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346號
TPHV,111,聲,346,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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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陳志浩

上列聲請人因與陶海虹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110年度
上字第71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迴避,然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 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 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 測,或不滿意法官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 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維持法庭秩序失當,則不得謂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 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10年度上字第712號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曾任本院法官助 理,即本案自始至終幾乎每一庭均顯見不公、偏袒訴訟代理 人之情,爰聲請系爭事件之三位法官迴避等語。三、經查,系爭事件之三位法官與聲請人間並無事證足認有嫌怨 或其他類此之情形,依聲請人所述聲請迴避之原因,客觀上 尚不足以認定系爭事件之三位法官對本件訴訟有為不公平審 判之情形,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曾任本院法官 助理乙節為真,亦難因此認定本院之法官即有偏頗或足以影 響審判之公正性之必然性,聲請人前開主張僅係其個人主觀 之臆測,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既未具體釋明系爭事件之三位 法官於訴訟標的或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 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 ,自難謂系爭事件之三位法官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聲 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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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