由意志所為遺產贈與之要約,伊在 場均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為承諾,伊與吳南山已成立遺產 之死因贈與契約,因被上訴人否認,爰請求確認伊與吳南山 間就吳南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 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主張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所遺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存在死因贈與法律關係事實,僅提出錄影檔案為 證,然該錄影檔案既未全程錄音錄影,且前後未連貫,並僅 吳南山單獨入鏡,上訴人均未出現於錄影畫面,無法識別在 場之人,又錄影畫面顯示吳南山屢屢閃避陳述其所有財產內 容,不斷強調「哪來的財產」、「死後不夠用」、「虧損很 大」等語,不欲其財產多少予外人知悉,縱認吳南山曾為辦 理後事之後剩餘的錢由上訴人均分之陳述內容,核其真意應 僅係就「零用金、雜用金」部分為贈與要約之標的,而「零 用金、雜用金」所指為何無從得知,上訴人又未能證明在場 ,無從就吳南山之贈與意思表示為承諾,另縱認上訴人均在 場,錄影檔案顯示上訴人當場未就吳南山之贈與要約為承諾 意思表示,則上訴人主張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遺產已成立死 因贈與法律關係事實,自屬不能證明等語,資為抗辯。三、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確認上訴人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遺 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上訴人與 吳南山間就吳南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 係存在。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72至74、228頁) ㈠吳南山未婚,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上訴人為吳南山之外甥(女 ) ,此有吳南山繼承系統表可稽(見原審卷第21頁)。 ㈡吳南山於109年8月6日死亡,經原審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6 4號裁定選任被上訴人為吳南山之遺產管理人,有吳南山除 戶戶籍謄本、原審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64號裁定可據( 見原審卷第31、63頁)。
吳南山於109年8月2日上午在吳南山住處,曾為對話内容如上 訴人110年7月14日民事陳報狀附錄音譯文(內容如附表二) 所示,有錄影光碟暨譯文、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可據(見原審 卷第27、113至123、165、167頁),並經原審法院於110年1 0月4日當庭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可參(見原審卷第180頁) 。
吳南山之遺產為上訴人提出吳南山之銀行存摺封面暨存款餘 額明細及被上訴人所提出吳南山遺產稅參考清單,詳細如附 表一所示。
五、上訴人主張吳南山基於自由意志而為贈與之要約,伊等均未 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承諾,上訴人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遺產 已成立死因贈與契約合意,死因贈與契約因吳南山死亡已生 效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件爭點為: 上訴人與吳南山間有無死因贈與契約存在?上訴人請求確認 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 關係存在,有無理由?
㈠按關於死因贈與,我民法雖無特別規定,然就無償給與財產 為內容而言,與一般贈與相同,且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 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 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 與遺贈無異,同為死後處分,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 前均尚未給付(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參照)。 又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 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亦有明文。準此,死因 贈與契約既為以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 贈與契約,則死因贈與契約之成立,即須贈與人與受贈人就 死因贈與契約之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始為成立。又按遺 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 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 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 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 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817號 判決參照)。另按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意思表示由



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三要素構成;效果意思,係 指表意人期以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表意人所 為欠缺效果意思之表示,難認已為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參照)。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 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 文。
 ㈡上訴人主張與吳南山間就附表一所示遺產已成立死因贈與契 約云云,固提出吳南山於109年8月2日上午之談話錄影檔案 光碟及如附表二所示譯文為證(見原審卷第25、113至123頁 )。然查,上訴人所提上開錄影檔案光碟及譯文內容,經原 審及本院勘驗結果,錄影檔案光碟播放內容與譯文內容大致 相符之情,有筆錄可據(見原審卷第180頁、本院卷第75頁 ),而檢視錄影檔案與譯文內容,係先由在場人(上訴人主 張為洪美雲)陳述:「那因為他們找我喔,先幫你就說,你 口述您想要怎麼樣子做,然後我會幫忙用文字書面寫下來, 然後我們再找律師來看我們寫的東西是不是符合這個法律用 語,然後律師呢,他也會幫我們找公證,這樣子都做完了以 後,這一份遺囑就變成一個有效的遺囑」、「那這個遺囑立 下來之後,你也不用擔心說立了就不能改,以後如果你覺得 你還有什麼東西需要補充的,還一樣可以再把它加進來,走 一樣的程序就好,只是重新還要再公證就可以,所以說,現 在的話我就想要問你一些問題,然後是照著寫遺囑裡面的東 西來,這樣子可以嗎?」,吳南山回答:「好,可以」等語 (見原審卷第113頁),接續對話則為在場人詢問吳南山個 人資料、指定遺囑執行人、遺產如何處理等內容(見原審卷 第113至123頁),有該譯文可據。而洪美珠曾於109年8月2 日下午以電子郵件與公證人陳幼麟連繫,詢問辦理吳南山遺 囑公證事宜,告知吳南山遺囑內容大致為吳南山後事由吳南 山遺產支應,如有不足,由洪建中洪建民負責,如扣除處 理後事所需費用後仍有剩餘遺產,則平均贈與上訴人,並指 定洪建民為遺囑執行人(見本院卷第123頁),洪美珠並陸 續於同年8月3日至同年8月5日間提供吳南山、遺囑見證人個 人資料與身分證件予公證人(見本院卷第125至139頁),公 證人於同年8月5日以電子郵件寄送所製作遺囑、公證書及繼 承系統表予洪美珠確認(見本院卷第139至159頁)之情,則 有上述電子郵件可稽。由此可見,錄影檔案光碟所紀錄吳南 山於同年8月2日上午所為陳述,係吳南山應在場人告知,其 為協助吳南山製作公證遺囑,由吳南山口述遺囑內容,以便 委請律師製作遺囑並公證,而於吳南山為陳述後,由洪美珠



與公證人連繫遺囑公證事宜,可見吳南山於同年8月2日所為 陳述,其陳述真意僅係對遺囑內容表示意見,預備為遺囑之 法律行為,非欲與上訴人間成立死因贈與契約之法律行為, 進而對上訴人為死因贈與之要約,亦即吳南山所為上開陳述 ,並無欲發生死因贈與契約效果之主觀意思存在,實難認其 所為陳述為死因贈與要約之意思表示,上訴人自無從為承諾 之意思表示。
 ㈢再者,吳南山遺產內容係如附表一所示,而依上訴人所提上 開錄影檔案光碟及附表二譯文內容所示,吳南山就在場人所 詢問:「那接下來,就是你留下來的遺產」問題,則分別陳 述:「呵呵呵,我哪裡來的財產,連一個住的都沒有」、「 想法是普通人一般人的觀念,就是由父傳子,子傳孫,一代 一代傳下去,不過這個是,不算是常常,這個是零用錢、雜 用金,用完了可能不夠用,死後不夠用,你要想這點」、「 那我把所有金錢,都花掉了,還缺少一點點,這個我已經死 了,沒有辦法負責,怎麼辦啊」、「剩下的錢啊,可能也是 寥寥無幾」、「現在物價什麼東西都漲,人工也漲,什麼工 都漲,這個一點點的,要用這麼多方面的錢,可能啊,要虧 損很大」、「把費用盡量節省下來,不要讓他虧欠,就是第 一點」、「第二點,萬一啊,如果缺少一點點,只好用他們 兄弟幫忙一點忙,當作慈善,這樣子」、「喔,有剩啊,由 他們負責人平均分配,送給他們」、「講出他名字啊,就是 幫忙我做這件事,所有的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15至121頁 ),吳南山所為上開陳述內容,不僅對其財產避而不談,對 於在場人所分別詢問或確認:「第三點,如果錢有剩」、「 他們負責人是誰,要講名字出來」、「幫你立遺囑的人嗎」 、「幫忙做事的啦」、「喔,幫忙做事,就是」、「辦理後 事的人啦」、「是這樣子嗎?就是我們現在房裡頭幫你見證 的這五個人嗎?」等語(見原審卷第121頁),則為:「喔 ,有剩啊,由他們負責人平均分配,送給他們」、「講出他 名字啊,就是幫忙我做這件事,所有的人」、「嘿」、「包 含在內,但這個希望不多啦」等語(見原審卷第121頁)回 覆,僅以負責人、就是幫忙我做這件事的所有的人、包含在 內等語含糊回應,明顯未明確特定辦理其後事辦理後剩餘金 錢所贈與對象,吳南山更對在場人詢問:「那如果說辦理之 後,還有剩餘的錢,就由洪建民洪建中洪美華洪美珠洪美雲均分,平均分」、「對厚?」等語,僅為:「ㄞ, 對」、「ㄞ」之回應(見原審卷第122、123頁),然不僅該 剩餘的錢由上訴人平分陳述內容,係在場人所陳述,非吳南 山所為,且吳南山對於在場人詢問該問題僅為「ㄞ,對」、



「ㄞ」等語回覆,無積極答覆作為,審視對話當時情境,核 其真意,吳南山僅在回覆在場人所詢遺囑確認內容,既非為 死因贈與要約之意思表示,亦非對在場人所為死因贈與之要 約引誘而為要約,上訴人自亦無從為承諾之意思表示。 ㈣況且,依上訴人所提上開錄影檔案光碟及譯文內容所示,在 場人雖曾詢問吳南山:「等哪一天往生之後,剩下的部分, 你有什麼想法,你要把剩下不管多還是少,在辦完這個所有 的事情之後,剩下的這個錢,你有什麼想法,要給誰?」內 容之問題(見原審卷第117頁),然吳南山僅回覆:「想法 是普通人一般人的觀念,就是由父傳子,子傳孫,一代一代 傳下去,不過這個是,不算是常常,這個是零用錢、雜用金 ,用完了可能不夠用,死後不夠用,你要想這點」等語(見 原審卷第117頁),仍未具體陳述其將來遺產贈與對象,並 於在場人告知:「那我們現在寫這個東西的話,只是就是做 一個備份」、「那因為是遺囑,是一個法律文件,所以上面 要註明的是要名字,雖然我們曉得,子傳,父傳子,子傳孫 ,但是在法律上面來講,你還是要有註明是給誰,然後你要 給他百分之多少,或是怎樣,這樣子的一個方式」等語,強 調所詢問吳南山有關將來遺產歸屬意願,僅是作為製作遺囑 使用,吳南山方為:「那我把所有金錢,都花掉了,還缺少 一點點,這個我已經死了,沒有辦法負責,怎麼辦啊」、「 剩下的錢啊,可能也是寥寥無幾」、「喔,有剩啊,由他們 負責人平均分配,送給他們」、「講出他名字啊,就是幫忙 我做這件事,所有的人」、「嘿」、「包含在內,但這個希 望不多啦」、「ㄞ,對」、「ㄞ」等語陳述內容,更可確認吳 南山所為上開陳述,明顯非為對在場人為死因贈與之要約, 而僅為確認其將來所為遺囑內容之行為,是上訴人以吳南山 曾為上開陳述,即據此主張其等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之遺產 已達成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合致事實,實未有據。 ㈤上訴人雖以按洪美雲吳南山間之對話內容觀之,吳南山所 陳述「零用錢、雜用金」即為吳南山之遺產,且吳南山曾將 銀行存摺交由上訴人查明餘額以便辦理遺囑公證,更於109 年7月27日將名下股票售出,同年7月29日完成交割入帳後, 即於同年8月2日要約上訴人至吳南山住處交代遺產處理事宜 ,如吳南山無贈與遺產之要約,倘該要約未得到上訴人承諾 ,洪美珠不可能自做主張連繫公證人製作遺囑內容,可見吳 南山已就遺產為死因贈與云云。然查,縱認吳南山所為陳述 「零用錢、雜用金」確為吳南山之遺產全部,然吳南山同年 8月2日所為陳述既僅在對其將來所為遺囑內容表示意見,預 備為遺囑之法律行為,洪美珠與公證人連繫製作公證遺囑、



公證書,自僅在協助吳南山為準備公證遺囑事宜,吳南山縱 為遺囑公證事宜而出售股票、查詢帳戶餘額,仍僅在準備遺 囑公證事宜,與死因贈與契約無涉,上訴人據此主張已與吳 南山於遺囑公證前成立死因贈與契約關係,仍未能證明。再 者,檢視上開錄影檔案光碟及譯文內容所示,吳南山實未明 確陳述遺產全部贈與上訴人內容,而洪美珠以電子郵件與公 證人陳幼麟連繫遺囑內容是否符合吳南山真意,吳南山於為 公證遺囑時是否將為與同年8月2日所為陳述內容相同之遺囑 內容,實未可知。況且縱認洪美珠寄送予公證人陳幼麟有關 吳南山遺囑內容及陳幼麟所製作遺囑內容確符合吳南山真意 ,然吳南山於同年8月2日所為陳述僅在確認遺囑內容,非為 死因贈與要約,且該遺囑仍未經吳南山依據公證遺囑程序完 成遺囑之法律行為,則上訴人以洪美珠與公證人陳幼麟已連 繫吳南山遺囑內容為由,主張吳南山已與上訴人成立死因贈 與契約,仍未有據。上訴人所提上開證據,仍無從為有利於 上訴人之認定。
 ㈥此外,再審酌上訴人除僅提出上開錄影檔案光碟及譯文內容 為證外,證人即協助吳南山買賣股票之證券營業員蘇秀密證 述:吳南山未提及為何要出清全部股票,伊亦未詢問吳南山 原因,吳南山亦未告知百年後要如何處理遺產或股票事宜等 語(見本院卷第182至184頁)。證人即公證人陳幼麟證述: 吳南山遺囑沒有公證,請求辦理遺囑公證的人不確定,都是 E-mail往來,吳南山遺囑前置作業已經完成,但要伊到現場 透過遺囑人表達其意思,才能確認遺囑內容,伊僅跟聯絡人 確認遺囑內容為何,伊不記得有與吳南山見過面等語(見本 院卷第185、186頁)。證人蘇秀密、陳幼麟證詞均無從證明 吳南山贈與遺產予上訴人事實,其等證詞均無從為有利於上 訴人之認定。據此,上訴人所舉證據,實無從證明上訴人已 與吳南山達成死因贈與契約之合意,上訴人主張與吳南山間 就附表一所示遺產存在死因贈與契約,自未可採。從而,上 訴人確認上訴人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核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所遺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附表一:
項目 金額/出資額 出處 存款 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帳號:00000000000】 1,016元 原審卷第67頁 台北富邦銀行松南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 8,549元 原審卷第69頁 本院卷第87頁 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 1萬2,514元 原審卷第71頁 本院卷第87頁 中華郵政儲金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45萬1,795元 原審卷第73頁 元大銀行忠孝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 523萬0,578元 吳南山生前於109年8月4日自元大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匯款220萬元予洪美華,俾便由洪美華按月代為支付吳南山安養費用或聘僱外勞費用,該筆匯款尚未支用,應由洪美華返還,故此部分應再加計220萬元債權。 原審卷第75、155、157頁、本院卷第175頁(存款包括「投資」欄編號①④⑤⑥⑦⑨股票交割款)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綜合存款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 16萬7,099元 原審卷第77至81頁 820萬元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優惠儲蓄存款綜合服務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 301萬8,000元 原審卷第83至87頁 88萬3,632元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外匯綜合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萬5,382.12元× 28.44(起訴時匯率)=43萬7,467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審卷第88至91頁 彰化商業銀行永春分行存款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46元 本院卷第90頁 投資 ①第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4萬6,894元 原審卷第129至130、169、155、157、173頁(編號①④⑤⑥⑦⑨股票已交割,交割款已存入元大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②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6,420元 ③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1萬2,100元 ④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5萬7,500元 ⑤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萬9,460元 ⑥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10萬元 ⑦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萬5,976元 ⑧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4,820元 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54萬0,720元 ⑩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2萬7,250元   
附表二
109年8月2日吳南山談話內容 在場人女1、在場人女2、在場男、吳南山。 備註 錄音譯文(上) 在場女1:那因為他們找我喔,先幫你就說,你口述您 想要怎麼樣子做,然後我會幫忙用文字書面 寫下來,然後我們再找律師來看我們寫的東 西是不是符合這個法律用語,然後律師呢, 他也會幫我們找公證,這樣子都做完了以後 ,這一份遺囑就變成一個有效的遺囑。 吳南山:喔 在場女1:那這個遺囑立下來之後,你也不用擔心說立 了就不能改,以後如果你覺得你還有什麼東 西需要補充的,還一樣可以再把它加進來,      走一樣的程序就好,只是重新還要再公證就 可以,所以說,現在的話我就想要問你一些 問題,然後是照著寫遺囑裡面的東西來,這 樣子可以嗎吳南山:好,可以。 在場女1:好,那我先要問你一件事,就是你叫什麼名 字。 吳南山:我本人啊,我姓吳名吳南山。 在場女1:吳南山,那你今年幾歲,你哪一年出生。 吳南山:民國5年5月26。 在場女1:好,那你現在清楚你講的內容,對不對。 吳南山:正確。 在場女1:好,謝謝,那接下來我們要做的是說,除了 你之外,還要有三個人做為當場做一個見證      ,所以呢,現在我們當場有洪美珠洪建民      、洪建中、我洪美雲,還有洪美華我們五個 人,就是見證你現在說的話。 吳南山:好,對。 在場女1:那第一件事就是,我們要寫遺囑這件事的話 ,要包括幾樣,其中一樣就是說,這個遺囑 要由誰來幫你做執行,剛才那個洪美珠有說 過,就是遺囑要有一個執行人,你要指定誰 來幫你執行? 吳南山:喔,好像是負責人就對了。 在場女1:ㄟ對對對。 吳南山:負責人你們這幾個人喔,每個人都可以擔當 大任,不過,要選哪一個,我想要由你們來 選。 在場女2:我們推選是不是? 吳南山:對。 在場女1:我們推選一個人來執行就可以。 吳南山:你們要選誰就選誰。 在場女2:阿舅,哪我建議你喔,因為呢,我們的爸爸 媽媽,那時候整個後事的處理的話,洪建民 做最多,所以呢,他對這方面比較熟悉,那 像我做過遺囑的公證,我比較熟悉我負責, 然後呢這個執行人的話,因為他做過很多次 ,幫我爸媽做過嘛,所以他有經驗,那我會 覺得推薦洪建民來做這個遺囑的執行人,對 老舅你來講的話是最好的。 吳南山:好,其他人同意,我贊成。 在場女1:沒問題。 在場女2:同意。 在場女1:那接下來,就是你留下來的遺產。 吳南山呵呵呵,我哪裡來的財產,連一個住的都沒 有。 在場女1:不管多或少都是有,多少會有一些,所以.. ..。 見原審卷第113、115頁。 錄音譯文(下) 在場女1:等哪一天往生之後,剩下的部分,你有什麼 想法,你要把這個剩下不管多還是少,在辦      完這個所有的事情以後,剩下的這個錢,你 有什麼想法,要給誰? 吳南山:想法是普通人一般人的觀念,就是由父傳子 ,子傳孫,一代一代傳下去,不過這個是,     不算是常常,這個是零用錢、雜用金,用完     了可能不夠用,死後不夠用,你要想這點。 在場女1:夠不夠用沒關係,等到事情發生的時候再說 。 吳南山:好。 在場女1:那我們現在寫這個東西的話,只是就是做一 個備份。 吳南山:嗯。 在場女1:那因為是遺囑,是一個法律文件,所以上面 要註明的是要名字,雖然我們曉得,子傳, 父傳子,子傳孫,但是在法律上面來講,你 還是要有註明是給誰,然後你給他百分之多      少,或是怎樣,這樣子的一個方式。 吳南山:那我請問一下。 在場女1:嘿。 吳南山:那我把所有金錢,都花掉了,還缺少一點點 ,這個我已經死了,沒有辦法負責,怎麼辦 啊。 在場女1:呃!如果說有不足的部分,就是在辦理後面 事情不夠的,建中跟建民會幫你。 吳南山:喔,哈哈哈謝謝謝謝。 在場女1:你放心,這部分你放心。 吳南山謝謝。 在場女1:那我們現在講的是說,如果你還有剩的話, 你剩下來這些錢,你要怎麼處理? 吳南山:剩下的錢啊,可能也是寥寥無幾。 在場女1:就你的心意嘛。 吳南山:就我心裡想的阿。 在場女1:嘿。 吳南山:現在物價什麼東西都漲,人工也漲,什麼工 都漲,這個一點點的,要用這麼多方面的錢     ,可能啊,要虧損很大。 在場女1:阿舅,你不用擔心說,你現在的錢不夠用這 個問題,剛才已經講,如果說真的不夠用的 話,建民跟建中會負責,所以不夠用這件事 ,你不用考慮。 吳南山:喔。 在場女1:我們現在講的是說,如果,如果有剩下,有 剩下的話,那剩下來的這些,你有什麼想法      ,你要給誰?因為遺產的給予,遺囑是要明 文的,所以你必須講出名字來。 吳南山:喔,好好好好,呃,這些可能我不太好開口 。 在場女2:沒關係,我們家兄弟姐妹或者說其他的人, 我們都沒問題。 在場女1:我們只是幫你做事。 在場女2:就是,你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你不要擔心我 們其他的問題。 吳南山:把費用盡量節省下來,不要讓他虧欠,就是 第一點。 在場女1:好。 吳南山:第二點,萬一啊,如果缺少一點點,只好用 他們兄弟幫忙一點忙,當作慈善,這樣子。 在場女1:呵呵呵,嗯,好,那第三。 吳南山:蛤? 在場女1:第三點,如果錢有剩。 吳南山:喔,有剩啊,由他們負責人平均分配,送給 他們。 在場女1:他們負責人是誰,要講出名字出來。 吳南山:講出他名字啊,就是幫我做這件事,所有的 人。 在場女1:幫你立遺囑的人嗎? 吳南山:嘿。 在場女2:幫忙做事的啦。 在場女1:喔,幫忙做事,就是。 在場男:辦理後事的人啦。 在場女1:是這樣子嗎?就是我們現在房裡頭幫你見證 的這五個人嗎? 吳南山:包含在內,但這個希望不多啦。 在場女1:那,還有什麼要,阿舅,現在講的是說,如 果有剩錢或者沒有剩錢嘛厚,那我重覆一遍 ,你剛所講的,就是,呃,往生後所有的事 情,都由你的錢裡面去支付,如果支付不足 的部分,會由洪建中洪建民幫忙把它付那 個不足款。 吳南山:呃,不夠了。 在場女1:那如果說辦理之後,還有剩餘的錢,就由洪 建民、洪建中洪美華洪美珠洪美雲均 分,平均分。 吳南山:ㄞ,對 在場女1:對厚? 吳南山:ㄞ(點頭) 在場女1:好,那接下來要問的是說,那你自己本身.. .。 見原審卷第117、119、121、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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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